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3日 星期三

消費者保護法猶豫期間的適用

Q1:我是實體店面的賣家,專門賣流行的公仔,像是熊大、兔兔。有顧客在我們店面買了熊大公仔後不滿意,說他有七天猶豫期可以無條件退貨,我要給他退錢嗎?

【戴律師小提醒】
實體店面的賣家,並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郵購買賣七天猶豫期間的規定。如果有澳洲來的客人,要求七天內免費無條件退貨,與法律規定不合。

一、   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才有七天猶豫期的適用:
可以適用七天猶豫期,無條件退貨的前提,是交易性質為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本題中消費者是在實體店面購買商品,故消費者不可以主張七天猶豫期的規定,無法無條件退還所購買的熊大公仔。

二、    郵購買賣的意義:
郵購買賣,是指用網路、傳真、電話、型錄等方式,消費者沒有辦法實際檢視商品,所為之買賣。例如本題中,倘若消費者是在露天拍賣購買熊大公仔,就可以適用七天猶豫期的規定,無條件退貨

三、    實體店面的賣家,沒有七天猶豫期的適用,按民法規定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本題中的賣家,因為是實體店面,可以供消費者直接檢查熊大玩偶有無破損,或喜不喜歡,故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七天猶豫期的規定。只有在所販賣的物品有瑕疵時,例如熊大買回家後,因填充物的關係發出惡臭,這時消費者可以按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可能主張的權利包括: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相關條文: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 、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 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Q2:我們專門做網路代購,幫客戶買日本的商品。有一次幫客戶買Hello Kitty玩偶,客戶不喜歡說要無條件退貨!想請問,網路代購業者,也有消保法七天猶豫期間的適用,消費者可以無條件退貨嗎?

【戴律師小提醒】
訪問買賣或郵購買賣,均有消費者保護法七天猶豫期間的適用。至於網路代購業者,將契約性質定性為委任契約,是否就可以不適用七天猶豫期間的規定?這部分仍有解釋空間,不能一概而論。

一、    郵購買賣的賣家,均有七天猶豫期間的適用: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只要是郵購買賣,都有七天猶豫期間的適用。本題中的企業主,為客戶代購日本商品,消費者沒有辦法預先檢視商品內容-Hello Kitty是否完好無缺?可以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七天猶豫期間的規定。

二、    倘偶一為之,或出賣自己之物品,非企業經營者,得不適用消保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針對這個問題,有做出函釋。認為倘若僅係偶一為之,或出賣自己的物品,並不屬於消保法規定的企業經營者,故沒有七天猶豫期間的適用。

三、    倘契約約定為委任關係?
倘若企業主將與顧客所訂定的契約,約定為委任契約,亦即,不是幫忙顧客到日本買賣,而是賺取幫忙從日本購貨跑腿的車馬費、代辦費用,是否仍有消保法七天猶豫期間的適用呢?這個問題,仍存在有相當解釋空間。因為雖然契約明文規定是委任關係,但倘若進入訴訟程序,法官仍會就全契約意旨判斷,到底是買賣契約還是委任契約?並不是契約文字約定是委任關係就算數。企業主在撰擬定型化契約前,對於用字遣詞,務必小心謹慎,建議先尋求律師的建議。

相關條文: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 、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 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行政函釋: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消保法字0960009076號函文:貴府所詢事項一略以:「業餘網路拍賣者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參諸前揭企業經營者之定義及本會函釋,網路拍賣之出賣人倘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而為營業活動,且尚非屬偶一為之拍賣行為,參諸前揭法條及函釋規定,似應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惟若網路拍賣之出賣人係一般民眾,且屬偶一為之,或係將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則該出賣人似非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從而若與拍定人發生爭議,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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