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2日 星期二

合夥創業要特別注意什麼呢?有意退夥,該怎麼辦?

 Q3:熊大與當兵同梯兔兔,因為兔兔當兵的時候擔任伙房,廚藝很好,想由熊大出資,兔兔出技術,一起合夥經營牛魔王牛肉麵。但不知道簽訂合夥契約要注意什麼?如果熊大與兔兔不幸要拆夥,怎麼辦?

【戴律師小提醒】
雖然合夥不一定要簽訂契約,但是幾個親朋好友間要合夥,強烈建議一開始要訂好合夥契約,並且訂明退夥事由、時期、及開除合夥人的條件。免得合夥事業拆夥時,賠了夫人(錢)又折兵(友誼、親情)。

一、   合夥契約的訂定:
不管是報章媒體,或親朋好友口耳相傳間,常可看到合夥人間因為沒有訂立合夥契約,雖然幾個好朋友一開始說好合夥經營企業,但企業賺錢後怎麼分紅發生問題,最後不得不拆夥。所以雖然民法規定合夥不一定要訂立書面契約,但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仍然建議要簽定書面契約為佳。

【相關條文】
民法第667條:「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二、   技術出資可以嗎?
合夥的出資方式不限於金錢。案例中兔兔因為手藝很好,自然得以技術(廚藝)入股牛魔王牛肉麵店。實務上,合夥的出資方式包括勞務、信用、甚至是不作為義務均包括在內。但是建議在訂立合夥契約前,先為技術出資的估價,並訂明於合夥契約,避免日後發生出資額究竟是多少的爭議。

三、   合夥組織的決議方式:
合夥事項的決議,例如牛魔王牛肉麵店因為生意慘澹,決定向銀行借款100萬元;或決議再增加一位股東;或決議退夥,按照民法的規定,除非合夥契約另有約定外,必須由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

【相關條文】
民法第670條:「合夥之決議,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前項決議,合夥契約約定得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者,從其約定。但關於合夥契約或其事業種類之變更,非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

四、   合夥人的責任:
合夥財產如果不足清償合夥債務的話,各合夥人必須負擔連帶賠償責任。舉例而言,熊大與兔兔因為經營牛魔王牛肉麵店,對外積欠150萬元,而牛魔王牛肉麵店的合夥財產,有100萬元。此時熊大與兔兔,必須連帶負責50萬元(計算式15010050)。
【相關條文】
民法第681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除此之外,倘若合夥事業欠稅金額達到100萬元以上,合夥人很有可能被國稅局函送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限制出境,合夥人不得不察

五、   分紅:
對於合夥人熊大與兔兔執行合夥事務,除非合夥契約另有約定外,熊大與兔兔不得因為執行合夥業務,請求報酬。

至於熊大與兔兔的分紅,如果合夥契約未就合夥之分紅分配作約定,則關於分配分紅之時期,應以每屆事務年度終為之,分配損益之成數係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且以勞務出資之合夥人並不受損失之分配。

【相關條文】
民法第676條:「合夥之決算及分配利益,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為之。」
民法第677條:「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僅就利益或僅就損失所定之分配成數,視為損益共通之分配成數。以勞務為出資之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受損失之分配。」

六、   退夥:
合夥倘訂有存續期間者,得於合夥契約明訂退夥之時期與方式。倘若沒有訂明存續期間者,合夥人聲明退夥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相關條文】
民法第686條:「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合夥契約書範例】
       
一、   本合夥契約書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共同出資經營本合夥事業(下稱本合夥事業)。
二、   本合夥事業名稱為:______________。
三、   本合夥事業所營事業訂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   本合夥事業營業地設於:____________。
五、   本合夥事業資本額定為新台幣(下同):           元,由各合夥人認繳出資,並於本契約訂立日繳足,不得拖延短少,各合夥人姓名、住址及其出資額列明如左:

姓名(簽章)
身份證
字號
                  
出資額(元)













六、   本合夥事業推任:           為負責人,對外代表本合夥事業。
七、   本合夥事業負責人主持一切業務,其他合夥人除定期查帳或會議外,否則不得無端藉故干涉。
八、   本合夥事業各合夥人非得其他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全部或一部讓與他人。有關名稱、負責人、資本額、所營事業、營業地等變更或註銷登記,應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為之。
九、   本合夥事業原則上每月終由負責人召開合夥人會議乙次(是否有召開之必要,由負責人決定),會中審查財務及業務處理情形,並議決一切興革事項,如有緊急事故隨時召開臨時會,負責人因故不得執行時,由其他合夥人互推一人代理之。
十、   本合夥事業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稅捐或薪津、員工福利及應付帳款,彌補己往年度虧損,尚有盈餘由全體合夥人同意分派。
十一、        本合夥事業盈虧按照各合夥人出資比例分派之。
十二、         本合夥事業之退夥,應於二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退夥人之股份,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十三、         本合夥事業各合夥人不得挪移公有款項,私作買賣及擅用本合夥事業名譽對外匯借、擔保、及損害本合夥事業之情事。如有以上情形,其餘合夥人不予承認或負責,並就其損害依法請求賠償,違約之合夥人同意無條件退夥並接受其餘合夥人共同決議之處置。
十四、         本契約書如有未盡事宜,得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修正後施行。
十五、         以上各項均經全體合夥人承認無誤,並同意共同遵守,欲後有憑,立此存照。
十六、         本契約書於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十七、         本契約一式___份,各合夥人各執一份,並留一份置於合夥事業存查。
十八、         本契約如有爭議,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合夥契約書人(簽章):

中華民國     

1 則留言:

  1. 請教大律師 :
    退夥時如果該公司營運狀況仍需資金,無法立即退錢給退夥人,”合夥契約書”應如何訂定註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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