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3日 星期三

有效的簽約

Q1:簽約對象是個人的話,除簽名外一定要壓指印嗎?只蓋章不簽名,或者只簽名不蓋章,可以嗎?如果對方不識字不會簽名,怎麼辦?簽名後,對方不認帳怎麼辦?

戴律師小提醒
按民法的規定,簽名與蓋章會發生同樣的效力。如果締約對象不識字,可以用壓指印的方式,但必須有要兩位證人簽名或蓋章證明。建議締約時,有一到兩位證人在契約上簽名作證,若日後有訴訟,可舉證契約為真。

一、    按照民法的規定,簽名與蓋章會發生同樣的效力,所以無論用簽名或蓋章的方式簽約均可,且簽名或蓋章,兩者擇一即可,效力相同。至於壓指印,是民間習慣簽約的方式,並非簽名或蓋章,一定要再壓指印

二、    若簽約對象不識字,無法自行簽名,民法規定得以壓指印、劃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只是在文件上,必須另外經二人簽名證明才會發生與簽名生一樣之效力

三、    簽約對象否認曾經締約,在民事訴訟的過程中,就變成主張權利之人(主張契約存在的企業主)要負舉證責任。為了避免發生爭議,建議在締約時有一到兩位見證人作證並簽名用印,日後若生訴訟可以出來作證人;另外聲請筆跡鑑定也是一種方式,但不如有證人可以作證簡便。
【以指印代簽名範例】                             
(本人)壓指印:__________
證人__________(簽章)、__________(簽章),茲證明於本契約上壓指印者為__________,恐口說無憑,特此為證。


【相關條文】
民法第3條:「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Q2:簽約對象如果用藝名,像是胡瓜、阿Ken這樣可以嗎?對方給我名片上印是「有限公司」,但是卻蓋「股份有限公司」的大小章,這樣契約有效力嗎?

戴律師小提醒
企業主訂約對象如果是個人,務必留下身份證影本留存;如果對象是公司,也要先上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締約對象的名稱、統編,避免日後締約對象人間蒸發,再也找不到人。

一、        如果對方不用本名,而用藝名簽約,最大的問題是契約主體不明確,不知道究竟向誰簽約?因為全台灣可能有很多個人外號叫胡瓜,誰知道到底是哪個胡瓜呢?所以締約時強烈建議一定要用本名,且要影印身份證影本,確認知道和誰訂約。不要小看影印身份證影本這件事,很多人根本不知道簽約對象的身份證字號(日後聲請強制執行可能會有問題),或者不知道對方住哪裡(發支付命令不知道往哪送)。

二、        如果締約對象名片上印有限公司,卻在用印時蓋股份有限公司,將會發生締約主體不明確的問題,因為根本不確定究竟是和誰訂約?進行到訴訟程序(打官司),若無法確定締約主體,對方會抗辯契約根本不存在,故企業主在訂約時,務必先上經濟部商業司查詢公司基本資料,保障自己的權益。
【如何查詢公司基本資料?】

【如何查詢行號基本資料?】

【相關條文】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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