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7日 星期一

【契約篇(四)—簽約後如何解除或修改契約?】(文:戴家旭律師)




所謂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本來以為穩賺不賠的生意,也可能會賠的一屁股。就像電影「金爆內幕」中,華爾街投資人本來以為主角馬修麥康納的金礦公司,在印尼挖到了世界上含金量最大的金礦之一,所以股價大漲,想必當時華爾街投資人每個人都覺得金礦公司前景看好。沒想到後來金礦公司的檢驗報告作假,整件事情前後都是騙局,金礦公司被勒令下市,正所謂人生如戲,戲如人生啊…。
那麼,簽約之後發現苗頭不對,想解除契約或修改契約內容,要怎麼做呢?讓我們一起看下去。


範例:我們是消費性電子產品的中盤商,專門經營像是手機、筆電產品,與下游零售商訂有長期契約。因為原物料大漲的關係,導致我成本大增,如果按照原本契約規定出貨,可能會賠很多錢。想請問律師,雖然仍然在契約有效期間,我可不可以解除契約?或者有什麼補救方法?

【戴律師小提醒】
契約簽訂後,要再改變契約內容,行使解除權解除契約會很困難。比較建議的方式,是在契約中明訂日後可以修改契約的條款,或到達某種條件可以解除契約。訂立契約本來就是先小人後君子的辦法,先把事情都說清楚,避免日後發生爭議對簿公堂。

一、解除權,是指法律關係成立後,發生得以使法律關係溯及既往消滅的事由,可以分為意定解除權法定解除權。意定解除權指基於雙方的約定(例如契約中有明文約定),得以解除契約;法定解除權則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如果有意定解除權或法定解除權的事由,就可以解除契約。

那麼,如果沒有意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都沒有,怎麼辦?
答案:沒有辦法,必須按照契約走,如果契約內容沒有辦法履行,就會有相應而來的違約責任。簽約前,務必小心謹慎。千萬不要什麼都不知道,就傻傻地簽下去!

二、在本題中,立法者希望簽約時,締約雙方都要小心謹慎。所以一旦簽約,就要按照契約內容走。縱使原物料大漲,導致企業主的成本大增,原則上契約中若沒有約定原物料大漲可以解除契約,企業主是不可以單方面解約的。若單方面解約,必需面對隨之而來的損害賠償責任。例外的情形,倘若有民法第227-2條情事變更條款,亦即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得向法院聲請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三、上述情事變更條款,必需向法院聲請,曠日廢時是免不了的。比較好的解決方式,是企業主在訂約時,先在契約中訂明契約調整條款,亦即倘若原物料有上昇到一定程度,有重新協議訂約之權。當然若原物料下漲,也應該給下游廠商一定的折扣,契約才會公平。

【契約調整條款範例】
一、買受人同意倘原物料價格超過○○元時,出賣人得向買受人要求修改契約。倘協議不成,契約視為終止。
二、出賣人同意倘原物料價格低於○○元時,買受人得向出賣人要求修改契約。倘協議不成,契約視為終止。
三、按上二項契約修改後,○○月內出賣人或買受人不得要求調整契約內容。
四、修改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相關條文】
民法第227-2條:「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255條:「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256條:「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257條:「解除權之行使,未定有期間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解除權人於期限內確答是否解除;如逾期未受解除之通知,解除權即消滅。」
民法第258條:「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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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篇(三)—契約條款的六個套路】

2017年11月3日 星期五

【契約篇(三)—契約條款的六個套路】(文:戴家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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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生活中,簽約可以說是創業者或行銷人,家常便飯的事情。舉凡到銀行開戶、銷售產品或服務給客戶,在在都需要簽訂契約。
之前兩篇文章【怎樣才是有效的契約】、【簽約前的準備工作】閱讀完了之後,對於簽約應該有個基本的理解,那麼,常可以約定在契約內容中的套路有哪些呢?我們精心幫您準備了六個套路,讓我們一起看下去。


1、付款方式
創業者提供了優良的產品或服務,當然必須要把錢收到。俗話說:會把貨賣出去很容易,但是要把錢收到才是真功夫。常常看到的給付方式有:交付支票、匯款、或現金。
(1) 交付支票:請先打電話到銀行照會,詢問發票人的票信如何。如果拿到芭樂票,事後還要求償,很容易血本無歸。
(2)匯款:在契約中約定買家應於民國  年        日前給付        
(3)現金:給買家收據或發票,作為買家的付款證明。

2、給付之對價
創業者因為可以收到錢,應該提供怎樣的貨品或服務。
倘若是分階段驗收,應該約定好每階段應該驗收的時間為何?倘若買家沒有提出驗收有問題,可以約定視為驗收通過。
 
3、違約之處罰
在民法上,違約處罰最好用的是約定「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的意思,是說倘若立約人違反契約之約定,應該給付多少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且另外受有損害,並應賠償。
有約定懲罰性違約金的好處,是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常常看到舉證損害數額有所困難。例如:商譽受損害,究竟應該賠償多少錢?損害額是多少?被侵權之一方,常舉證困難。此時如果有約定懲罰性違約金(例如:新臺幣一百萬元),被侵權人舉證就不致於這麼無力了。
範例:倘訂立契約之一方違約者,應給付未違約者新臺幣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倘另外受有損害,並應賠償。

4、解除或終止契約的方式
契約的解除或終止,並不是當事人自己隨口說說就算數的。以解除契約為例,可以分為法定解除權以及意定解除權。白話文的意思,就是按照法律規定解除契約,或是當事人自己的約定解除契約。
創業者在訂立契約時,可以先想好倘若發生什麼狀況,可以解除契約。例如,約定倘若業者的款項在民國  年        日前倘若未給付,可以解除契約,而且「已經給付的款項不退還」。
你說,契約內容是不是很重要?
範例:倘立約之一方違反本契約,經未違反契約之一方訂相當期間催告其履行而不履行,未違約之一方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5、個人身分證字號以及地址
聯絡方式有玄機,個人的話,請載明身分證字號以及地址,可以避免因為姓名重複,人別難以特定的狀況,當然,若留下身分證影本會更好。
常看到有剛出道的創業者,只知道對方的「化名」就幫對方做事了,等到事情做完,收不到錢才來問律師:
「我收不到小花(化名)的錢怎麼辦?」
別鬧了!如果只知道化名你就幫他做事(還做完了),收不到錢我也沒辦法。

6、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的意思,是說倘若日後有因此契約所生之爭議,應該要到哪個法院去定紛止爭。不要小看這個條款,因為倘若約定的管轄法院,距離訂約一方太遠,光車馬費就很可觀了。舉例來說,胡亨利明明住在台北,合作廠商卻在契約中約定管轄法院在屏東,這擺明就是在整亨利!
範例:倘因本契約所生爭議,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約定價金分期付款要注意什麼?】
重點只有一個:要約定「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這句話的意思是,倘若分期付款中有一期沒有付錢,全部款項就通通到期。

舉例來說,十萬元分十期,每期一萬元。債務人到第二期就不付錢,若有「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的約定,十萬元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該給付給債權人餘款九萬元,就沒有分期約定的適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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