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3日 星期三

董事扮演的角色與產生

Q1:董事在一間公司的角色是什麼?

如果以國家三權分立的觀點來看,公司的股東會像是立法權,監察人像是司法權,而董事會,則像是國家行政權。這樣的原因,是因為股東會一年原則上只開一次(股東常會),而股東會不可能鉅細靡遺,事必躬親,必須要授權公司常設機構—董事會為公司事務之決策。所以董事就像是國家的總統或行政院長,掌有行政權。

再打一個比方,如果以遊輪為例,公司的股東就是像遊輪的所有者(船東),擁有遊輪,可以決定船的目的地在哪(只決定大事);董事會則像是船長,決定這艘船(公司)每天要怎麼開。所以公司法第8條規定,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均為董事。董事對公司的重要性,不言可喻,可見一斑。公司的大小事,除公司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者外,均得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公司法第202條)。

董事會的任期
董事會一般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如果董事會期限到了,來不及改選,將延長任期至改選時。但主管機關得令公司限期改選(公司法第195條)。

Q2:董事怎麼產生?

有限公司
在有限公司,董事是由股東中選出。若有限公司之股東僅有一人,此人自然將出任該公司之董事。最多可以設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公司法第108條)。
按照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首任董事部分如公司設立採發起設立,首任董事應由發起人選任(公司法第131條第1項後段)。如採募股設立時,則由創立會選任(公司法第146條第1項前段)。公司設立後的董事由股東會選任(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

【相關條文】
公司法第192條:「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董事,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民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對於前項行為能力不適用之。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第三十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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