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3日 星期三

公司簽約與懲罰性違約金條款

Q3:簽約對象是公司,用印的大小章,是否限於在經濟部公司登記事項卡有登記才算數?如果不蓋公司大小章,改蓋公司「統一發票章」,締約是否仍生效力?

戴律師小提醒
經理人之簽名可否代替蓋公司大小章呢?實務見解認為,經理人的簽名在公司授權範圍內,會對公司發生效力。但為了證明經理人有得到公司的授權,建議除經理人簽名外,再要求經理人提出公司委託書做為契約附件,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一、    與公司締約時,企業主一般都知道要蓋公司大小章,相當於公司有為意思表示,才會對公司發生效力。但此處的公司大小章,並不限於與經濟部公司登記事項卡的章一樣,只要是公司有授權刻印之章即可。實際上許多公司的作法,是另外刻一套合約專用的大小章,與在經濟部登記用之大小章有別。

二、    企業主在簽約時,雖然只蓋統一發票章有快速簡便之效,但不建議接受只蓋統一發票章的契約。因為若只蓋統一發票章,會發生是否有合法授權、合法代理、與是否對公司生效的問題。比較理想的方式,是契約本文仍蓋公司大小章,但約定附件為求簡便,得以蓋印統一發票章的方式進行。

【相關條文】
公司法第31條:「經理人之職權,除章程規定外,並得依契約之訂定。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

民法第3條:「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Q4:上游廠商一次下大單5,000萬元,締約金額很嚇人。但是契約中有約定「懲罰性違約金條款」500萬元,聽起來也很嚇人,這樣的約定有效嗎?企業主該不該簽?

【戴律師小提醒】
簽約前,希望大家都能夠謹慎小心。因為一旦簽約用印,契約雙方的權利義務都變成白紙黑字,要再改變(例如行使法律上的解除權、撤銷權)就很困難了。但是律師職業生涯還是常常看到許多人簽了鉅額本票,或本題中的懲罰性違約金,才來找律師問怎麼辦,所以企業主簽約前務必小心再小心。

一、    民法中,有所謂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意思是民法預設締約雙方簽約前,會謹慎評估所簽訂的契約,不會隨隨便便就簽字締約。所以簽約後,除非契約內容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的強制規定(例如網購七天猶豫期),原則上都會有效。企業主如果簽訂了這樣的契約後違約,對方提起民事訴訟,就真的很有可能被法院判陪500萬元囉。

二、    那麼不幸簽訂了契約,對方提起訴訟,企業主怎麼辦?這個時候,企業主必須想辦法舉證,500萬元的違約金過高,顯失公平。有一句法諺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5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顯失公平,好不好舉證,企業主們心中應該很清楚。

【相關條文】
民法第250條:「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民法第251條:「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3條:「前三條之規定,於約定違約時應為金錢以外之給付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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