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3日 星期三

保障自己,訂立「附條件買賣」條款

Q5:我們是裝潢公司,客戶一直拖欠款項不給,我很生氣,可不可以去客戶公司把剩餘材料搬回來?

【戴律師小提醒】
被人倒債雖然很氣憤,但是如果企業主私自進入債務人處,取回原來屬於自己的材料,很可能構成刑法侵入住宅罪與強制罪。解套方式,請看文末附條件買賣契約範例。

一、    具備「讓與合意」與「交付動產」,材料所有權即已移轉給客戶:
按照民法的規定,動產所有權的移轉,以讓與合意以及交付動產為要件。換句話說,只要企業主與客戶約定好要移轉材料所有權,並將材料交付給客戶,材料所有權就已經移轉給客戶了。至於客戶尾款是否已經付清,並不影響材料所有權的移轉。

二、    自客戶處倘逕自取回材料,恐涉犯刑法強制罪與無故侵入住宅罪:
在本題的情形,客戶倘若不允准的前提下,企業主仍逕自到客戶處取回材料,很有可能觸犯刑法強制罪與無故侵入住宅罪。這時候不但尾款收不回,還要面對刑事官司,真的是賠了夫人又折兵,企業主不得不慎!

三、    解套方式:訂立「附條件買賣」條款:
企業主的解套方式,是按照動產擔保交易法的規定,將材料的交付訂定為「附條件買賣」。附條件買賣的意思就是,在材料價金尚未付清之前,材料所有權仍屬企業主所有。直到價金付迄,材料所有權才會移轉。同時契約中可加註客戶倘未付清價金,有協助企業主取回材料之義務。
附條件買賣契約範例:
一、    本買賣契約標的物為○○○(品項、數量需列明)。
二、    本買賣性質屬為附條件買賣,出賣人保有標的物所有權,買受人得占有使用。出賣人付清價金後,方取得標的物所有權。倘買受人不履行契約,經出賣人催告後,買受人負有返還買賣標的物之義務,並應配合出賣人取回標的物。
三、    買賣價金給付方式為:現金  □匯款  □支票

簽約人:
中華民國○○○○○○


相關條文:
民法第761條:「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7條:「附條件買賣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二、買賣標的物之名稱、數量及價格,如有特別編號標識或說明者,其記載。三、出賣人保有標的物所有權,買受人得占有使用之記載。四、買賣標的物價款之支付方法。五、買受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條件。六、買受人不履行契約時,出賣人行使物權及債權之方法。七、如有保險者,其受益人應為出賣人之記載。八、訂立契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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