2018年4月16日 星期一

【21天打通民事官司的任督二脈】-第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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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天打通民事官司的任督二脈】是戴家旭律師開闢的新專欄,寫作動機主要是讓律師擔任虛擬的法院導遊地陪,讓很不想走進法院但還是沒辦法必須跑法院的讀者們,能初步了解如何自己跑法院~(當然,還是有律師在身邊比較安心喔,如果說法律是專業,那難懂的法律條文就是高度專業,法官判決就是天書了)
適用對象:第一次進法院的人、進法院就昏頭的人、實習律師、公司法務、法律系學生、社會大眾對法律有興趣者。

第一天:進法院前的心理準備
Q:「進法院」對你來說,像是什麼呢?以下開放選項,看閱讀中的你有被說中嗎?
Q:你心中覺得委屈,想進法院告人嗎?
Q:你被別人告了,覺得很堵爛嗎?
Q:你覺得有話想說,但是沒有一個出口,所以想告進法院向法官說?
Q:你覺得被告是世界上最大的爛人,一定要全面開戰嗎?
Q:你認為法條千條萬條,不如金條一條嗎?
Q:你覺得法官是青天大老爺,應該主動幫你發動調查證據嗎?
(以上解答請看本篇文末處)

筆者自己國小的時候,對於法院的印象,應該是來自金超群所演的「包青天」。在明鏡高懸的朝堂上,有正義的法官為老百姓主持公道;有正義的展昭協助調查證據;有龍頭鍘、虎頭鍘、狗頭鍘,把那些壞蛋的頭顱一個個砍下來。
 

很遺憾的,這個印象與現代要打民事法律官司的系統,完全不一樣。那麼,要走進法院的殿堂之前,應該有怎麼樣的心理準備呢?請見以下說明。


1、訴訟時間很久,加上上訴的時間肯定超過一年以上
按照司法院的統計資料,2016年各級地方民事法院平均終結一個案件,需要107.71[1]。我想107.71天這個數字,可能是訴訟事件(大白話就是指打官司)、非訟事件(大白話意思是打官司以外,其他法院所受理的事件)共同統計的結果,因為非訟事件與強制執行事件,只要形式審查不用實質審理,例如本票裁定只要看是否本票符合票據法形式上的要求(像是有記載發票人簽章、發票日等),所以才會比較快。以筆者自己的經驗,一個訴訟案件在地方法院跑一年,都是很正常的事情。如果碰到要上訴第二審,又要再一年,時間真的要很久。

話又說回來,法官們真的很辛苦。司法院統計2016年法官每月結案量66.05件,其中民事訴訟有25.64件,非訟事件40.41[2]。光以民事訴訟來說,看倌你能想像每天寫一篇作文,字數不用多,一天一篇3,000字嗎?是不是想到要寫作文就想吐(不知道有沒有一天,可以發明AI判決產生器?)?而且判決3,000字真的算小兒科的,判決厚厚一大疊的,不在少數(可惜厚厚的是判決書,不是鈔票)。

坦白說,司法院對各級法官的收案量,現在採取的是「吃到飽」的制度,反正法官是司法院的人,我丟給你多少案件,你就給我做好做滿。那麼碰到不喜歡的案件呢?嘿嘿,照樣給我想辦法結案。有些法官沒有結婚要辦家事案件(只能想像結婚的狀況)、處男處女要辦通姦案件(只能想像床上會發生的事)、沒有做過生意 卻要辦票據案件。我曾有一件案件要審抵押權,法官問我什麼是一胎?什麼是二胎?我回答:一胎就是第一順位抵押權,二胎就是第二順位抵押權。坐我旁邊的當事人OS:法官大人你這也不知道……。

台灣社會現在常常給法官汙名化,說他們是恐龍法官、恐龍檢察官[3]。其實,法官和這在看這本書的你一樣,也是生活在這個社會的一份子,沒有辦法要求他們事事精通。在案件量爆量,又沒有辦法挑案子,判決又要公開的情況下,司法成為社會不滿的最大公因數,並不是沒有理由的。罵罵法官、檢察官紓解壓力,或許也是市民們情緒發洩的管道吧?

2、書狀很重要,開庭時要講重點不要廢話
筆者在執業的過程當中,偶爾會碰到民眾詢問我:「戴律師,我這件是不是要去按鈴申告?」

按鈴申告,恐怕是民事案件最大的誤區之一。首先,只有刑事案件才有按鈴申告這回事[4],民事案件沒有;就算是刑事案件,按鈴申告恐怕很難把事情說清楚,最好還是把書狀寫好,證據附上遞交給法院。

那麼,常常在電視上看到美國的法庭劇,律師對陪審團的滔滔雄辯呢?很抱歉,在台灣真的很難看到這樣。在台灣最常見到的法庭活動,應該是「書狀先行」。你要想,開庭時間常常2030分鐘就結束,要在這短短的時間內把事情說清楚,可以說是不可能的任務,怎麼辦呢?就是先把書狀寫好,交給法院,讓法官可以先閱讀,開庭的時候法官再問重點。

以民事訴訟來說,最常看見的書狀有四種:

編號
名稱
功能
1
民事起訴狀/民事答辯狀
要告人時候的第一份書狀(所以叫做起訴狀)/被人告時說明自己不應該負責(賠償)的書狀
2
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
請求法院調查證據,例如請法院發函詢問地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聲請傳喚證人
3
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
把原告、被告的攻擊、防禦方法整理起來,讓法院清楚知道自己的打點在哪裡,一般是最後一份書狀(謎之聲:讓法院可以複製、貼上)
4
民事陳報狀
把想讓法院知道的事情,陳報給法院。例如陳報被告的戶籍謄本,確認送達合法

開庭的時候,不要期待法官會和你聊天(會有人這樣想嗎?)也不要因為法官多對你笑一下,就覺得案件對自己有利(反之亦然)。我曾經碰過法官一路要我與對方和解,不斷明示暗示案件對我方不利,我打死不和解(因為無法和客戶交代)最後還是判我方勝訴的案例。司法院期待「法官不語」,不會這麼容易讓人看出案件的勝敗。

至於開庭的時候法官會問什麼問題,大部分和法律的「涵攝」有關。涵攝這名詞聽起來好像很高大上,但大白話的意思就是:把社會生活事實套用到法律上,看看是不是會發生法律效果。關於涵攝,有另外一章特別探討,在此先不贅述。

3、證據要自己提出,或主動聲請法院調查
現代型的民事訴訟程序,原告方要主動提供證據給法院;被告方也是若有證據,應該要主動提供給法院,法院原則上不會主動調查證據[5]。請銘記在心:法院不會「主動」上山下海幫你找證據。只有在不能夠按照訴訟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得到足夠的心證的時候,且為了發現真實有必要,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6]

這個觀念在民事訴訟程序實在太重要了,所以要說三次:
民事訴訟證據要自己向法院聲請調查!
民事訴訟證據要自己向法院聲請調查!
民事訴訟證據要自己向法院聲請調查!

所以包青天電視劇裡,展昭上天下海主動幫忙民眾,洗刷冤情的劇情,在民事訴訟程序可以說是沒有。有證據利於自己,請主動拿出來,或者聲請法院調查(之後有專章專門講這個聲請調查證據,是什麼玩意)。

至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刑事訴訟法是規定: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7]。至於看倌是否相信法院會主動幫助被告,依職權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我只能回答5個字:「我也是醉了。」刑事訴訟法院是否會「主動」幫被告調查證據,或許和我國刑事訴訟是採有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同列為刑事訴訟兩大迷團阿!

【案例探討:在法庭大喊:我發誓若我說謊,出去被車子撞死,有用嗎?】[8]筆者親身經驗)
在一個給付工程尾款的案件,我們是原告,按照契約要求被告給付工程尾款120萬元。被告每次開庭至少嗆聲三次:我是被騙簽下這個契約,如果我有說謊,我出去被車子撞死!

被告的聲音大到,法庭外面等庭的律師、當事人都可以聽到。這個案件最後的結果?我方全部勝訴。為什麼?因為在法院是講道理的地方,單純嗆聲卻沒有負任何舉證(常見例子:說謊會下地獄【按:應該先證明地獄存在?】、我以爺爺的名字發誓,結果都一樣),是沒有用的。

Q:你心中覺得委屈,想進法院告人嗎?
A:請先蒐集好證據,先和律師討論是否可行,證據不足告了也沒用,只是浪費裁判費用和律師費
Q:你被別人告了,覺得心情很堵爛嗎?
A:這……我該說什麼呢?凡事總有第一次嗎?我自己也被別人告過刑事詐欺、偽造文書,那是一件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扶助案件,對造指控我和當事人共頭偽造文書…還記得去開庭的時候,心情是黑色的,最後當然是不起訴處分,就當去上堂課囉!
Q:你覺得有話想說,但是沒有一個出口,所以想告進法院向法官說?
A:應該找心理醫生,或者找家人、朋友傾訴,不要有話都到法院說
Q:你覺得被告是世界上最大的爛人,一定要全面開戰、告到他掛點?
A:訴訟永遠只會是手段,不是目的。在開戰之前,先想好自己要的是什麼,不要「為戰而戰。」單純為打官司而打官司,不知道自己的目的是什麼,只是讓律師荷包賺得飽飽,自己可能賠了金錢又花時間,最後什麼都沒得到
Q:你認為法條千條萬條,不如金條一條嗎?
A:你的案件沒有重大到法官願意收賄好嗎,法官有終身俸,不會為了一點點小錢就鋌而走險。俗話說,你可以說我判決寫的很爛,但是不能說我拿錢!就是這個意思
Q:你覺得法官是青天大老爺,應該主動幫你發動調查證據嗎?
A:別鬧了,古裝劇看太多,不要拿明朝的劍砍清朝的官。要法院調查什麼證據,請自己主動聲請



[1] 2016年度司法統計年報,年度統計分析第32頁。參照http://www.judicial.gov.tw/juds/
[2] 同上註。
[3] 聯合新聞網2017530日報導,台灣社會信任調查中,民眾對法官的信任度僅32.8%,位居倒數第二;另外65.8%的受訪者對「司法是否能夠維護公平正義」採否定的態度。參照https://udn.com/news/story/7314/2493947
[4] 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5]民事訴訟法第288條:「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依前項規定為調查時,應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6]在法律條文的系統「應」與「得」是完全不一樣的概念。「應」代表法官一定要這樣做,沒有做就是違反法律的規定;「得」則是指法官有裁量權限,可以選擇要不要這樣做。從上開敘述可知,在民事訴訟法院要不要「主動」調查證據,是有裁量權限的。
[7]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
[8] 筆者親身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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