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6日 星期四

由受雇人或他人完成,智慧財產權歸屬於誰?

Q6:受雇的員工,或出資聘請他人完成的發明或著作,專利權或著作權屬於員工(受聘者)或是老闆呢?

一、專利權及著作權的內涵:
專利權的內涵,可分為姓名表示權(就特定專利得表彰自己姓名為發明人)、專利申請權(就特定專利向智慧財產局申請之權)、及專利權(在特定期間內禁止他人運用專利技術的權利)三種。

至於著作權的內涵,可分為著作人格權(可細分為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與著作財產權(按不同之著作類別分別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與編輯權及出租權)。

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的區別,在前者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得約定不行使),後者則得讓與或繼承。

二、專利法的規定:
(一)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按照專利法的規定,受雇人在職務上所完成之專利,無論是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專利權及專利申請權均屬於老闆(雇用人)所有。但是老闆應該要支付員工適當的報酬(專利法第7條第1項)。員工則享有姓名表示權(得對外表示此項專利為其發明)。這樣規定的理由,是因為員工在職務上完成的專利,應該可推定是利用公司的資源,例如機具設備、前人經驗、上班時間等。故老闆與員工若無特別約定,員工職務上完成之專利歸屬於老闆所有。

(二)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發,若未特別約定專利權及專利申請權屬於受聘人。但出資人可以實施專利:
在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發的情形,利用公司的資源程度較低,故倘若契約未有約定,專利權及專利申請權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是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所謂得實施發明、新型、設計專利,意思是得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或販賣、使用(專利法第58條第2項)。

三、著作權法的規定:
(一)員工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原則上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均歸屬於員工所有。但契約得另外約定,著作人格權或著作財產權,歸屬於雇主(老闆)。

(二)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
   原則上以受聘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例外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相關條文】
專利法第7條第1項:「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專利法第8條第1項:「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專利法第58條第2項:「物之發明之實施,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

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