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8日 星期六

淺談律師事務所的毛利率


「毛利率」是企業成長的關鍵。有好的毛利率,企業員工的教育、研發、福利、成長、才變的有可能。倘若毛利率過低,或者根本沒有獲利,這種單子乾脆不要接。

無論資深、資淺的律師,常會發生不管訴訟案件每件的價格多少,都願意接案的狀況。這種狀況特別容易發生在律師是一人事務所的時候。因為一人飽,全家飽。內心的OS是:「我只要有賺就好,不管多少錢我都願意接。」

這些案件的價格,可能是低到每個審級新臺幣4萬元,或者是更低。但是坦白說,毛利過低的案件對律師事務所來說,絕對是惡性循環
1、每個訴訟案件所耗的時間,可能是一年,這一年期間都必須與這個案件耗,每次開庭要準備書狀、開庭要前往辯論。
2、案件接進來之後,每個月也需要新的案件,但是在前案未結的狀況下,慢慢變成積案如山,容易導致案件品質下降。
3、而且倘若每個訴訟案件只敢開價4萬元,律師會變的不敢請助理、實習律師、受顧律師,因為賺的錢不夠多。但隨著案件越來越多,根本不可能全部的事情都自己做。

解決之道,是增加毛利率,常見的作法如:
1、增加知名度。
2、增加自己在特定領域的辦案經驗。
3、制訂SOP,因為對於律師來說,每件案件時間成本下降,成本就降低。

健康守則:怎麼喝水、怎麼吃飯


源鮮智慧農場的午餐(好吃)

農場外觀
與蔡文清董事長合照

今日與第17屆經濟部中小企業領袖班學員參觀「源鮮智慧農場」,董事長蔡文清分享了他從被診斷肝癌末期,後來康復的兩個養生小撇步:
1、每天都要喝水,而且要小小口喝水,最好喝到體重的30倍以上。例如我是78公斤,就要喝足2340公克的水。
2、吃東西的順序,分別是喝水、喝湯、吃菜、肉、飯。

另外蔡董事長也提到,一些臉上有老人班的老人家,原因就是因為水喝的不夠多,所以身體自動從大便水裡面吸收,囤積在臉上,成為老人班...。這樣分析起來,實在有夠噁心。大家每天都要補充足夠的水分幽!



2018年7月27日 星期五

【21天打通民事官司的任督二脈】-第四天


官網連結:http://www.cdlaw.com.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254&uid=

戴家旭律師開闢的新專欄【21天打通民事官司的任督二脈】,以律師擔任虛擬的法院導遊地陪,讓很不想走進法院但還是沒辦法必須跑法院的讀者們,能初步了解如何自己跑法院為寫作動機,上次第一天與讀者分享進法院前的心理準備、第二天分享法庭夢語及了解法官、第三天知道該繳費給法院,本篇第四天,來了解法官開庭時,問原告的第一句話「訴之聲明」到底是甚麼意思呢?
適用對象:第一次進法院的人、進法院就昏頭的人、實習律師、公司法務、法律系學生、社會大眾對法律有興趣者。

第四天:開庭時法官會問原告的第一句話是什麼?(訴之聲明)
背景:偌大的法庭,檯前坐著法官、書記官、通譯。法官穿著青天白日袍,書記官穿著黑色袍,通譯在練習寫書法。原告、被告各一人魚貫而入,均無律師陪同。
法官:「原告,你的訴之聲明是什麼?」
原告:「……(此時心中以0.001/次的速度閃過以下3個念頭,但支支吾吾的說不出話來):
1)訴之聲明是什麼?我怎麼從來沒聽過這4個字?這是中文嗎?
2)靠,如果我知道訴之聲明是什麼,我就去做律師就好啦,還要在這裡聽你問話?
3)拜託法官可不可以說說人話,通譯還在前面寫書法,趕快幫我翻譯一下。」
法官:「是不是和你起訴狀內容寫的一樣?」
原告:「(彷彿救世主降臨)對、對、對,那個什麼ㄙㄨˋ之聲明和起訴狀寫的一樣。」

以上的場景,每天不知道要在法院上演多少次。特別是在沒有請律師的時候,原告與法官常常處於雞同鴨講的狀態。有時候覺得,專業術語本身,原本是希望專業人士之間溝通容易,不用花費太多唇舌。但是對於外行人來說,看到專業術語真的就是隔行如隔山。否則問問一般人,有誰知道什麼是提起反訴?變更訴之聲明?一造辯論判決?捨棄、認諾、撤回、和解?當然如果問我比特幣,我也無法理解比特幣到底是什麼概念。為什麼沒有EPS的比特幣可以漲到9,333美元[1](大白話是比特幣本身不會像公司一樣賺錢,憑什麼一直漲[2]?)然後比特幣還會被偷(不就是虛擬貨幣,到底怎麼偷啊?)這到底是為什麼?術業有專攻就是這樣,我也不瞭解區塊鏈是什麼,所以要尊重專業。

【民事訴訟中,法官最常問的三句話】
1、   原告,你的訴之聲明是什麼?
2、   原告,你的請求權基礎是什麼?
3、   兩造還有沒有證據要聲請調查?

訴之聲明是什麼?

訴之聲明[3],大白話的意思就是:原告起訴,希望法院判決給原告什麼?如果用吸引力法則的觀點來看,訴之聲明的意思就是,你希望這個宇宙(在我們的官司,法院就是這個宇宙本身)給你什麼禮物?當然,這個禮物是透過法院法官的手,寫下判決交給你的,禮物本身就是訴之聲明。如果最後官司全部勝訴,法院的判決主文會和訴之聲明一樣以外,訴訟費用也會判決全部由被告負擔。如果最後官司全部輸了,只會用短短的6個字:「原告之訴駁回」帶過,此時訴訟費用判決將由原告負擔。
【書狀範例】訴之聲明寫法
壹、   訴之聲明
一、被告  (姓名)  應給付原告  (姓名)  新臺幣  (金額)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  (姓名)  負擔。
三、原告  (姓名)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   事實及理由
……(後略)

舉例來說,虧很大因為看比特幣很好賺,心裡癢癢希望可以入場,但是虧很大根本就不知道比特幣是什麼玩意,所以委託比特神操盤比特幣(案情由真實事件改編,姓名去識別化)。
虧很大為了避免自己虧錢,故和比特神訂定契約,將自己辛辛苦苦存下來的老本新臺幣1,000萬元交給比特神操盤,雙方約定倘若比特神操盤有賺錢,一半分給比特神;但是倘若賠錢,比特神同意如數賠償虧很大。契約條款內容略為:
【比特幣操盤協議】
……(前略)
五、甲方(虧很大)同意乙方(比特神)之操盤結果,倘有盈餘應扣除成本後給付一半予乙方做為紅利;若有虧損則乙方同意按照虧損數額賠償甲方,絕無異議。

沒想到,所謂「幣圈一日,人間一年」[4],簽約隔天比特神幫虧很大操盤的結果,僅僅一天就賠了新臺幣250萬元[5]。從這天開始,虧很大就聯絡不上比特神[6],只好提起民事訴訟,按照上述契約條款第5條要求比特神賠償虧損250萬元(單以契約條款內容而論,比特神同意簽署上述第五條這樣的契約條款內容,不知道自己在法律上的風險是什麼,絕對不是「神」等級的人物應該做的,不配稱為比特神)。

在這個案例裡面,虧很大向法院起訴,希望法院判決的內容(吸引力法則)就是:法官阿,判給我比特神應該給付我250萬元吧!因為我們比特幣操盤協議第五條約定好了,如果操盤有虧損,就應該要賠償阿!而且操盤一天,就賠了25%,也虧損太大了吧!訴之聲明就是這個意思。換句話說,不是向宇宙下訂單,而是向法院下訂單!你究竟希望法院判給你的主文是什麼(吸引宇宙給你什麼禮物)?這就是訴之聲明的真義。
【書狀範例】虧很大的訴之聲明寫法
壹、   訴之聲明
一、被告比特神應給付原告虧很大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比特神負擔。
三、原告虧很大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   事實及理由
……(後略)

被告的答辯聲明又是什麼?
在上面的例子中,虧很大打電話、寄電郵、傳Line訊息比特神都沒有任何回應。
但不知道為什麼,實際案例是往往提起民事訴訟後,躲起來的那個人(在本例為比特神)都會知道自己被人告了,而開庭時選擇躲起來不敢到場,委託律師到法院開庭。
於是開庭時,法官就問:「比特神的訴訟代理人,你的答辯聲明是什麼?」
答辯聲明的意思,其實和訴之聲明很像,只是是訴之聲明的反向,意思就是被告希望法官怎麼判決?最常看到的答辯聲明就是:
【書狀範例】答辯聲明
一、原告  (姓名)  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  (姓名)  負擔。
三、如受不利判決,被告  (姓名)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套用到比特神的案例,答辯聲明就是:
一、原告虧很大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虧很大負擔。
三、如受不利判決,被告比特神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對於被告來說,請特別注意不要開庭時沒有任何原因就無故缺席,也沒有提出答辯狀答辯。因為民事訴訟法有不到場擬制自認[7]的規定,大白話就是如果開庭時無故不到場,法律擬制他造當事人所述之內容為真(法律術語就叫做自認),不可不慎。我曾經有一件,當事人希望拖時間不期待會勝訴的案件,沒想到第一次開庭時被告沒到,法院採民事訴訟法第280條擬制自認,因為被告無故不到場擬制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我們竟然勝訴!我心中只能用「賺到了」3個字來形容阿!


變更、追加訴之聲明
Q:倘若比特神在台北地院開庭開了一次後,發現自己漏看了【比特幣操盤協議】第十條,漏掉沒有主張另外一筆懲罰性違約金,怎麼辦呢?

【比特幣操盤協議】
……(前略)
十、倘乙方(比特神)操盤結果,致甲方(虧很大)虧損金額超過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虧損之實際金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給付予甲方;倘有實際損害,另應賠償。
前面有說過,訴之聲明的意思,大白話就是:你希望法院判決什麼內容給你?如果套用吸引力法則的概念,意思就是:你要向法院下什麼訂單?訴之聲明是民事訴訟法中,很重要的概念。基本上,每次開庭法官都會重新問一次,原告你的訴之聲明為何?這是因為法官要確認原告,究竟希望法院判決的內容是什麼(要向法院下什麼訂單)?
那麼,向法院(宇宙)下的訂單可以更改或者追加嗎?
答案:原則上可以,例外不行。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55條[8],原則上訴狀送達後,就不可以變更或追加訴訟,例外的情況有七種: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 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在上述七種例外同意,最常用到的是第(二)款與第(七)款: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什麼叫做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最高法院的判決[9]解釋的很複雜,有興趣的讀者可以自己閱讀。大白話則是:這是同一件事情,如果能夠利用同一個訴訟程序,原告不用再告一次節省成本;法院利用手頭上有的證據資料也能夠繼續審判,節省訴訟資源。大家就別費事讓原告再提起訴訟一次了(謎之聲:不要再讓律師多賺一件了),就准許原告變更或追加訴之聲明吧!
以上述比特神與虧很大的例子來說,因為虧很大在提起訴訟的時候,漏看了契約條款第十條懲罰性違約金的約定,導致起訴時沒有主張到。如果允許虧很大追加訴訟,同樣的證據資料法院都可以利用,虧很大也不用再多告一件訴訟(專告第十條懲罰性違約金),所以應該要允許虧很大追加訴訟。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這個條款大白話的意思,就是倘若准許原告的訴之變更或追加,被告的防禦權不會太受到影響(還是可以防禦);而且法院也是可以結案的!所以應該准許原告的訴之變更追加。
以比特神和虧很大的案例來說,就算虧很大追加訴之聲明(多了懲罰性違約金250萬元,計算式:10,000,000×0.25=2,500,000),被告的防禦權也不會太受影響,因為訴訟資料都相同,仍然可以防禦;法院要結案也不會因為追加了250萬元,導致不能結案,故應該准許比特神追加訴之聲明。
另外,倘若上訴到第二審,是不能夠援引此款不甚礙被告之防禦與訴訟之終結,而為訴之變更追加的[10][11]。理由是因為案件上訴到第二審,對於訴之變更追加的審查,應該要更嚴格。明明第一審就可以為訴之變更、追加,為什麼到第二審才來做?被告硬生生的被剝奪了一個審級利益(大白話是如果一審就為訴之變更、追加,敗訴後被告還有二審、或三審可以上訴,共兩個審級。但在二審才做訴之變更、追加,被告如果敗訴只剩下三審可以上訴,只剩下一個審級上訴的機會,所以說被剝奪了一個審級利益)。
【虧很大追加訴之聲明後,訴之聲明寫法】
壹、   訴之聲明
一、被告比特神應給付原告虧很大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比特神負擔。
三、原告虧很大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   事實及理由
一、懇請鈞院(大白話就是尊貴的法院)准原告虧很大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為訴之追加:
(下略)

讀者看到這裡,有沒有覺得「訴之聲明」也不是什麼複雜的概念了呢?畢竟法官們與我們升斗小民一樣,每天也要吃飯、坐捷運、上廁所、買咖啡。說不定我們排隊買便當的時候,後面那個人就是法官。提起任何民事訴訟,首要的事情就是要可以自圓其說。倘若自己都說服不了,或是說服不了律師(常見案例:那把槍是我走在路上撿到的),那也就不用告了。

[1] 2018/4/24/21:02比特幣價位。
[2] 據聞,加密貨幣本身是一種信仰。因為許多人相信區塊鏈技術將大幅改變未來人類的生活方式,所以比特幣才會漲價到這麼貴。當然,或許有一天比有可能特幣會跌價到一文不值。
[3]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4] 意思是比特幣市場價格變化太快、太劇烈,在比特幣幣圈操盤一天,就相當於人間的一年。
[5]「比特幣賣壓大舉出籠 單日跌幅達25%」,聯合新聞網2017年12月23日報導,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6811/2890987?from=crm1-referralnews_ch2artbottom
[6] 聯絡不到被告怎麼解?之後的內容會詳述,要記得鎖定喔。
[7]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8]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9]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36號民事判決: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而就原請求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變更或追加之訴得加以利用,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者而言。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3項僅規定,經爭點協議之事項,當事人應受其拘束。惟未經爭點協議之事項,法無明文規定不得追加請求。是追加之訴非屬經兩造為爭點協議之事項,當事人自不受拘束,倘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規定,自得為訴之追加。
[10] 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按:明顯排除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
[11] 最高法院59年度台上字第1940號民事判決:法院因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而許訴之變更之規定,唯於第一審程序中有之,第二審程序對於訴之變更,因採嚴格限制主義,故原則上非經他造同意不得準用上開第一審程序之規定,此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百六十三條規定甚明。

延伸閱讀:【21天打通民事官司的任督二脈】-第一天

     【21天打通民事官司的任督二脈】-第二天

                  【21天打通民事官司的任督二脈】-第三天

2018年7月26日 星期四

參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舉辦的第17屆【領袖班】活動

7/24-7/28在大板根酒店參加經濟部中小企業領袖班活動,當初會參與是因為覺得我們國家在風雨飄搖當中,自己的企業要居安思危,畢竟身處亂世,唯一不變的,就是什麼都在變。

大板根酒店遠離市中心,實體上的距離真的讓我遠離辦公室,可以專心聽講。老師們與學員們的素質一把罩,讓我重新充電,又認識了一群好友,值回票價。

*照片中另一位是好友碩品智權公司總經理Albert。

2018年7月24日 星期二

【和解雙贏】


前幾天和解了一件案件,兩造當事人對於結果都有一點不滿意,賣家覺得和解金額太低,買家覺得我根本一毛錢都不用賠償。那麼,為什麼兩邊還願意和解呢?因為:

1、官司繼續打,二審律師費、執行費,兩邊都會破10萬元
2、送鑑定,鑑定費用也會破10萬元
3、時間成本:官司已經打了快1年半,繼續打加上上訴時間,可能又會超過一年半,來回就三年
4、和解之後,兩邊都可以專注在工作、生活,不用再煩心訴訟案件(打官司很煩)
5、官司結果,到底是原告會贏,還是被告會贏,很難說

之前曾經在【師父】這本書讀到,談判最好的結果,就是雙方對於條件都有一點不滿意。這次和解的結果,與【師父】這本書所說相同,兩邊雖然都有一點不滿意,但因為和解,可以回到正常生活、工作,不要再為這件訴訟案件操心了。

我想,和解對我們當事人,和對造當事人都最好,看起來好像都不滿意,但其實是場雙贏。

*在法庭做成的和解筆錄,按照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可以作為執行名義,意思就是和解內容不遵守,銀行帳戶的錢會被查封,一定要小心再小心,才簽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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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第 4 條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2018年7月21日 星期六

【21天打通民事官司的任督二脈】-前言:官司是什麼?


0、前言:官司是什麼?

對於我來說,您正在翻閱前言這一篇官司是什麼,也讓我感到好奇。是什麼原因,讓你停下手邊的學習、工作,翻閱起這本書「21天打通民事官司的任督二脈」呢?

我想,你可能是:
正在面對民事官司,苦惱的人群大眾
進到法院,不知道怎麼和法官溝通,內心OS是:不要對我說外星話
覺得自己請到爛律師,與其靠律師不如靠自己
法律工作者,希望藉由淺顯的文字快速瞭解民事訴訟
法律系學生,正在學習民法、民事訴訟法,但是不得其門而入,想找一本書笑一笑
社會大眾,對於瞭解司法有興趣

無論是哪一種,請注意進入法院打官司都不是人生的常態。換句話說,出了法庭之後的人生,才是真實的人生

我自己在2007年時,進入法院工作擔任書記官;後來辭去書記官,考上律師開始當律師後,也是一個禮拜常要34天都要跑法院開庭。可以說除了我家、工作場所外,「法院」是我第三常去的地點。如果將家裡、工作地點、與法院連起來,剛好可以劃成一個三角型,我的人生,就是在這3個地方討生活,所以有時候會戲稱:「我不是在法院,就是走在往法院的路上。」

法院跑久了,有時候會注意到一種人:他們是法院的常客,但不是法律工作者,整天都周遊在法院,生命的重心也在法庭活動。說出來的話,有時候會讓人噗哧一笑,心想:「你也入戲太深了吧?」

曾經有個大約60歲的老爺爺[1],拿著一張1991年時簽訂的協議書來找我,希望我按照協議書內容幫他打官司。我一直和他解釋、說明,民法請求權時效原則上只有15[2],你這張協議書在2006年就過期了,怎麼打官司都沒有用。

老爺爺對我說:「過期也沒關係,我就是要告。反正我已經退休了沒事做,以後就是每天都要上法院打官司!」而且「被告的兒子、女兒、妻子、孫子,我都要告進法院,告到我死掉為止,我再讓我小孩繼續接著告。」

像這樣的人,我都稱呼中了「法庭毒」。

法庭毒
中了法庭毒的人入戲太深,誤以為法庭活動就是人生的全部,所以兢兢業業,全部的心神都投入在法庭發生的事情,死活都要把官司打贏。這樣的人來找律師,最常說的一句話就是:「花多少錢都沒關係,我一定要打贏這場官司!」

然而,在訴訟進行的過程中,很多時候發生的事情是嚴重違背人性的:
在法庭,明明曾經與對方有過口頭約定,要說「我否認,應由對方負舉證責任」,如果對方拿不出書面證據,或想出其他辦法盡舉證責任,雖然口頭約定過也不用負責。
全家本來和樂融融,每年都一起出國玩耍。只因為老爹往生以後留下三套不動產:台北市仁愛路豪宅、信義路豪宅、與敦化南路豪宅,兄弟姊妹分裂成「兄弟派」與「姊妹派」,互相爭奪遺產。在法庭的時候,兩方人馬說出來的話每句話,句句都刮心。
離婚官司進行中,太太為了找到先生的小辮子,在先生的座車上安裝了微型秘密長效錄音器;先生則找了太太的初戀情人,付了大筆的錢想要讓太太有「初戀的感覺」,互相抓對廝殺了。真不知道他們的孩子長大,會作何感想。

從官司一開打到三審判決確定,常常四、五年跑不掉。開庭前常常失眠,反覆思索對方可能會說什麼話,要傳什麼證人出庭、請法院調什麼證據,開完庭又要與律師討論案件理論與訴訟策略,準備下一次的書狀,彷彿走在永無止盡的修羅道[3]上。這樣的人生,你要嗎?要是我,我才不要。

別贏了官司但是輸了人生
兵書司馬法上有句話,我覺得用來形容戰爭,形容的很好:「國雖大,好戰必亡;天下雖安,忘戰必危。」[4](大白話是:雖然是大國,窮兵黷武、四出征伐必然滅亡;天下雖然安全,忘卻戰爭的風險國家必然危險。)而現代的訴訟,就是古代的戰爭。如果國家不斷對外發動戰爭,只把國家的發展的重心放在窮兵黷武(舉例:GDP百分之90花在軍費上),忽略了國家內部的經濟民生,國家必定滅亡。人們也是這樣,倘若人生的重心只剩下打官司,其他家庭、健康、生活、財富全部都忽略,這樣的人生不是我們所應該追求的。所以孫子兵法才說:「百戰百勝,非善之善者也;不戰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5](大白話是:對國家來說,對外發動戰爭每場都打贏,不是最佳策略。什麼是最佳策略呢?連戰爭都不用打,因為謀略、外交等等戰術的運用已經贏了,才是最佳策略。)對外發動訴訟,每場官司都打贏,絕對不是人生的最佳策略。那麼,最佳策略是什麼呢?是連官司都不用打,我們的人生、事業、家庭、財富就已經圓滿實現,根本不用跑法院,這樣才是最高的境界,也就是孫子兵法說的:不戰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

但是,雖然我們不窮兵黷武的對外發動戰爭(訴訟),也不能夠忽略法律的風險。俗話說的好,人在江湖走,哪有不挨刀?如果你經營生意,從來不需要跑法院,我不會說你完美無瑕,而會說你生意作的不夠大。只要你生意作的夠大,不去找人麻煩,也會有人來找你麻煩。

舉例來說,據報載在2016年,台北市一位鍾先生從中國進口一批迪士尼原版的iPhone 6手機殼,鍾先生本來都是向臺灣迪士尼代理商購買,因為發現中國賣的迪士尼周邊商品很精美,價格也比在臺灣實惠,才會花費百萬元從中國進口iPhone 6迪士尼手機殼,打算在自己店內販賣。這些手機殼都是正版的,只是不是向臺灣迪士尼代理商購買,也就是俗稱的水貨。沒想到,迪士尼竟然大動作跨海提告,導致鍾先生這批迪士尼手機殼百萬元的貨,全部都被扣押。等到地檢署還鍾先生清白,給他不起訴處分(這些是中國的正版貨,並非盜版,所以最後不起訴),iPhone也出到Iphone X了,iPhone 6手機殼根本賣不出去!而且檢警大動作到鍾先生店內抄家的時候,旁邊民眾都指指點點,說這間店原來專門賣假貨,商譽與信任都沒了。[6]

倘若由我來點評上述案例,我會說告訴人提告時很有可能已經知道,鍾先生進口中國原版iPhone 6手機殼不是違法的,但重點已經不是告不告的成,而是讓鍾先生沒辦法賣!只要能夠拖延鍾先生販賣這批手機殼的時間,就已經達到目的了。鍾先生在進口中國正版迪士尼手機殼時,沒注意到這一點,必須說是風險意識不足,才會損失慘重。

我們從來不無故發動戰爭,不當麻煩製造者trouble maker。但是倘若有必要一戰,我們也可以充滿自信的說:我不怕打官司跑法院,早就做了充足的準備,這就是孫子兵法說的「夫未戰而廟算勝者,得算多也;未戰而廟算不勝者,得算少也。多算勝,少算不勝,而況於無算乎?」[7]人生如此,事業如此,才能走的長治久安。

祝福你,在法庭以外的人生,也能夠展開美妙的一頁,好好享受人生。

讓我們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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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照真實案例改編。
[2] 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3] 修羅道是佛教六道輪迴中的一道,六道是指人道、天道、畜生道、餓鬼道、地獄道、修羅道。修羅道中的阿修羅們,好勇鬥狠,充滿嗔恨之心,不斷發動戰爭對外攻伐不止。
[4] 司馬法仁本。
[5] 孫子謀攻。
[6]「上萬iPhone手機殼遭扣1 商家淚吞百萬損失」,蘋果日報20171117日報導,連結: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117/1241943/
[7] 孫子始計。這句話的意思,是在發動戰爭之前,已經做了充足的沙盤推演,討論過各種可能發生的狀況,自然戰爭的勝算較大。倘若根本沒有做過沙盤推演,盲目的發動戰爭,自然敗仗的機會較大。「廟算」的意思,是因為發動戰爭是件大事,所以諸侯國在宗廟中做沙盤推演,所以稱作廟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