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6日 星期四

侵害商標權,恐有民事及刑事責任喔!

Q8:商標權侵害的民刑事責任是什麼?大毛在網路上未經授權,把公司名稱掛上三麗鷗(Hello Kitty)的商標,按商標法會有什麼責任?

一、三麗鷗公司得要求大毛除去對Hello Kitty註冊商標的侵害:
大毛在網路上公開販售仿冒的Hello Kitty,侵犯三麗鷗公司的商標權,三麗鷗公司得要求大毛立即將在網路上所販賣之物品下架,停止販售。同時,三麗鷗公司亦得請求銷毀仿冒之Hello Kitty,及銷毀製造仿冒Hello Kitty之原料或器具。

二、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按照商標法的規定,三麗鷗公司得向大毛主張之損害賠償方式,包括以下幾種:
(一)包括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按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計算);
(二)按侵害三麗鷗商標權所得之利益計算;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
     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
     所得利益。
(三)查獲侵害三麗鷗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
     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
     額。
(四)以相當於三麗鷗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
   額為其損害。
      實務上最常見的計算標準,是上述第三種,以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這是以實際查扣之商品價格計算,而非以國稅局所記載之報稅數量為計算基準。

三、刑事責任:
按商標法第95條之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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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69條:「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Q9:在網路上販賣仿冒品的責任是什麼?我在網路上販賣仿冒的史努比Snoopy被抓到,怎麼辦?

一、按商標法第97條之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這裡的前二條商品,是指侵害商標權的物品,即仿冒品。

二、這一條成立的要件,是知悉自己所販賣的物品為仿冒品卻仍然販賣,或者是為了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仿冒品。需注意者,是在網路上販賣仿冒品,也是一樣的責任。


被抓到賣仿冒品,要想辦法和對方談成和解。因本條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故對方提起刑事告訴會無法撤回。若可以達成和解,縱對方提起刑事告訴,有機會得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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