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9日 星期二

【21天打通民事官司的任督二脈】-第三天




戴家旭律師開闢的新專欄【21天打通民事官司的任督二脈】,以律師擔任虛擬的法院導遊地陪,讓很不想走進法院但還是沒辦法必須跑法院的讀者們,能初步了解如何自己跑法院為寫作動機,上次第一天與讀者分享進法院前的心理準備,第二天分享法庭夢語以及了解法官,緊接著第三天來囉!
適用對象:第一次進法院的人、進法院就昏頭的人、實習律師、公司法務、法律系學生、社會大眾對法律有興趣者。

第三天:裁判費用=交給法院的保護費
【民眾的心聲】
什麼?打官司還要錢喔!夭壽,法院不是國民黨開的嗎[1]?都給國民黨賺去就好啦!

民事裁判費用[2]是交給法院的規費,司法院網站有公式可以計算。一般我們在算裁判費用的時候,是進入司法院民事裁判費試算表計算的網址[3]輸入金額,就會自動算出。和律師費不一樣,裁判費用是繳給法院的規費,可以當作使用法院所必須要繳納的使用費、保護費。

世界上各國打民事官司,大部分都是要繳錢給國家的(舉例:香港、美國)。開法院也因此成為國家穩賺不賠的生意。無論判決品質的優劣,民事法院的法官們每年為國家賺進大筆大筆的鈔票。當然,司法體系的價值是不能夠用金錢來衡量的,更重要的是法院的判決是不是符合法律的規定;以及判決內的說理是不是足夠讓人信服。

和進餐廳點菜不一樣,法官們並不是「服務業」。進餐廳點菜,菜餚必須可口好吃,餐廳環境必須舒適宜人;但法院的判決並不是這樣,判決個案當事人是不是滿意,某種程度上不是判決的重點(雖然能夠滿意是最好,但按照之前第二天課程提到的零合遊戲理論,至少判輸的那方會不滿意想要上訴,訴訟結果最終沒有人會滿意),重點反而是判決可不可以讓社會公評,讀到判決的人會舉起大拇指誇讚說:這真是個好判決!嗯……理論上是這樣啦,但實際上每個進法院打官司的當事人還是要求打贏為第一。只要能夠打贏,判決理由怎麼寫當事人都可以接受;反之就是打輸官司的當事人,判決理由寫得再好,他都不會接受(心中的OS:又碰到一隻大恐龍)。

另外在台灣,告刑事訴訟是不用繳錢給地檢署或法院的(而且告輸也沒有處罰,雖然刑法設有誣告罪[4],但誣告罪很難成立)!因為刑事訴訟的被害人,已經很悽慘了。如果要告人詐欺、背信等罪,還要再繳納一筆錢,也太悲哀了!我們國家的法律,可是溫暖而富有人性的司法阿[5]

裁判費用速算心法:一審抓1%,二、三審[6]1.5
一般我們在計算裁判費用的時候,一審會用1%,二、三審1.5%概估。舉例來說,如果損害賠償金額是100萬元,一審裁判費用會抓大約1萬元,二、三審裁判費用大約1.5萬元。對於常常打官司的人來說(謎之聲:除了律師之外,誰一天到晚打官司呢?)這樣計算起來(一審1%,上訴審1.5%)簡便又容易,有需要再進入司法院網址算實際金額就好。

【裁判費用試算】(以100萬元為起訴請求之金額)

裁判費用概估金額
實際金額
一審
10,000元(約1%)
10,900
二、三審
15,000元(約1.5%)
16,350

裁判費用原告要預先繳納
裁判費用是原告要預先繳納的,仍以剛剛起訴請求金額100萬元為例,原告要先繳納10,900元給法院,案件才會發動。如果沒有繳錢,法院會命裁定補正。如果不補正會被駁回的!因為裁判費用沒繳納被駁回怎麼辦?沒關係,再告一次就好!因為裁判費用沒有繳納被駁回,是屬於程序事項,仍然可以再告一次的。但如果涉及實體事項判決確定[7](例如已繳納裁判費用,雙方已經言詞辯論),原告可是不能夠再告一次的!

為什麼裁判費用原告要先繳納呢?我認為這和民事訴訟法設計訴訟的發動方式有關係。既然原告要利用法院的專業去告人,那麼先繳納一些費用並不為過吧?而且如果原告不用支付任何費用就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可以想像濫訴的情形在法院會更加浮濫(法官OS:案子已經很多了,是要搞死誰?)反正告人零成本,若有人瘋狂的提起民事訴訟說不定可以撈一些油水,一定比例上,一定會有人因為被告而屈服,那麼何樂而不為呢?所以要告人,要付費的!

案件結束後,裁判費用按照原告、被告之勝敗比例負擔
看到這裡,讀者可能還是會覺得裁判費用原告要預先繳納很吃虧。別擔心,先繳納的裁判費用,倘若官司打贏了,可以按照勝訴比例請求被告負擔[8],所以裁判費用對原告來說稱為「預納」,就是預先繳納的意思。

以原告提起100萬元損害賠償訴訟為例,預納了10,900元的裁判費用;日後原告倘若全部勝訴,可以要求被告除了100萬元的損害賠償金額以外,更應該給付原告10,900元的裁判費用(100萬元+10,900元裁判費用)!等於法院的保護費,雖然先由原告出,但最後被告仍然要支付這筆錢。那麼倘若原告贏一半50萬元呢?那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負擔一半的裁判費用5,450元,所以說叫做按照勝敗比例負擔。如果原告全部輸呢?那麼裁判費用就是原告全部負擔,一毛錢也不能要求被告負擔(謎之聲:都因為原告提起訴訟,讓被告陪原告玩了這麼久,開庭也是要時間、成本的!原告交一些錢好像也是正當)。

【訴訟結束後裁判費用負擔試算】(以原告請求100萬元為例)
勝敗比例
負擔金額
原告全勝
原告贏一半50萬元
原告全敗
原告
0元
5,450
10,900
被告
10,900
5,450
0

和解、撤回得退裁判費用三分之二
在第二天的課程有說過,法院法官最喜歡聽到的四個字就是:和解、撤回!因為和解、撤回之後當事人不會再上訴,可以有效抒解法院的工作量,而且法官也不用把判決當作文寫,所以民事訴訟法對於和解、撤回的當事人,裁判費有優惠待遇,可以聲請退還裁判費用的三分之二[9]

裁判費用和律師費有何不同?
律師費用和裁判費不太一樣,在台灣的律師費用常常是按照審級收的(地方法院收一次,高等法院收一次,最高法院收一次);案件特別困難或重大,也可能先收一筆前置費用,再按小時收律師費(前置費用可先抵律師費時數,用完時數再收)。

可否要求對造負擔?
繳納對象
收費標準
律師費
→一、二審:原則上不行
→三審:可以
給律師
看案件困難度、請求金額大小、律師的名氣、辦案經驗、交情、人情介紹,難以一概而論
裁判費
勝訴可以
給法院
有公式可計算

其他諸多變化
本文說明最簡單的民事裁判費用計算方式,實際上隨著案件類型的不同,裁判費用的計算會複雜許多,常見的訴訟類型中,裁判費用的計算包括:
【本票裁定】
本票裁定之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而有不同:
1)未滿10萬元—裁判費500元。
2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裁判費1,000元。
3100萬元以上未萬1,000萬元—裁判費2,000元。
41,000萬以上未滿5,000萬元—裁判費3,000元。
55000萬以上未滿1億元—裁判費4,000元。
61億元以上者—裁判費5,000元。

*聲請到本票裁定後,執行費用是標的金額的千分之8,關於什麼是執行費用,之後的課程會提到,敬請鎖定。

【離婚】
如果是單純的訴請離婚不涉及財產,一審裁判費用是3,000元,二、三審裁判是4,500元。另外,現在在臺灣想要離婚的人好多,以後還會更多,可以算是藍海市場!專門作離婚官司的律師做出口碑的話,可以說不缺案源!(謎之聲:離婚官司我盡可能轉介事務所專門做家事案件的律師,我是沒辦法,因為打離婚官司真的好煩。)

【共有物分割】(以公寓大樓為例)
共有物分割訴訟舉例來說,王老爹走的時候有5個小孩是繼承人,繼承一棟台北市仁愛路的房子,每個小孩繼承到房子的五分之一(法律術語是分別共有五分之一)。老大因為積欠信用卡債,他的五分之一應有部分被法拍,有李先生買到這五分之一,訴請法院這棟仁愛路的房子應該要全部變價分割。(往後會加以介紹)
1、共有物分割裁判費用最簡易的計算方式,是用(1)土地公告現值加上(2)房屋評定價格計算,再乘上應有部分。另外,如果法官沒有要求要補繳裁判費用,可以說是原告賺到了。因為上述(1)土地公告現值、(2)房屋評定價格一般都偏低。

舉例來說,上開仁愛路房子土地公告現值100萬元,房屋評定價格50萬元(仁愛路豪宅不可能這個價格,單純是筆者的想像),訴訟標的價額為:〔1,000,000+500,000〕×1/5300,000,裁判費用為3,200

2、若按上述計算方式,法官可能會要求原告補繳裁判費用,因為法院歷來的見解[10]是裁判費用的繳納,應該按照原告「起訴時」的「交易價格」判斷。按照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價格計算裁判費用的話,顯然低於市場交易價格許多。所以如果法院沒有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用的話,請笑在心裡,當作賺到。

【遷讓房屋】
遷讓房屋的訴訟,按照法院歷來的見解,只要以房屋的價值作為訴訟標的價額,不需要再計算土地的價值[11](最高法院的理由是,土地與房屋各自可以成為交易的標的,所以請求遷讓房屋,只要計算房屋價格就好,不用加上土地。但是,有誰買房子可以不買土地或土地的使用權源?天空之城就是了?)以上開仁愛路豪宅為例,土地公告現值1,000,000元,房屋評定價格500,000元,只需要以房屋評定價格500,000元作為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用5,400元。

【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聲請,一開始要先繳納500元。如果相對人有異議,要補繳剩餘的費用。舉例來說,訴訟標的價額100萬元,聲請人先聲請支付命令,只需要先繳納500元。倘若相對人異議,聲請人要補繳剩餘的10,400元(計算式:10,900-50010,400)。

【問題與思考】
1、在計算裁判費用的心法中提到,裁判費用的計算大約是以訴訟標的價額比例的多少來計算(例如請求損害賠償的金額是100萬元,大約要繳納多少裁判費用)?如果是上訴呢?
2、裁判費用繳納以後,有沒有可能聲請退還?如果可以,狀況為何?可以聲請退還的比例是多少?


[1] 現在都已經政黨輪替2次了,請不要相信這種沒有根據的奇怪的話。
[2] 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3] 民事裁判費試算表,請參考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count.html
[4] 刑法第169條第1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5] 民事訴訟法大家邱聯恭老師語錄,據說考試的時候就算什麼都不會寫,也要把這句像抄經一樣的寫在試卷上,可以保平安。
[6] 上訴審徵收的裁判費用,是一審的1.5倍。民事訴訟法第77-16條: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7] 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8] 民事訴訟法第79條: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9] 民事訴訟法第83條: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84條: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10] 司法院院字第一八九○號解釋: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二項定有明文。所謂「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與其主張事實結合觀察而後定之。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當事人對於第二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時,原第二審法院因定其判決是否不得上訴,自應調查其上訴利益,不受第一、二審原計算價額之拘束。
[11]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59號裁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自明。次按土地及房屋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不應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價額併算在內。至該房屋如無交易價額者,則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