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2日 星期一

律師的五種類型—你要找哪位?(文:戴家旭律師)














官網連結:http://www.cdlaw.com.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171&uid=

時序進入民國105年。現在啊,不但一般民眾要認識律師,做生意的人更要認識律師。不管是跑法院、寄律師函、擬遺囑、討欠款,凡事與法律相關,找到好律師最重要。那麼,怎樣的律師才是好律師呢?這篇小文嘗試將律師分為五個種類,可以幫助您認識律師,進而找到最適合您的律師。


【成果型律師】
成果型律師把當事人的事情,看成自己的事情。重視案件的成敗,與委託人的滿意程度。如果是一定是會輸的案子,成果型律師會希望當事人輸少一些。如果案件能贏,一定要幫當事人爭取到最大金額的。

因為重視成果,加班熬夜是免不了的。常常看到成果型律師,低頭滑手機或是在捷運大聲講電話,因為成果型律師個性很急,既然客戶付了錢,就要趕快替客戶做出效果。

成果型律師要怎麼找呢?除了問親朋好友有沒有推薦的律師?以及負不負責任之外,在與律師諮詢的時候,也可詢問律師:是不是有承辦過此類案件的經驗?結果如何?或是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搜尋該律師的大名,瀏覽看看這個律師曾經做過的案子。

這種律師收費一般比較高,因為他們不會收了錢不做事。如果客戶討價還價,那麼寧願不幹,也不想浪費口舌。

〈收費〉:貴。

【代辦清單律師】
代辦清單律師心中總是有個代辦期限。他們在期限前,一定會把該給的書狀、該開的會、該交代的事情交代完。但是否能夠完成客戶的期待?或是滿足自己對承辦案件的期許?這就不一定了。可能要看與客戶的交情?是不是喜歡這客戶或客戶給的律師費用夠不夠高。
孫子兵法上說:「以正合,以奇勝。」 意思就是,一般的作戰,總是以「正兵」合戰,用「奇兵」取勝。代辦清單律師不一定可以出奇制勝,但是他們該做的事情,一樣也不會少。把手頭上的案件交給他們,可以放心,絕對會負責任處理
很多律師剛出道時,是代辦清單律師。做久了,可能會升級為成果型律師。當然也有律師,會墮落到跑得快律師,這就不足為榜樣了。

〈收費〉:中等。

【跑得快律師】
跑得快律師,雖然收了錢,但是不一定會辦事。他們的重點,在於收費。至於錢拿了以後,客戶的事情會不會辦好,則與我有什麼關係?他們的特色,是開完庭之後就和客戶說:「不好意思我很忙,先走了。」留下還有千言萬語想對律師說的客戶,但是律師跑了。

還有另外一個特色,是遲到。

與客戶約好九點開會,跑得快律師可能九點半才到。請切記,如果連守時這件事情,律師都沒辦法做到,也很難期待他們可以完成什麼艱鉅的任務了。就這點而言,跑得快律師真的是不厚道。

但是跑得快律師有個優點,就是:便宜。反正收了錢,不一定要做事。總之先把錢收進來再說吧!我不是說便宜一定沒好貨。但是付貴一些的錢,總是容易請到優質的律師。

〈收費〉:低。

【名牌律師】
名牌律師不是用來辦事的,是用來裝飾的。

在讀書的時候,我也曾崇拜某些「大律師」們,可以身兼數職。不但常在臉書發表文章,也常上新聞媒體、報章雜誌。一般社會大眾比較單純,看到律師有名氣,就覺得事情一定辦的好。但不知心中是否曾經有個問號:一直寫文章發臉書、上節目,受採訪,要怎麼抽出時間辦案呢?

沒錯,名牌律師是不辦案的。說的更精確一些,名牌律師是「收案不辦案」。他們可能收了案子,就丟給下面的受雇律師做。開庭,當然也是受雇律師去開庭。你說客人是找這名牌律師,他憑什麼不開庭?
這真是個笑話,名牌律師這麼忙碌,怎麼會有時間到法院一趟呢?

實際上,名牌律師還是不要出庭比較好。因為他們充其量只和當事人開過一次會,之後就再也沒碰過卷宗。所以他們出庭,因為對案件事實不清楚,可能會發生恐怖的結果,只能講一些天馬行空的事情,或抽象的原理原則,演戲給客戶看。但也不能苛責他們,畢竟,當事人就是慕名牌律師的名氣而來,他們每天寫文章、上廣播、受採訪,都沒時間了,怎麼會有可能辦案呢?

〈收費〉:很貴。

【黑道律師】
黑道律師的特色是低調。如果你沒有門路,基本上還找不到他們。他們專門替黑道大哥(或替死的小弟做事),專業領域為槍砲彈藥、毒品、強盜等刑事案件。

碰到黑道律師,第一件事你會覺得他們很客氣。他們也一定會客氣,因為電話常常被檢察官監聽,甚至事務所可能被檢察官搜索過。曾經聽過一個黑道律師,被檢察官嗆聲:我覺得你就是毒販的白手套!如果被檢察官這樣罵過,誰會不低調呢?

黑道律師的風險,其實滿高的,有時候會被黑吃黑。例如某毒販A要求黑道律師,把一袋鈔票給毒販B。因為A和B都是黑道律師的客戶,黑道律師也不疑有他。錢從A運給B後,黑道律師才聽說:鈔票袋裡面竟然夾有海洛因!成為運輸毒品的工具,風險極高。

〈收費〉:?(是個謎,我也不敢問)

2016年10月6日 星期四

真品平行輸入有違法嗎?

Q10:「真品平行輸入」有無違法?我想從國外進口飾品,都是正版的,不能賣嗎?

一、真品平行輸入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按現行著作權法之規定,除有同法第87-1條的情況,真品平行輸入是違法的。按著作權法第87條第4款之規定:「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者製版權人或者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由此可知臺灣著作權法對於真品平行輸入係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規定。法院得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不違反商標法之規定:商標法不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因商標法採「權利耗盡原則」或稱「第一次銷售主義」,在商品第一次銷售時,商標權人之商標權因為已獲得相當之報酬,權利已經耗盡,故不得再對後手主張商標專用權。按照商標法第36條第2項之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三、不違反專利法之規定:專利法與商標法同,採權利耗盡理論或稱第一次銷售主義,商品銷售後專利權人因為已經獲得相當之報酬,不可以再對同一商品主張專利權之保障。按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六、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且此非僅限於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與設計專利均有準用之規定。

解套方案:現在許多小資企業主,常以真品平行輸入的方式作點小生意,像是進口外國飾品、公仔、香水等於國內販賣,認為這些小東西都是正版的,所以沒有觸法。孰料,竟被國內代理商檢舉觸犯著作權法!

本問題歸根究底,在著作權法是惡法!天底下哪有進口正版東西販賣,竟然還違法的道理?這是政府迫於外國壓力下,所訂定的惡法,導致國內許多殷實企業主,竟然因此惡法而觸法,留下刑事案底!政府可以說是變相幫助外國廠商,欺負國內老百姓!

解決本問題的方法,在於企業主法律形式的安排上,可以透過代購而非買賣的方式,幫助顧客訂貨。換言之,企業主並非賺取買賣價差,而僅賺取代購佣金,貨品的買受人仍為顧客,企業主只是幫忙訂購而已,用此方式降低法律上的風險。


侵害商標權,恐有民事及刑事責任喔!

Q8:商標權侵害的民刑事責任是什麼?大毛在網路上未經授權,把公司名稱掛上三麗鷗(Hello Kitty)的商標,按商標法會有什麼責任?

一、三麗鷗公司得要求大毛除去對Hello Kitty註冊商標的侵害:
大毛在網路上公開販售仿冒的Hello Kitty,侵犯三麗鷗公司的商標權,三麗鷗公司得要求大毛立即將在網路上所販賣之物品下架,停止販售。同時,三麗鷗公司亦得請求銷毀仿冒之Hello Kitty,及銷毀製造仿冒Hello Kitty之原料或器具。

二、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按照商標法的規定,三麗鷗公司得向大毛主張之損害賠償方式,包括以下幾種:
(一)包括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按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計算);
(二)按侵害三麗鷗商標權所得之利益計算;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
     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
     所得利益。
(三)查獲侵害三麗鷗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
     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
     額。
(四)以相當於三麗鷗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
   額為其損害。
      實務上最常見的計算標準,是上述第三種,以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這是以實際查扣之商品價格計算,而非以國稅局所記載之報稅數量為計算基準。

三、刑事責任:
按商標法第95條之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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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69條:「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Q9:在網路上販賣仿冒品的責任是什麼?我在網路上販賣仿冒的史努比Snoopy被抓到,怎麼辦?

一、按商標法第97條之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這裡的前二條商品,是指侵害商標權的物品,即仿冒品。

二、這一條成立的要件,是知悉自己所販賣的物品為仿冒品卻仍然販賣,或者是為了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仿冒品。需注意者,是在網路上販賣仿冒品,也是一樣的責任。


被抓到賣仿冒品,要想辦法和對方談成和解。因本條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故對方提起刑事告訴會無法撤回。若可以達成和解,縱對方提起刑事告訴,有機會得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公司聲請名稱與網域需注意之事項

Q7:要為公司聲請名稱以及網域,有什麼要注意的事情?

既然要創業,當然要替公司取個響亮的名字。為公司命名,許多人會去找算命師,或者國文老師,為自己的公司命名。至於法律上,要注意的事情有以下三點:

一、不可與其他公司名稱重複: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名稱不可以與其他公司名稱相同。但是倘若二間公司名稱,有標明從事不同業務時,視為公司名稱不相同(公司法第18條)。以大華戲院股份有限公司為例,另一間公司登記為大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因為所營事業不同(戲院 v. 旅行社),所以均得以大華之名登記。至於要查詢公司名稱,可以上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
二、不得侵害已註冊登記之商標權人:
按照商標法之規定,倘若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卻仍用於公司名稱,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視為侵害商標權(商標法第70條)。例如明知薰衣草森林為著名之註冊商標,卻仍然用於公司名稱,就構成侵害商標權。此時薰衣草森林之商標權人,得要求除去對薰衣草森林商標權的侵害,以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是否為他人已登記之商標名稱,可以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查詢:http://tmsearch.tipo.gov.tw/TIPO_DR/index.jsp

三、網域名稱的查詢:
企業主可以先上網域名稱查詢系統https://domain.hinet.net/,查詢要申請的名稱,是不是已經有人使用了。例如成鼎律師事務所的網域名稱是www.cdlaw.com.tw,上前面的網站查詢,就會發現已經被搶先註冊了。


【相關條文】
公司法第18條:「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二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商標法第70條:「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 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 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由受雇人或他人完成,智慧財產權歸屬於誰?

Q6:受雇的員工,或出資聘請他人完成的發明或著作,專利權或著作權屬於員工(受聘者)或是老闆呢?

一、專利權及著作權的內涵:
專利權的內涵,可分為姓名表示權(就特定專利得表彰自己姓名為發明人)、專利申請權(就特定專利向智慧財產局申請之權)、及專利權(在特定期間內禁止他人運用專利技術的權利)三種。

至於著作權的內涵,可分為著作人格權(可細分為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與著作財產權(按不同之著作類別分別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與編輯權及出租權)。

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的區別,在前者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得約定不行使),後者則得讓與或繼承。

二、專利法的規定:
(一)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按照專利法的規定,受雇人在職務上所完成之專利,無論是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專利權及專利申請權均屬於老闆(雇用人)所有。但是老闆應該要支付員工適當的報酬(專利法第7條第1項)。員工則享有姓名表示權(得對外表示此項專利為其發明)。這樣規定的理由,是因為員工在職務上完成的專利,應該可推定是利用公司的資源,例如機具設備、前人經驗、上班時間等。故老闆與員工若無特別約定,員工職務上完成之專利歸屬於老闆所有。

(二)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發,若未特別約定專利權及專利申請權屬於受聘人。但出資人可以實施專利:
在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發的情形,利用公司的資源程度較低,故倘若契約未有約定,專利權及專利申請權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是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所謂得實施發明、新型、設計專利,意思是得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或販賣、使用(專利法第58條第2項)。

三、著作權法的規定:
(一)員工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原則上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均歸屬於員工所有。但契約得另外約定,著作人格權或著作財產權,歸屬於雇主(老闆)。

(二)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
   原則上以受聘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例外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相關條文】
專利法第7條第1項:「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專利法第8條第1項:「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專利法第58條第2項:「物之發明之實施,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

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遭濫用智財法之人威脅給付和解金,該如何處理呢?

Q4:碰到智財蟑螂怎麼辦?

所謂的智財蟑螂,就是蟑螂們利用智慧財產權法威脅企業主,例如說:你現在違反著作權法(例如公司電腦內有盜版品、盜圖等等),如果不給我一筆和解金(通常是天價),我就要告上法院,而且這是公訴罪不能撤回……。最誇張的是,智財蟑螂有時候未必有真正企業的代表權(單純來唬爛的),而且有律師事務所專門與智財蟑螂配合。換句話說,企業主不管有沒有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智財蟑螂都會配合律師事務所,以發「律師函」的方式,要脅企業主,以刑逼民企求高額和解金。那麼,碰到智財蟑螂應該怎麼辦呢?

一、放輕鬆,律師函也只是一張紙而已:
先深呼吸,放輕鬆。雖然收到蓋有○○律師事務所,◎◎律師紅色大印的律師函,限你7日內回信,讓你很緊張。但是律師函,只有催告的效力,並不代表公權力。這張紙,不會讓你坐牢,也沒辦法讓你被強制執行,所以別緊張。

二、 查清楚對方有無代表權:
沒錯,對方可能就是來唬爛的,智財蟑螂可能根本沒有代表權。這就是為什麼智財蟑螂們,要和律師事務所合作,嚇唬不懂的企業主們。

三、 如果對方真有代表權:
建議想辦法與對方和解。
非公訴罪(告訴乃論之罪)策略上,時間可以拉的比較長些,因為無論偵查階段,或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以談和解撤回。

公訴罪(非告訴乃論之罪)的話,因為一經對方提告,就沒辦法撤回。所以盡量表示自己資力有限,真的還不出錢來,你如果真的告我,我寧願被關等等,以換取較佳的談判籌碼和解。如果對方真的提告,可以向檢察官表示希望可以和解,換緩起訴的機會。至於和解金額應該多少才合理,可以從一件產品(例如光碟一張多少錢)談起,換一個合理的價格。

Q5:智財蟑螂濫發律師函給客戶,說我們公司違反專利法,導致客戶紛紛前去,我們應該怎麼辦?

一、先找律師諮詢再發回函:
實務上曾經發生過,競爭廠商為了在求勝,與智財蟑螂合作濫發律師函,導致客戶紛紛下單求去,公司業績大減。在智財權紛爭尚未進入訴訟程序前,就讓企業主獲利下跌。

發生這樣的情況,建議先不要急急忙忙寫存證信函回信給競爭對手。因為在對於法規的掌握還不夠全面的情況下,很容易做出錯誤的判斷。應該要與律師諮詢過後,對於法規與己方的勝算有全盤掌握,再委由律師發律師函,才可以作出全面的判斷與準備。

二、對方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
按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為此,公平交易委員會發佈「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企業倘濫發警告信函,且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違反。除得要求對手除去侵害以外,尚得要求法院因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除此之外,亦得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企業的不法競爭行為。


【相關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24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第2條:「本處理原則所稱事業發警告函行為,係指事業以下列方式對其自身或他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散發他事業侵害其所有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行為者:(一)警告函。(二)敬告函。(三)律師函。(四)公開信。(五)廣告啟事。(六)其他足使其自身或他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知悉之書面。」


瞭解商標及著作權!

Q2商標分成幾種?商標註冊有什麼好處?已註冊的商標發現被別人使用怎麼辦?

一、一般人最為熟悉的商標,不脫文字與圖像商標二者,例如成鼎律師事務所的「成鼎」二字即有註冊商標。實際上,除文字與圖像之外,像是顏色、聲音、立體形狀、甚至氣味和嗅覺都可以聲請商標。顏色商標例如7-eleven,聲音商標例如國泰世華銀行的we are family聲音,立體形狀例如可口可樂曲線瓶,氣味商標例如具有櫻桃氣味的機油。

二、商標的註冊採屬地主義,意思就是:先搶先贏!以星巴克咖啡為例,假設某A君搶先美國星巴克公司一步,在台灣註冊商標「Starbucks」,則美國星巴克公司在台灣將不能註冊「Starbucks!這就是商標屬地主義之意義。

三、發現別人侵害己之商標權,可考慮是否提起商標權訴訟。畢竟企業主辛辛苦苦註冊,且不斷行銷的商標,怎麼可能簡單就讓別人使用呢?這個時候,企業主除了可以按商標法第69條之規定,請求排除商標權的侵害之外(例如要求仿冒品下架);亦可要求損害賠償,侵害者亦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相關條文】
商標法第68條:「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70條:「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 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Q3:著作權是什麼?

一、著作權法的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此處所強調者,並非文學、科學、藝術領域才為著作。相反地,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亦屬著作。

二、至於著作的種類,又可分為:一、語文著作。二、音樂著作。三、戲劇、舞蹈著作。四、美術著作。五、攝影著作。六、圖形著作。七、視聽著作。八、錄音著作。九、建築著作。一、電腦程式著作。且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亦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三、要成為著作權法的保障對象,一般認為必須符合兩個要件:(一)原創性。(二)創作性。(一)原創性是指,作品為自己所創作,並無抄襲他人。(二)創作性則指必須具有一定「創作高度」而言,目前智慧財產局採取的判斷標準,為「最低創作性」(或稱美學不歧視原則),亦即只要具有稍微創作性,不需要是美學大師,就是著作權法的保障對象。這是因為著作權法保障人類精神文明產物,不應因為是大師或是小孩的創作,就有保護的歧視。


【相關條文】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著作權法第5條:「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一、語文著作。二、音樂著作。三、戲劇、舞蹈著作。四、美術著作。五、攝影著作。六、圖形著作。七、視聽著作。八、錄音著作。九、建築著作。一、電腦程式著作。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企業主如何保障智慧財產權?

Q1:企業主如何保障自己的智慧財產權?

我國並沒有一部法律叫做「智慧財產權法」。關於保障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有時也縮寫叫IP,大陸習慣用語為知識產權)的法律,主要指商標法、專利法、及著作權法(這三者常合稱為「智財三法」)。另外像是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等,也屬於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法律。

一、商標採註冊主義(商標有登記才有效):
商標權的保障,在我國採註冊主義。意思就是:先搶先贏!誰搶先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成功,就可以優先使用。

舉例來說,小戴因為煮的一手好客家菜,在湖口老街經營了十幾年的客家菜館叫「湖口歲月」。孰料,小戴的舅舅老戴因為心懷不軌,想要盜用湖口歲月經營的好名聲唬弄觀光客,就拿「湖口歲月」去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通過商標審查並且註冊成功(湖口歲月有無識別性暫且不論)!

在這個案例先搶先贏的意思,就是老戴可以要求小戴停止使用湖口歲月的商標。倘若小戴不聽,老戴甚至可以要求小戴民事損害賠償,進而有刑事責任(真實案例,只是不是湖口歲月)!

小戴保護自己的方法,則是主張按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小戴在老戴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之商標,不受老戴湖口歲月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雖然如此,建議企業主辛辛苦苦建立起來好的名聲,還是花些錢註冊商標起來,避免發現自己的員工或親戚,把商標給偷走啦!

二、申請專利是把兩面刃(保護發明 VS. 事先公開):
申請專利的好處,在於保護自己智慧財產的結晶不被人輕易竊用。舉愛迪生發明燈泡為例,發明燈泡可能需要999次的失敗,才有一次的成功;但山寨廠商要製造出山寨版燈泡,可能仿冒個一兩次就搞定了(不保證品質)。也因為這樣,美國憲法明文規定保障專利權(美國憲法規定:對於著作家及發明家保證某著作品及發明物於限定期間內享有專利權,以獎進科學文藝[1])。美國人得以源源不絕的創造出世界最新的產品,像是IphoneGoogle,相信與他們專利制度保障創新有關。

但是申請專利也有缺點。除了曠日廢時之外(發明專利申請須一年半以上),最大的缺點是:專利在申請18個月後,內容會被公開(智財局網站上可以查到)。換句話說,無論專利權拿到與否(專利實質審查尚未結束),專利申請案的內容都會被公開周知。這樣規定的理由是避免學術界或業界,就已經存在的技術繼續研究,造成資源的浪費。可以從事更先進的技術研究,達到產業升級的目的。

但是想想,自己辛苦的發明,還花了一筆錢申請專利,專利權都還沒拿到,內容就都被公布在智財局的發明公開公報上!這不是招手向競爭對手,說:來來來,給你抄?不然是什麼?

所以筆者以為,雖然申請專利很重要,可以避免他人盜取智慧結晶。但是吸引更多的人使用您的商品或服務,由市場機制打敗競爭對手,才是王道阿!

三、著作權人完成著作時即取得著作權,不需要登記:
相較於商標權必須註冊完成後才能取得,著作權只要著作權人完成著作,就取得著作權,這叫做「創作保護主義」。按著作權法第10條之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舉例來說,張大千完成名畫湖畔風景(此畫是張大千在民國61年時,於美國舊金山十七哩海岸,繪製之公園湖畔風景潑彩山水圖),無論他是在沙漠方圓五百公里、或在玉山頂峰完成,都不妨礙張大千取得湖畔風景的名畫著作權。

但這樣會產生一個問題:張大千死後,如何證明這幅畫是他所作?

按照著作權法之規定,張大千可以在湖畔風景上簽名(筆名或本名均可),表明完成這幅畫的時間與地點,這樣著作權法即推定張大千擁有「湖畔風景」畫的著作權。而一般在訴訟上,著作人的舉證責任包括:(一)證明著作人身份。(二)證明著作完成時間。(三)證明是獨立創作。

【相關條文】
商標法第2條:「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一、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二、為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所必要者。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專利法第37條第1項:「專利專責機關接到發明專利申請文件後,經審查認為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日後經過十八個月,應將該申請案公開之。」
著作權法第13條:「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中華民國專利檢索系統網址:http://twpat.tipo.gov.tw/#



[1] 參考資料:司法院網站,美利堅合眾國憲法,http://www.judicial.gov.tw/db/db04/db04-03.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