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6日 星期四

企業主如何保障智慧財產權?

Q1:企業主如何保障自己的智慧財產權?

我國並沒有一部法律叫做「智慧財產權法」。關於保障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有時也縮寫叫IP,大陸習慣用語為知識產權)的法律,主要指商標法、專利法、及著作權法(這三者常合稱為「智財三法」)。另外像是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等,也屬於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法律。

一、商標採註冊主義(商標有登記才有效):
商標權的保障,在我國採註冊主義。意思就是:先搶先贏!誰搶先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成功,就可以優先使用。

舉例來說,小戴因為煮的一手好客家菜,在湖口老街經營了十幾年的客家菜館叫「湖口歲月」。孰料,小戴的舅舅老戴因為心懷不軌,想要盜用湖口歲月經營的好名聲唬弄觀光客,就拿「湖口歲月」去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通過商標審查並且註冊成功(湖口歲月有無識別性暫且不論)!

在這個案例先搶先贏的意思,就是老戴可以要求小戴停止使用湖口歲月的商標。倘若小戴不聽,老戴甚至可以要求小戴民事損害賠償,進而有刑事責任(真實案例,只是不是湖口歲月)!

小戴保護自己的方法,則是主張按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小戴在老戴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之商標,不受老戴湖口歲月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雖然如此,建議企業主辛辛苦苦建立起來好的名聲,還是花些錢註冊商標起來,避免發現自己的員工或親戚,把商標給偷走啦!

二、申請專利是把兩面刃(保護發明 VS. 事先公開):
申請專利的好處,在於保護自己智慧財產的結晶不被人輕易竊用。舉愛迪生發明燈泡為例,發明燈泡可能需要999次的失敗,才有一次的成功;但山寨廠商要製造出山寨版燈泡,可能仿冒個一兩次就搞定了(不保證品質)。也因為這樣,美國憲法明文規定保障專利權(美國憲法規定:對於著作家及發明家保證某著作品及發明物於限定期間內享有專利權,以獎進科學文藝[1])。美國人得以源源不絕的創造出世界最新的產品,像是IphoneGoogle,相信與他們專利制度保障創新有關。

但是申請專利也有缺點。除了曠日廢時之外(發明專利申請須一年半以上),最大的缺點是:專利在申請18個月後,內容會被公開(智財局網站上可以查到)。換句話說,無論專利權拿到與否(專利實質審查尚未結束),專利申請案的內容都會被公開周知。這樣規定的理由是避免學術界或業界,就已經存在的技術繼續研究,造成資源的浪費。可以從事更先進的技術研究,達到產業升級的目的。

但是想想,自己辛苦的發明,還花了一筆錢申請專利,專利權都還沒拿到,內容就都被公布在智財局的發明公開公報上!這不是招手向競爭對手,說:來來來,給你抄?不然是什麼?

所以筆者以為,雖然申請專利很重要,可以避免他人盜取智慧結晶。但是吸引更多的人使用您的商品或服務,由市場機制打敗競爭對手,才是王道阿!

三、著作權人完成著作時即取得著作權,不需要登記:
相較於商標權必須註冊完成後才能取得,著作權只要著作權人完成著作,就取得著作權,這叫做「創作保護主義」。按著作權法第10條之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舉例來說,張大千完成名畫湖畔風景(此畫是張大千在民國61年時,於美國舊金山十七哩海岸,繪製之公園湖畔風景潑彩山水圖),無論他是在沙漠方圓五百公里、或在玉山頂峰完成,都不妨礙張大千取得湖畔風景的名畫著作權。

但這樣會產生一個問題:張大千死後,如何證明這幅畫是他所作?

按照著作權法之規定,張大千可以在湖畔風景上簽名(筆名或本名均可),表明完成這幅畫的時間與地點,這樣著作權法即推定張大千擁有「湖畔風景」畫的著作權。而一般在訴訟上,著作人的舉證責任包括:(一)證明著作人身份。(二)證明著作完成時間。(三)證明是獨立創作。

【相關條文】
商標法第2條:「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一、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二、為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所必要者。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專利法第37條第1項:「專利專責機關接到發明專利申請文件後,經審查認為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日後經過十八個月,應將該申請案公開之。」
著作權法第13條:「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中華民國專利檢索系統網址:http://twpat.tipo.gov.tw/#



[1] 參考資料:司法院網站,美利堅合眾國憲法,http://www.judicial.gov.tw/db/db04/db04-03.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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