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3日 星期五

【契約篇(二)—簽約前的準備工作】(文:戴家旭律師)















在前一篇【契約篇(一)—怎樣才是有效的契約?】中提到,如果簽了契約,原則上是很難改變的。這是商務合作的基本模式,因為有白紙黑字寫下來,彼此之間的條款寫清楚,立契約書的當事人有了充足的信任、理解,就應該要按照契約條款走。

契約條款的內容,必須要是清楚明瞭的。很多人說,法律人喜歡玩文字遊戲。但是一份沒人看得懂的契約,並不是好契約。真正的好契約,應該是雙方的權利義務都清楚、明瞭。彼此可以藉由這份好契約,繼續合作。

那麼,在簽約之前,行銷人或企業主,可以做什麼準備工作呢?我們接著看下去。


案例:大明和大龍蝦公司簽訂供貨合約,由大明下海捕龍蝦,提供新鮮海產給大龍蝦公司的餐廳販售。但大龍蝦公司賴帳,積欠貨款新臺幣九十五萬元,已經長達3個月不給大明。試問,倘若大龍蝦公司不給錢,大明可否向大龍蝦公司的負責人龍蝦王(注意:不是大龍蝦公司)請求給付貨款九十五萬元?


一、簽約的對象
(一)如果簽約對象是公司,可以先上經濟部商業司的網站(http://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Bar/queryInit.do),查詢這間公司的營業狀況是否正常。倘若公司的營業狀況是「歇業中」,卻仍然想要和創業主或行銷人簽約,信用本身就會是個問題。
(二)如果簽約對象是個人(自然人)或行號,可以先上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的「裁判書查詢」(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查詢這個人是否曾經有債信方面的問題。例如檢索結果,發現該人曾經被發過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就要特別小心。
(三)另外,在法律上「行號」的評價,是和個人相同的。舉例來說,「胖嘟嘟飲食店」和胖嘟嘟飲食店的老闆圓圈圈,法律上的評價相同。亦即胖嘟嘟飲食店欠錢,同時可以向老闆圓圈圈請求返還,法律的評價上胖嘟嘟飲食店和圓圈圈,兩者可以劃上等號。
(四)但是相對的,如果簽約對象是「公司」的話,在法律上的評價是「法人」,和上述行號就完全是兩碼子事。像是前述的案例,大龍蝦公司不給錢,原則(注意原則這兩個字)上大明是不能夠和大龍蝦公司的老闆龍蝦王,請求給付貨款的。因為大龍蝦公司是法人,龍蝦王是自然人,兩者在法律上的評價不一。

→例外的狀況:例如簽約時,約定大龍蝦公司和龍蝦王應該負連帶賠償責任,此時大龍蝦公司不給付貨款,龍蝦王就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銀行實務上常見到的董監連保,就是類似這樣操作的。


二、契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
例如網路行銷,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行銷端應該做什麼事情。而業主,在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各應該給付多少錢,以及如何給付(匯款、支票、或現金。如果是支票,票期多長?)。


三、談好如何解除或終止契約
所謂買賣不成仁義在,就算這次生意不成,也沒有關係,之後還是會有合作的機會。那麼,在簽約前可以先談好,倘若契約走到一半,要解除或終止契約,雙方該如何辦理?例如:要提前多久通知?什麼條件可以解除契約?如果解除契約,已經給付的款項是否要退回?


【老戴的法律便利貼—契約解除和終止有什麼不一樣?】
「解除契約」,指的是契約溯及既往失效,法律效果原則上是回復原狀。例如甲方向乙方購買印刷機一台,嗣後發現印刷機有瑕疵,印刷出來的每張紙都有漏墨,所以甲乙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此時乙方已收受的買賣價金,應該退還甲方。

「終止契約」,指的是契約效果自終止日起向後失效。例如甲方與乙方簽訂租賃契約,承租台北市天母透天別墅一棟。承租三個月之後,甲乙雙方合意終止契約,則契約效力自終止日起向後失效,之前已給付的三個月租金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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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篇(一)—怎樣才是有效的契約?】(文:戴家旭律師)
















在執業律師的過程當中,常常被問到一個問題:契約要怎麼簽,才會有效呢?
答案:除非違反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否則契約簽名後,就會有效了。而且契約簽名之後,要反悔會很困難,所以碰到要簽名的時候,請務必小心。

--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

我也很常碰到企業主,在已經簽約之後才來找我,詢問:戴莉絲(這不是錯字),我簽了不平等條約怎麼辦?這個時候,大部分的時候,都已經沒有救了,契約怎麼簽,就是怎麼走(否則為什麼要簽約?)

 為什麼原則上契約簽名後,就會有效呢?這和民法一個很重要的觀念有關:「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

 所謂的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意思是法律原則上不會管契約要怎麼樣約定,大家愛怎麼約定,就怎麼約定(這就是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名稱的由來)。這樣的目的,是希望大家在簽約的時候,可以發揮最大的創造力,讓社會的人力、物力作最大資源的利用。契約要怎麼約定,法律原則上不管!

 但是(注意這個但是),契約雙方的約定不能夠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或是違反公序良俗(民法第72條),否則契約就會無效。舉例來說:
試問:富○公司董事長蔡董和美麗女秘書Amy約定,每週固定做愛一次,Amy不得推辭的〈性愛契約〉有效嗎?

 這樣的契約,法律界的見解統一,都認為違反公序良俗(民法第72條)無效。(按:公序良俗的意思,就是: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意思。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口頭約定契約有效嗎?

答案:原則上口頭約定契約,就是有效的。例外倘若法律規定必須按照法定方式者,就必須踐行法律所規定的方式才可以(民法第73條)。

 舉例來說,離婚協議書必須要以書面為之,並且要有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並且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法第1050條)。倘若沒有踐行這樣的要式,夫妻之間口頭說說要離婚,只能當作夫妻之間的口角,不可能會發生離婚的效力幽!(所謂床頭吵,床尾和)

那麼,口頭約定的契約會發生什麼問題呢?

答案是,很難舉證。口頭約定契約雖然也有效力,但是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張權利的一方要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倘若只有口頭約定契約,日後發生爭議,對於要主張權利的一方會很不利。所以商場上,大家談妥的事情,很重視要用白紙黑字寫下來,而且條款內容要很清楚明瞭。

 舉例來說,假設獨角仙公司答應在今年中秋節要出貨一批獨角仙幼蟲給Henry,Henry也先預付了款項2000元。但是中秋節都過去了,Henry還是沒收到獨角仙幼蟲。此時獨角仙公司抗辯:當初沒說要中秋節出貨,是說10月底再出貨!

 此時,倘若當初沒有簽約,或是沒有其他紀錄佐證,Henry很難證明買這批獨角仙的目的,就是為了要在中秋節前使用。中秋節之後再收到,就沒有意義了。

  
【老戴的法律便利貼】
Q:微型創業者一開始常碰到的問題,就是尾款收不到!但是又沒有簽到契約,這時候怎麼辦呢?
A:雖然沒有契約,但是仍舊可以使用Line對話記錄、電子郵件對話記錄,用來佐證我們曾經有過協議提供貨品或服務,所以客戶應該在特定的時候給付款項。換句話說,雖然沒有白紙黑字的契約,但是用其他的輔助證據,證明雙方有過協議存在,對方應該要給錢!
有了證據,客戶還是不給錢,這時候可以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或為了避免客戶脫產先聲請假扣押。但老話一句,所謂預防甚於治療,與其碰到問題後再解決,不如剛開始的時候,就想辦法預防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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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2日 星期一

律師的五種類型—你要找哪位?(文:戴家旭律師)














官網連結:http://www.cdlaw.com.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171&uid=

時序進入民國105年。現在啊,不但一般民眾要認識律師,做生意的人更要認識律師。不管是跑法院、寄律師函、擬遺囑、討欠款,凡事與法律相關,找到好律師最重要。那麼,怎樣的律師才是好律師呢?這篇小文嘗試將律師分為五個種類,可以幫助您認識律師,進而找到最適合您的律師。


【成果型律師】
成果型律師把當事人的事情,看成自己的事情。重視案件的成敗,與委託人的滿意程度。如果是一定是會輸的案子,成果型律師會希望當事人輸少一些。如果案件能贏,一定要幫當事人爭取到最大金額的。

因為重視成果,加班熬夜是免不了的。常常看到成果型律師,低頭滑手機或是在捷運大聲講電話,因為成果型律師個性很急,既然客戶付了錢,就要趕快替客戶做出效果。

成果型律師要怎麼找呢?除了問親朋好友有沒有推薦的律師?以及負不負責任之外,在與律師諮詢的時候,也可詢問律師:是不是有承辦過此類案件的經驗?結果如何?或是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搜尋該律師的大名,瀏覽看看這個律師曾經做過的案子。

這種律師收費一般比較高,因為他們不會收了錢不做事。如果客戶討價還價,那麼寧願不幹,也不想浪費口舌。

〈收費〉:貴。

【代辦清單律師】
代辦清單律師心中總是有個代辦期限。他們在期限前,一定會把該給的書狀、該開的會、該交代的事情交代完。但是否能夠完成客戶的期待?或是滿足自己對承辦案件的期許?這就不一定了。可能要看與客戶的交情?是不是喜歡這客戶或客戶給的律師費用夠不夠高。
孫子兵法上說:「以正合,以奇勝。」 意思就是,一般的作戰,總是以「正兵」合戰,用「奇兵」取勝。代辦清單律師不一定可以出奇制勝,但是他們該做的事情,一樣也不會少。把手頭上的案件交給他們,可以放心,絕對會負責任處理。
很多律師剛出道時,是代辦清單律師。做久了,可能會升級為成果型律師。當然也有律師,會墮落到跑得快律師,這就不足為榜樣了。

〈收費〉:中等。

【跑得快律師】
跑得快律師,雖然收了錢,但是不一定會辦事。他們的重點,在於收費。至於錢拿了以後,客戶的事情會不會辦好,則與我有什麼關係?他們的特色,是開完庭之後就和客戶說:「不好意思我很忙,先走了。」留下還有千言萬語想對律師說的客戶,但是律師跑了。

還有另外一個特色,是遲到。

與客戶約好九點開會,跑得快律師可能九點半才到。請切記,如果連守時這件事情,律師都沒辦法做到,也很難期待他們可以完成什麼艱鉅的任務了。就這點而言,跑得快律師真的是不厚道。

但是跑得快律師有個優點,就是:便宜。反正收了錢,不一定要做事。總之先把錢收進來再說吧!我不是說便宜一定沒好貨。但是付貴一些的錢,總是容易請到優質的律師。

〈收費〉:低。

【名牌律師】
名牌律師不是用來辦事的,是用來裝飾的。

在讀書的時候,我也曾崇拜某些「大律師」們,可以身兼數職。不但常在臉書發表文章,也常上新聞媒體、報章雜誌。一般社會大眾比較單純,看到律師有名氣,就覺得事情一定辦的好。但不知心中是否曾經有個問號:一直寫文章發臉書、上節目,受採訪,要怎麼抽出時間辦案呢?

沒錯,名牌律師是不辦案的。說的更精確一些,名牌律師是「收案不辦案」。他們可能收了案子,就丟給下面的受雇律師做。開庭,當然也是受雇律師去開庭。你說客人是找這名牌律師,他憑什麼不開庭?
這真是個笑話,名牌律師這麼忙碌,怎麼會有時間到法院一趟呢?

實際上,名牌律師還是不要出庭比較好。因為他們充其量只和當事人開過一次會,之後就再也沒碰過卷宗。所以他們出庭,因為對案件事實不清楚,可能會發生恐怖的結果,只能講一些天馬行空的事情,或抽象的原理原則,演戲給客戶看。但也不能苛責他們,畢竟,當事人就是慕名牌律師的名氣而來,他們每天寫文章、上廣播、受採訪,都沒時間了,怎麼會有可能辦案呢?

〈收費〉:很貴。

【黑道律師】
黑道律師的特色是低調。如果你沒有門路,基本上還找不到他們。他們專門替黑道大哥(或替死的小弟做事),專業領域為槍砲彈藥、毒品、強盜等刑事案件。

碰到黑道律師,第一件事你會覺得他們很客氣。他們也一定會客氣,因為電話常常被檢察官監聽,甚至事務所可能被檢察官搜索過。曾經聽過一個黑道律師,被檢察官嗆聲:我覺得你就是毒販的白手套!如果被檢察官這樣罵過,誰會不低調呢?

黑道律師的風險,其實滿高的,有時候會被黑吃黑。例如某毒販A要求黑道律師,把一袋鈔票給毒販B。因為A和B都是黑道律師的客戶,黑道律師也不疑有他。錢從A運給B後,黑道律師才聽說:鈔票袋裡面竟然夾有海洛因!成為運輸毒品的工具,風險極高。

〈收費〉:?(是個謎,我也不敢問)

2016年10月6日 星期四

真品平行輸入有違法嗎?

Q10:「真品平行輸入」有無違法?我想從國外進口飾品,都是正版的,不能賣嗎?

一、真品平行輸入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按現行著作權法之規定,除有同法第87-1條的情況,真品平行輸入是違法的。按著作權法第87條第4款之規定:「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者製版權人或者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由此可知臺灣著作權法對於真品平行輸入係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規定。法院得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二、不違反商標法之規定:商標法不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因商標法採「權利耗盡原則」或稱「第一次銷售主義」,在商品第一次銷售時,商標權人之商標權因為已獲得相當之報酬,權利已經耗盡,故不得再對後手主張商標專用權。按照商標法第36條第2項之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三、不違反專利法之規定:專利法與商標法同,採權利耗盡理論或稱第一次銷售主義,商品銷售後專利權人因為已經獲得相當之報酬,不可以再對同一商品主張專利權之保障。按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六、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且此非僅限於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與設計專利均有準用之規定。

解套方案:現在許多小資企業主,常以真品平行輸入的方式作點小生意,像是進口外國飾品、公仔、香水等於國內販賣,認為這些小東西都是正版的,所以沒有觸法。孰料,竟被國內代理商檢舉觸犯著作權法!

本問題歸根究底,在著作權法是惡法!天底下哪有進口正版東西販賣,竟然還違法的道理?這是政府迫於外國壓力下,所訂定的惡法,導致國內許多殷實企業主,竟然因此惡法而觸法,留下刑事案底!政府可以說是變相幫助外國廠商,欺負國內老百姓!

解決本問題的方法,在於企業主法律形式的安排上,可以透過代購而非買賣的方式,幫助顧客訂貨。換言之,企業主並非賺取買賣價差,而僅賺取代購佣金,貨品的買受人仍為顧客,企業主只是幫忙訂購而已,用此方式降低法律上的風險。


侵害商標權,恐有民事及刑事責任喔!

Q8:商標權侵害的民刑事責任是什麼?大毛在網路上未經授權,把公司名稱掛上三麗鷗(Hello Kitty)的商標,按商標法會有什麼責任?

一、三麗鷗公司得要求大毛除去對Hello Kitty註冊商標的侵害:
大毛在網路上公開販售仿冒的Hello Kitty,侵犯三麗鷗公司的商標權,三麗鷗公司得要求大毛立即將在網路上所販賣之物品下架,停止販售。同時,三麗鷗公司亦得請求銷毀仿冒之Hello Kitty,及銷毀製造仿冒Hello Kitty之原料或器具。

二、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按照商標法的規定,三麗鷗公司得向大毛主張之損害賠償方式,包括以下幾種:
(一)包括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按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計算);
(二)按侵害三麗鷗商標權所得之利益計算;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
     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
     所得利益。
(三)查獲侵害三麗鷗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
     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
     額。
(四)以相當於三麗鷗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
   額為其損害。
      實務上最常見的計算標準,是上述第三種,以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這是以實際查扣之商品價格計算,而非以國稅局所記載之報稅數量為計算基準。

三、刑事責任:
按商標法第95條之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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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69條:「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Q9:在網路上販賣仿冒品的責任是什麼?我在網路上販賣仿冒的史努比Snoopy被抓到,怎麼辦?

一、按商標法第97條之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這裡的前二條商品,是指侵害商標權的物品,即仿冒品。

二、這一條成立的要件,是知悉自己所販賣的物品為仿冒品卻仍然販賣,或者是為了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仿冒品。需注意者,是在網路上販賣仿冒品,也是一樣的責任。


被抓到賣仿冒品,要想辦法和對方談成和解。因本條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故對方提起刑事告訴會無法撤回。若可以達成和解,縱對方提起刑事告訴,有機會得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公司聲請名稱與網域需注意之事項

Q7:要為公司聲請名稱以及網域,有什麼要注意的事情?

既然要創業,當然要替公司取個響亮的名字。為公司命名,許多人會去找算命師,或者國文老師,為自己的公司命名。至於法律上,要注意的事情有以下三點:

一、不可與其他公司名稱重複: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名稱不可以與其他公司名稱相同。但是倘若二間公司名稱,有標明從事不同業務時,視為公司名稱不相同(公司法第18條)。以大華戲院股份有限公司為例,另一間公司登記為大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因為所營事業不同(戲院 v. 旅行社),所以均得以大華之名登記。至於要查詢公司名稱,可以上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
二、不得侵害已註冊登記之商標權人:
按照商標法之規定,倘若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卻仍用於公司名稱,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視為侵害商標權(商標法第70條)。例如明知薰衣草森林為著名之註冊商標,卻仍然用於公司名稱,就構成侵害商標權。此時薰衣草森林之商標權人,得要求除去對薰衣草森林商標權的侵害,以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是否為他人已登記之商標名稱,可以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查詢:http://tmsearch.tipo.gov.tw/TIPO_DR/index.jsp

三、網域名稱的查詢:
企業主可以先上網域名稱查詢系統https://domain.hinet.net/,查詢要申請的名稱,是不是已經有人使用了。例如成鼎律師事務所的網域名稱是www.cdlaw.com.tw,上前面的網站查詢,就會發現已經被搶先註冊了。


【相關條文】
公司法第18條:「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二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商標法第70條:「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 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 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由受雇人或他人完成,智慧財產權歸屬於誰?

Q6:受雇的員工,或出資聘請他人完成的發明或著作,專利權或著作權屬於員工(受聘者)或是老闆呢?

一、專利權及著作權的內涵:
專利權的內涵,可分為姓名表示權(就特定專利得表彰自己姓名為發明人)、專利申請權(就特定專利向智慧財產局申請之權)、及專利權(在特定期間內禁止他人運用專利技術的權利)三種。

至於著作權的內涵,可分為著作人格權(可細分為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與著作財產權(按不同之著作類別分別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與編輯權及出租權)。

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的區別,在前者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得約定不行使),後者則得讓與或繼承。

二、專利法的規定:
(一)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按照專利法的規定,受雇人在職務上所完成之專利,無論是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專利權及專利申請權均屬於老闆(雇用人)所有。但是老闆應該要支付員工適當的報酬(專利法第7條第1項)。員工則享有姓名表示權(得對外表示此項專利為其發明)。這樣規定的理由,是因為員工在職務上完成的專利,應該可推定是利用公司的資源,例如機具設備、前人經驗、上班時間等。故老闆與員工若無特別約定,員工職務上完成之專利歸屬於老闆所有。

(二)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發,若未特別約定專利權及專利申請權屬於受聘人。但出資人可以實施專利:
在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發的情形,利用公司的資源程度較低,故倘若契約未有約定,專利權及專利申請權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是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所謂得實施發明、新型、設計專利,意思是得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或販賣、使用(專利法第58條第2項)。

三、著作權法的規定:
(一)員工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原則上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均歸屬於員工所有。但契約得另外約定,著作人格權或著作財產權,歸屬於雇主(老闆)。

(二)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
   原則上以受聘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例外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相關條文】
專利法第7條第1項:「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專利法第8條第1項:「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專利法第58條第2項:「物之發明之實施,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

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