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7日 星期五

【21天打通民事官司的任督二脈】-第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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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家旭律師開闢的新專欄【21天打通民事官司的任督二脈】,以律師擔任虛擬的法院導遊地陪,讓很不想走進法院但還是沒辦法必須跑法院的讀者們,能初步了解如何自己跑法院為寫作動機,上次第一天與讀者分享進法院前的心理準備,緊接著第二天來囉!
適用對象:第一次進法院的人、進法院就昏頭的人、實習律師、公司法務、法律系學生、社會大眾對法律有興趣者。

第二天:法官心理學—法院的老大們,揪~竟心裡在想什麼呢?
Q:開庭時,法官一直對你笑嘻嘻,是件好事嗎?
Q:開庭時,法官一直要你與對方和解,明示、暗示你這件沒希望,案件必敗嗎?

司馬遼太郎[1]在他的小說「關原之戰」開頭說,寫作時如果不知道從哪裡開始寫起,就從發想到的第一個念頭開始寫起吧!

我與法院法官的近距離接觸,是在2007年的時候。印象中我6月退伍,78月就無縫接軌到新竹地院當書記官了。新竹地院那個時候,還在新竹市中正路136號日據時代的老建築,現在院址已經搬到竹北興隆路二段265號了。還記得新竹地院原址有面大鏡子,鏡子上面用紅字印著美國大法官Holmes[2]的名言: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不是邏輯(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是阿,冷冰冰的條文堆砌,只會讓人反感;判決要合情合理,法官們必須要有生活經驗、社會常識,才不會講出一些荒腔走板的話。

【法庭夢語】
嚴肅的法庭內,法官正審判一個通姦案件。
女方:「我承認有和男方進了大直的愛情賓館,並且幫他『吹喇叭』」。
法官:「為什麼你會帶喇叭進愛情賓館,還吹了起來?你是音樂家嗎?」
女方:……(狀態顯示:臉紅。OS:我該說什麼?)

還記得我初任書記官,服侍的第一個法官姓蔡。蔡法官的座位旁邊,貼著一張他兒子正手拿雞腿,大口吃的可愛照片。行文至此提醒大家,不要忘記了,法官也是和你我一樣,生活在這社會上有血有肉的人。法官也要付信用卡費、會和配偶吵架、回到家要忍耐小孩哭鬧(以及想打小孩的衝動)、還有司法院會考核判決的品質。最討厭的是不管判決寫的怎麼樣,判輸的那方當事人還是會罵法官是恐龍法官;如果是檢察官就罵是恐龍檢察官!

訴訟是場零合遊戲(法官不管怎麼做都會被罵)
所謂的「零合遊戲」(Zero-Sum Game),意思是博弈的雙方,不是你贏就是我輸,不是你輸就是我贏,兩邊一定有一邊是輸家,不可有雙贏的局面。舉例來說,莊家與賭徒抽撲克牌「比大小」,永遠只有一個贏家(就算數字相同,花色也會不同),這就是零合遊戲。

訴訟就是這樣一場零合遊戲,不管法官怎麼判決,輸的那方都會不滿意,然後開始罵法官是恐龍(法官狀態顯示:已哭)。那麼如果是部分勝訴部分敗訴呢?例如:原告起訴請求金額是100萬元,判決原告勝訴50萬元。等於原告贏50萬元,被告輸50萬元,打成平手。那麼,原告、被告會一起罵法官是恐龍法官……寫到這裡,看官您有沒有覺得法官真是不好當?

法官最喜歡的四個字:「撤回」、「和解」
因為不管怎麼判,都會有當事人不滿意。按照不負責任的田野調查,在法官的職業生涯中最喜歡聽到的四個字,就是「撤回」、以及「和解」這四個字了。因為撤回、和解之後,當事人們也不再有上訴的可能,可以節省司法資源,理論上法官在司法院的積分也能夠比較高(謎之聲:容易升官)。案件撤回後,也不會有上級審法院推翻原審法官判決的問題(謎之聲:不會被打臉)。

案件當事人若撤回訴訟[3],案子就結束了,法官也不用再繼續判案下去,更不會有人罵法官;和解的狀況也類似,雙邊本來對立的當事人願意彼此退讓一些,達成和解[4]。短期看起來好像損失了利益,但長期來說可以互惠雙贏,何樂而不為呢?訴訟往往只能是零合遊戲,但是在商場上卻有可能變成雙贏遊戲(Win-Win Game),是否一定要打官司打到底,值得當事人們深思。

所以,下次法官在問,兩造(大白話的意思是原告和被告,因為訴訟兩邊是對立的當事人,所以稱為兩造)有無和解的可能?法官是真心希望雙邊可以和解的,有時候甚至是壓著兩造和解,當然最後還是會補上一句:我沒有強迫你們的意思……

【一句話惹怒法官的方法】
一句話
力道
法官心中OS
我要上訴
輕度
你去上訴吧你,我判決寫得很完美,最好你會贏
我要找監察委員告狀
中度
反正我一天到晚都在寫報告,也不差你這篇
你是恐龍
中度偏強
被罵恐龍也不是這兩三天的事
我要找民間司改會桶(ㄕㄣㄙㄨˋ)你
強,接近翻桌
民間司改會算什麼東西!(狀態顯示:憤怒)

在法庭想對法官發飆怎麼辦?
我曾經無數次在法庭,想拿起桌上厚厚的六法全書,砸向道貌岸然的審判長(當然還有檢察官)們,但是我全部都忍下來了(這真的沒什麼,我相信法官也常會想拿法槌K我,他們也都忍下來了),從來沒有一次真的把六法全書丟出去。原因不是我擔心構成侮辱公署罪[5],而是因為我畢竟只是訴訟代理人(大白話是代理當事人,處理訴訟案件的人),這是我當事人的權益,法官是最後有審判權限的人,不能夠因為我發飆而受到影響。

【法庭夢語】
案例1:法官:「被告,你不准講話!」被告:「(大聲)我國小畢業以後,就沒有人敢對我說不准講話了!」
案例2:法官:「這個案子不公開審理[6](大白話是案件內容應該秘密,不對外公開的意思),請法警把門關起來。後面坐的那幾10個人,是我在學校的學生,大家可以不用理會他們。」我:「是誰說不公開審理的……?」

碰到想發飆的時候,我有一個小技巧可以和大家分享,那就是:
想像法官帶著可笑的面具在說話。

碰到正義魔人法官不要太高興
有些人進法院時,會希望碰到正義感強烈的法官。我在這裡可以負責任的和大家說,這樣不一定好。為什麼呢?因為自認正義感強烈的人,往往主觀意識特別強。換句話說,怎麼決定誰是邪惡的一方,就要「代替月亮懲罰他!」正義與不正,決定權只落在法官一人。那麼,如果法官覺得你是好人,案件就不可思議的順利。如果法官覺得你是壞人,後果非常恐怖。法官瘋起來可以很瘋狂,因為他們沒有在怕的。如果碰到正義魔人法官,切記要把他的毛摸順,不要「逆鱗」[7]

不卑不亢才是面對法官的王道
上面的言論雖然看起來有點搞笑,但都是我在法院出生入死後的黑色幽默。那麼,面對法官應該用什麼態度呢?總結起來就是四個字:

不卑不亢

不管受了多少委屈,講話時好好講,清楚的講,不要哭哭鬧鬧的;不管你覺得證據多麼充分,對方多麼惡劣(用我兒子的話說:他壞壞!)不要得理不饒人。因為在法院,是講道理講證據的地方。好好的說,書狀好好的寫,才會對自己有利。

很多人說臺灣的司法像初一,十五的月亮,判決品質陰晴不定。但說句實在話,在華人社會你要找到司法獨立的地方,除了臺灣,還有哪裡呢?請不要拿香港和我們比,因為香港曾受英國殖民,施行的是英美法;新加坡的司法碰到政治,也多為政治服務。還有一個很大的國家you know who(哈利波特小說裡,因為不能直呼大魔王佛地魔的名字,所以都說you know who),我實在不敢評論阿(遠方隱約傳來玻璃心碎的聲音?)

Q:開庭時,法官一直對你笑嘻嘻,是件好事嗎?
A:三個字:很難說。以筆者自己的經驗,法官對我笑嘻嘻,不要高興的太早。笑嘻嘻的法官,很有可能是笑面虎,沒有辦法猜到他心中真正的想法。所以,該說的話還是要說,該抗辯的還是要抗辯,不要掉以輕心
Q:開庭時,法官一直要你與對方和解,明示、暗示你這件沒希望,是壞事嗎?
A:真的很難講,因為對法官來說,和解他們就賺到了一件結案數量,而且兩造沒有人會上訴,法官的積分也會比較高。真的是不是沒有希望(也不排除法官說的是真話),最好是與律師討論,評估手頭上有的證據,再來判斷





[1] 筆者心目中最偉大的歷史小說家(沒有之一)。作品有國盜物語、宛如飛翔、新書太閣記等,可能是日本最受歡迎的國民作家。
[2] Oliver Wendell Holmes
[3] 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4]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5] 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我曾認真想過寫這本書會不會構成侮辱公署罪?因為不是在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寫書,所以我沒罪幽!
[6] 常見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例如離婚、家暴、性侵。
[7] 古代以「龍」為皇帝的象徵,把皇帝惹毛了就叫做逆鱗,似乎有逆摸龍鱗片之意。

2018年4月16日 星期一

【21天打通民事官司的任督二脈】-第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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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天打通民事官司的任督二脈】是戴家旭律師開闢的新專欄,寫作動機主要是讓律師擔任虛擬的法院導遊地陪,讓很不想走進法院但還是沒辦法必須跑法院的讀者們,能初步了解如何自己跑法院~(當然,還是有律師在身邊比較安心喔,如果說法律是專業,那難懂的法律條文就是高度專業,法官判決就是天書了)
適用對象:第一次進法院的人、進法院就昏頭的人、實習律師、公司法務、法律系學生、社會大眾對法律有興趣者。

第一天:進法院前的心理準備
Q:「進法院」對你來說,像是什麼呢?以下開放選項,看閱讀中的你有被說中嗎?
Q:你心中覺得委屈,想進法院告人嗎?
Q:你被別人告了,覺得很堵爛嗎?
Q:你覺得有話想說,但是沒有一個出口,所以想告進法院向法官說?
Q:你覺得被告是世界上最大的爛人,一定要全面開戰嗎?
Q:你認為法條千條萬條,不如金條一條嗎?
Q:你覺得法官是青天大老爺,應該主動幫你發動調查證據嗎?
(以上解答請看本篇文末處)

筆者自己國小的時候,對於法院的印象,應該是來自金超群所演的「包青天」。在明鏡高懸的朝堂上,有正義的法官為老百姓主持公道;有正義的展昭協助調查證據;有龍頭鍘、虎頭鍘、狗頭鍘,把那些壞蛋的頭顱一個個砍下來。
 

很遺憾的,這個印象與現代要打民事法律官司的系統,完全不一樣。那麼,要走進法院的殿堂之前,應該有怎麼樣的心理準備呢?請見以下說明。


1、訴訟時間很久,加上上訴的時間肯定超過一年以上
按照司法院的統計資料,2016年各級地方民事法院平均終結一個案件,需要107.71[1]。我想107.71天這個數字,可能是訴訟事件(大白話就是指打官司)、非訟事件(大白話意思是打官司以外,其他法院所受理的事件)共同統計的結果,因為非訟事件與強制執行事件,只要形式審查不用實質審理,例如本票裁定只要看是否本票符合票據法形式上的要求(像是有記載發票人簽章、發票日等),所以才會比較快。以筆者自己的經驗,一個訴訟案件在地方法院跑一年,都是很正常的事情。如果碰到要上訴第二審,又要再一年,時間真的要很久。

話又說回來,法官們真的很辛苦。司法院統計2016年法官每月結案量66.05件,其中民事訴訟有25.64件,非訟事件40.41[2]。光以民事訴訟來說,看倌你能想像每天寫一篇作文,字數不用多,一天一篇3,000字嗎?是不是想到要寫作文就想吐(不知道有沒有一天,可以發明AI判決產生器?)?而且判決3,000字真的算小兒科的,判決厚厚一大疊的,不在少數(可惜厚厚的是判決書,不是鈔票)。

坦白說,司法院對各級法官的收案量,現在採取的是「吃到飽」的制度,反正法官是司法院的人,我丟給你多少案件,你就給我做好做滿。那麼碰到不喜歡的案件呢?嘿嘿,照樣給我想辦法結案。有些法官沒有結婚要辦家事案件(只能想像結婚的狀況)、處男處女要辦通姦案件(只能想像床上會發生的事)、沒有做過生意 卻要辦票據案件。我曾有一件案件要審抵押權,法官問我什麼是一胎?什麼是二胎?我回答:一胎就是第一順位抵押權,二胎就是第二順位抵押權。坐我旁邊的當事人OS:法官大人你這也不知道……。

台灣社會現在常常給法官汙名化,說他們是恐龍法官、恐龍檢察官[3]。其實,法官和這在看這本書的你一樣,也是生活在這個社會的一份子,沒有辦法要求他們事事精通。在案件量爆量,又沒有辦法挑案子,判決又要公開的情況下,司法成為社會不滿的最大公因數,並不是沒有理由的。罵罵法官、檢察官紓解壓力,或許也是市民們情緒發洩的管道吧?

2、書狀很重要,開庭時要講重點不要廢話
筆者在執業的過程當中,偶爾會碰到民眾詢問我:「戴律師,我這件是不是要去按鈴申告?」

按鈴申告,恐怕是民事案件最大的誤區之一。首先,只有刑事案件才有按鈴申告這回事[4],民事案件沒有;就算是刑事案件,按鈴申告恐怕很難把事情說清楚,最好還是把書狀寫好,證據附上遞交給法院。

那麼,常常在電視上看到美國的法庭劇,律師對陪審團的滔滔雄辯呢?很抱歉,在台灣真的很難看到這樣。在台灣最常見到的法庭活動,應該是「書狀先行」。你要想,開庭時間常常2030分鐘就結束,要在這短短的時間內把事情說清楚,可以說是不可能的任務,怎麼辦呢?就是先把書狀寫好,交給法院,讓法官可以先閱讀,開庭的時候法官再問重點。

以民事訴訟來說,最常看見的書狀有四種:

編號
名稱
功能
1
民事起訴狀/民事答辯狀
要告人時候的第一份書狀(所以叫做起訴狀)/被人告時說明自己不應該負責(賠償)的書狀
2
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
請求法院調查證據,例如請法院發函詢問地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聲請傳喚證人
3
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
把原告、被告的攻擊、防禦方法整理起來,讓法院清楚知道自己的打點在哪裡,一般是最後一份書狀(謎之聲:讓法院可以複製、貼上)
4
民事陳報狀
把想讓法院知道的事情,陳報給法院。例如陳報被告的戶籍謄本,確認送達合法

開庭的時候,不要期待法官會和你聊天(會有人這樣想嗎?)也不要因為法官多對你笑一下,就覺得案件對自己有利(反之亦然)。我曾經碰過法官一路要我與對方和解,不斷明示暗示案件對我方不利,我打死不和解(因為無法和客戶交代)最後還是判我方勝訴的案例。司法院期待「法官不語」,不會這麼容易讓人看出案件的勝敗。

至於開庭的時候法官會問什麼問題,大部分和法律的「涵攝」有關。涵攝這名詞聽起來好像很高大上,但大白話的意思就是:把社會生活事實套用到法律上,看看是不是會發生法律效果。關於涵攝,有另外一章特別探討,在此先不贅述。

3、證據要自己提出,或主動聲請法院調查
現代型的民事訴訟程序,原告方要主動提供證據給法院;被告方也是若有證據,應該要主動提供給法院,法院原則上不會主動調查證據[5]。請銘記在心:法院不會「主動」上山下海幫你找證據。只有在不能夠按照訴訟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得到足夠的心證的時候,且為了發現真實有必要,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6]

這個觀念在民事訴訟程序實在太重要了,所以要說三次:
民事訴訟證據要自己向法院聲請調查!
民事訴訟證據要自己向法院聲請調查!
民事訴訟證據要自己向法院聲請調查!

所以包青天電視劇裡,展昭上天下海主動幫忙民眾,洗刷冤情的劇情,在民事訴訟程序可以說是沒有。有證據利於自己,請主動拿出來,或者聲請法院調查(之後有專章專門講這個聲請調查證據,是什麼玩意)。

至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刑事訴訟法是規定: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7]。至於看倌是否相信法院會主動幫助被告,依職權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我只能回答5個字:「我也是醉了。」刑事訴訟法院是否會「主動」幫被告調查證據,或許和我國刑事訴訟是採有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同列為刑事訴訟兩大迷團阿!

【案例探討:在法庭大喊:我發誓若我說謊,出去被車子撞死,有用嗎?】[8]筆者親身經驗)
在一個給付工程尾款的案件,我們是原告,按照契約要求被告給付工程尾款120萬元。被告每次開庭至少嗆聲三次:我是被騙簽下這個契約,如果我有說謊,我出去被車子撞死!

被告的聲音大到,法庭外面等庭的律師、當事人都可以聽到。這個案件最後的結果?我方全部勝訴。為什麼?因為在法院是講道理的地方,單純嗆聲卻沒有負任何舉證(常見例子:說謊會下地獄【按:應該先證明地獄存在?】、我以爺爺的名字發誓,結果都一樣),是沒有用的。

Q:你心中覺得委屈,想進法院告人嗎?
A:請先蒐集好證據,先和律師討論是否可行,證據不足告了也沒用,只是浪費裁判費用和律師費
Q:你被別人告了,覺得心情很堵爛嗎?
A:這……我該說什麼呢?凡事總有第一次嗎?我自己也被別人告過刑事詐欺、偽造文書,那是一件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扶助案件,對造指控我和當事人共頭偽造文書…還記得去開庭的時候,心情是黑色的,最後當然是不起訴處分,就當去上堂課囉!
Q:你覺得有話想說,但是沒有一個出口,所以想告進法院向法官說?
A:應該找心理醫生,或者找家人、朋友傾訴,不要有話都到法院說
Q:你覺得被告是世界上最大的爛人,一定要全面開戰、告到他掛點?
A:訴訟永遠只會是手段,不是目的。在開戰之前,先想好自己要的是什麼,不要「為戰而戰。」單純為打官司而打官司,不知道自己的目的是什麼,只是讓律師荷包賺得飽飽,自己可能賠了金錢又花時間,最後什麼都沒得到
Q:你認為法條千條萬條,不如金條一條嗎?
A:你的案件沒有重大到法官願意收賄好嗎,法官有終身俸,不會為了一點點小錢就鋌而走險。俗話說,你可以說我判決寫的很爛,但是不能說我拿錢!就是這個意思
Q:你覺得法官是青天大老爺,應該主動幫你發動調查證據嗎?
A:別鬧了,古裝劇看太多,不要拿明朝的劍砍清朝的官。要法院調查什麼證據,請自己主動聲請



[1] 2016年度司法統計年報,年度統計分析第32頁。參照http://www.judicial.gov.tw/juds/
[2] 同上註。
[3] 聯合新聞網2017530日報導,台灣社會信任調查中,民眾對法官的信任度僅32.8%,位居倒數第二;另外65.8%的受訪者對「司法是否能夠維護公平正義」採否定的態度。參照https://udn.com/news/story/7314/2493947
[4] 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5]民事訴訟法第288條:「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依前項規定為調查時,應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6]在法律條文的系統「應」與「得」是完全不一樣的概念。「應」代表法官一定要這樣做,沒有做就是違反法律的規定;「得」則是指法官有裁量權限,可以選擇要不要這樣做。從上開敘述可知,在民事訴訟法院要不要「主動」調查證據,是有裁量權限的。
[7]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
[8] 筆者親身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