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9日 星期二

【21天打通民事官司的任督二脈】-第三天




戴家旭律師開闢的新專欄【21天打通民事官司的任督二脈】,以律師擔任虛擬的法院導遊地陪,讓很不想走進法院但還是沒辦法必須跑法院的讀者們,能初步了解如何自己跑法院為寫作動機,上次第一天與讀者分享進法院前的心理準備,第二天分享法庭夢語以及了解法官,緊接著第三天來囉!
適用對象:第一次進法院的人、進法院就昏頭的人、實習律師、公司法務、法律系學生、社會大眾對法律有興趣者。

第三天:裁判費用=交給法院的保護費
【民眾的心聲】
什麼?打官司還要錢喔!夭壽,法院不是國民黨開的嗎[1]?都給國民黨賺去就好啦!

民事裁判費用[2]是交給法院的規費,司法院網站有公式可以計算。一般我們在算裁判費用的時候,是進入司法院民事裁判費試算表計算的網址[3]輸入金額,就會自動算出。和律師費不一樣,裁判費用是繳給法院的規費,可以當作使用法院所必須要繳納的使用費、保護費。

世界上各國打民事官司,大部分都是要繳錢給國家的(舉例:香港、美國)。開法院也因此成為國家穩賺不賠的生意。無論判決品質的優劣,民事法院的法官們每年為國家賺進大筆大筆的鈔票。當然,司法體系的價值是不能夠用金錢來衡量的,更重要的是法院的判決是不是符合法律的規定;以及判決內的說理是不是足夠讓人信服。

和進餐廳點菜不一樣,法官們並不是「服務業」。進餐廳點菜,菜餚必須可口好吃,餐廳環境必須舒適宜人;但法院的判決並不是這樣,判決個案當事人是不是滿意,某種程度上不是判決的重點(雖然能夠滿意是最好,但按照之前第二天課程提到的零合遊戲理論,至少判輸的那方會不滿意想要上訴,訴訟結果最終沒有人會滿意),重點反而是判決可不可以讓社會公評,讀到判決的人會舉起大拇指誇讚說:這真是個好判決!嗯……理論上是這樣啦,但實際上每個進法院打官司的當事人還是要求打贏為第一。只要能夠打贏,判決理由怎麼寫當事人都可以接受;反之就是打輸官司的當事人,判決理由寫得再好,他都不會接受(心中的OS:又碰到一隻大恐龍)。

另外在台灣,告刑事訴訟是不用繳錢給地檢署或法院的(而且告輸也沒有處罰,雖然刑法設有誣告罪[4],但誣告罪很難成立)!因為刑事訴訟的被害人,已經很悽慘了。如果要告人詐欺、背信等罪,還要再繳納一筆錢,也太悲哀了!我們國家的法律,可是溫暖而富有人性的司法阿[5]

裁判費用速算心法:一審抓1%,二、三審[6]1.5
一般我們在計算裁判費用的時候,一審會用1%,二、三審1.5%概估。舉例來說,如果損害賠償金額是100萬元,一審裁判費用會抓大約1萬元,二、三審裁判費用大約1.5萬元。對於常常打官司的人來說(謎之聲:除了律師之外,誰一天到晚打官司呢?)這樣計算起來(一審1%,上訴審1.5%)簡便又容易,有需要再進入司法院網址算實際金額就好。

【裁判費用試算】(以100萬元為起訴請求之金額)

裁判費用概估金額
實際金額
一審
10,000元(約1%)
10,900
二、三審
15,000元(約1.5%)
16,350

裁判費用原告要預先繳納
裁判費用是原告要預先繳納的,仍以剛剛起訴請求金額100萬元為例,原告要先繳納10,900元給法院,案件才會發動。如果沒有繳錢,法院會命裁定補正。如果不補正會被駁回的!因為裁判費用沒繳納被駁回怎麼辦?沒關係,再告一次就好!因為裁判費用沒有繳納被駁回,是屬於程序事項,仍然可以再告一次的。但如果涉及實體事項判決確定[7](例如已繳納裁判費用,雙方已經言詞辯論),原告可是不能夠再告一次的!

為什麼裁判費用原告要先繳納呢?我認為這和民事訴訟法設計訴訟的發動方式有關係。既然原告要利用法院的專業去告人,那麼先繳納一些費用並不為過吧?而且如果原告不用支付任何費用就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可以想像濫訴的情形在法院會更加浮濫(法官OS:案子已經很多了,是要搞死誰?)反正告人零成本,若有人瘋狂的提起民事訴訟說不定可以撈一些油水,一定比例上,一定會有人因為被告而屈服,那麼何樂而不為呢?所以要告人,要付費的!

案件結束後,裁判費用按照原告、被告之勝敗比例負擔
看到這裡,讀者可能還是會覺得裁判費用原告要預先繳納很吃虧。別擔心,先繳納的裁判費用,倘若官司打贏了,可以按照勝訴比例請求被告負擔[8],所以裁判費用對原告來說稱為「預納」,就是預先繳納的意思。

以原告提起100萬元損害賠償訴訟為例,預納了10,900元的裁判費用;日後原告倘若全部勝訴,可以要求被告除了100萬元的損害賠償金額以外,更應該給付原告10,900元的裁判費用(100萬元+10,900元裁判費用)!等於法院的保護費,雖然先由原告出,但最後被告仍然要支付這筆錢。那麼倘若原告贏一半50萬元呢?那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負擔一半的裁判費用5,450元,所以說叫做按照勝敗比例負擔。如果原告全部輸呢?那麼裁判費用就是原告全部負擔,一毛錢也不能要求被告負擔(謎之聲:都因為原告提起訴訟,讓被告陪原告玩了這麼久,開庭也是要時間、成本的!原告交一些錢好像也是正當)。

【訴訟結束後裁判費用負擔試算】(以原告請求100萬元為例)
勝敗比例
負擔金額
原告全勝
原告贏一半50萬元
原告全敗
原告
0元
5,450
10,900
被告
10,900
5,450
0

和解、撤回得退裁判費用三分之二
在第二天的課程有說過,法院法官最喜歡聽到的四個字就是:和解、撤回!因為和解、撤回之後當事人不會再上訴,可以有效抒解法院的工作量,而且法官也不用把判決當作文寫,所以民事訴訟法對於和解、撤回的當事人,裁判費有優惠待遇,可以聲請退還裁判費用的三分之二[9]

裁判費用和律師費有何不同?
律師費用和裁判費不太一樣,在台灣的律師費用常常是按照審級收的(地方法院收一次,高等法院收一次,最高法院收一次);案件特別困難或重大,也可能先收一筆前置費用,再按小時收律師費(前置費用可先抵律師費時數,用完時數再收)。

可否要求對造負擔?
繳納對象
收費標準
律師費
→一、二審:原則上不行
→三審:可以
給律師
看案件困難度、請求金額大小、律師的名氣、辦案經驗、交情、人情介紹,難以一概而論
裁判費
勝訴可以
給法院
有公式可計算

其他諸多變化
本文說明最簡單的民事裁判費用計算方式,實際上隨著案件類型的不同,裁判費用的計算會複雜許多,常見的訴訟類型中,裁判費用的計算包括:
【本票裁定】
本票裁定之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而有不同:
1)未滿10萬元—裁判費500元。
2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裁判費1,000元。
3100萬元以上未萬1,000萬元—裁判費2,000元。
41,000萬以上未滿5,000萬元—裁判費3,000元。
55000萬以上未滿1億元—裁判費4,000元。
61億元以上者—裁判費5,000元。

*聲請到本票裁定後,執行費用是標的金額的千分之8,關於什麼是執行費用,之後的課程會提到,敬請鎖定。

【離婚】
如果是單純的訴請離婚不涉及財產,一審裁判費用是3,000元,二、三審裁判是4,500元。另外,現在在臺灣想要離婚的人好多,以後還會更多,可以算是藍海市場!專門作離婚官司的律師做出口碑的話,可以說不缺案源!(謎之聲:離婚官司我盡可能轉介事務所專門做家事案件的律師,我是沒辦法,因為打離婚官司真的好煩。)

【共有物分割】(以公寓大樓為例)
共有物分割訴訟舉例來說,王老爹走的時候有5個小孩是繼承人,繼承一棟台北市仁愛路的房子,每個小孩繼承到房子的五分之一(法律術語是分別共有五分之一)。老大因為積欠信用卡債,他的五分之一應有部分被法拍,有李先生買到這五分之一,訴請法院這棟仁愛路的房子應該要全部變價分割。(往後會加以介紹)
1、共有物分割裁判費用最簡易的計算方式,是用(1)土地公告現值加上(2)房屋評定價格計算,再乘上應有部分。另外,如果法官沒有要求要補繳裁判費用,可以說是原告賺到了。因為上述(1)土地公告現值、(2)房屋評定價格一般都偏低。

舉例來說,上開仁愛路房子土地公告現值100萬元,房屋評定價格50萬元(仁愛路豪宅不可能這個價格,單純是筆者的想像),訴訟標的價額為:〔1,000,000+500,000〕×1/5300,000,裁判費用為3,200

2、若按上述計算方式,法官可能會要求原告補繳裁判費用,因為法院歷來的見解[10]是裁判費用的繳納,應該按照原告「起訴時」的「交易價格」判斷。按照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價格計算裁判費用的話,顯然低於市場交易價格許多。所以如果法院沒有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用的話,請笑在心裡,當作賺到。

【遷讓房屋】
遷讓房屋的訴訟,按照法院歷來的見解,只要以房屋的價值作為訴訟標的價額,不需要再計算土地的價值[11](最高法院的理由是,土地與房屋各自可以成為交易的標的,所以請求遷讓房屋,只要計算房屋價格就好,不用加上土地。但是,有誰買房子可以不買土地或土地的使用權源?天空之城就是了?)以上開仁愛路豪宅為例,土地公告現值1,000,000元,房屋評定價格500,000元,只需要以房屋評定價格500,000元作為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用5,400元。

【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聲請,一開始要先繳納500元。如果相對人有異議,要補繳剩餘的費用。舉例來說,訴訟標的價額100萬元,聲請人先聲請支付命令,只需要先繳納500元。倘若相對人異議,聲請人要補繳剩餘的10,400元(計算式:10,900-50010,400)。

【問題與思考】
1、在計算裁判費用的心法中提到,裁判費用的計算大約是以訴訟標的價額比例的多少來計算(例如請求損害賠償的金額是100萬元,大約要繳納多少裁判費用)?如果是上訴呢?
2、裁判費用繳納以後,有沒有可能聲請退還?如果可以,狀況為何?可以聲請退還的比例是多少?


[1] 現在都已經政黨輪替2次了,請不要相信這種沒有根據的奇怪的話。
[2] 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3] 民事裁判費試算表,請參考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count.html
[4] 刑法第169條第1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5] 民事訴訟法大家邱聯恭老師語錄,據說考試的時候就算什麼都不會寫,也要把這句像抄經一樣的寫在試卷上,可以保平安。
[6] 上訴審徵收的裁判費用,是一審的1.5倍。民事訴訟法第77-16條: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7] 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8] 民事訴訟法第79條: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9] 民事訴訟法第83條: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84條: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10] 司法院院字第一八九○號解釋: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二項定有明文。所謂「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與其主張事實結合觀察而後定之。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當事人對於第二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時,原第二審法院因定其判決是否不得上訴,自應調查其上訴利益,不受第一、二審原計算價額之拘束。
[11]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59號裁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自明。次按土地及房屋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不應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價額併算在內。至該房屋如無交易價額者,則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2018年5月28日 星期一

戴家旭律師參加「2018交互詰問工作坊」


交互詰問:刑事案件在法庭開庭調查時,可以由檢察官、辯護律師或被告分別對證人直接問話,這時三方所問的問題以及證人的回答都對案件有極高的影響力,民眾常在電視上看到的「異議!」一詞也是在這種情形下可使用的台詞之一。

戴家旭律師參加社團法人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2018交互詰問工作坊」,與各方律師交流、實務經驗分享,期盼得保障當事人在遇到此種情形時能為謹慎、小心,捍衛自身權益。






2018年4月27日 星期五

【21天打通民事官司的任督二脈】-第二天



官網連結:http://www.cdlaw.com.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243&uid=

戴家旭律師開闢的新專欄【21天打通民事官司的任督二脈】,以律師擔任虛擬的法院導遊地陪,讓很不想走進法院但還是沒辦法必須跑法院的讀者們,能初步了解如何自己跑法院為寫作動機,上次第一天與讀者分享進法院前的心理準備,緊接著第二天來囉!
適用對象:第一次進法院的人、進法院就昏頭的人、實習律師、公司法務、法律系學生、社會大眾對法律有興趣者。

第二天:法官心理學—法院的老大們,揪~竟心裡在想什麼呢?
Q:開庭時,法官一直對你笑嘻嘻,是件好事嗎?
Q:開庭時,法官一直要你與對方和解,明示、暗示你這件沒希望,案件必敗嗎?

司馬遼太郎[1]在他的小說「關原之戰」開頭說,寫作時如果不知道從哪裡開始寫起,就從發想到的第一個念頭開始寫起吧!

我與法院法官的近距離接觸,是在2007年的時候。印象中我6月退伍,78月就無縫接軌到新竹地院當書記官了。新竹地院那個時候,還在新竹市中正路136號日據時代的老建築,現在院址已經搬到竹北興隆路二段265號了。還記得新竹地院原址有面大鏡子,鏡子上面用紅字印著美國大法官Holmes[2]的名言: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不是邏輯(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是阿,冷冰冰的條文堆砌,只會讓人反感;判決要合情合理,法官們必須要有生活經驗、社會常識,才不會講出一些荒腔走板的話。

【法庭夢語】
嚴肅的法庭內,法官正審判一個通姦案件。
女方:「我承認有和男方進了大直的愛情賓館,並且幫他『吹喇叭』」。
法官:「為什麼你會帶喇叭進愛情賓館,還吹了起來?你是音樂家嗎?」
女方:……(狀態顯示:臉紅。OS:我該說什麼?)

還記得我初任書記官,服侍的第一個法官姓蔡。蔡法官的座位旁邊,貼著一張他兒子正手拿雞腿,大口吃的可愛照片。行文至此提醒大家,不要忘記了,法官也是和你我一樣,生活在這社會上有血有肉的人。法官也要付信用卡費、會和配偶吵架、回到家要忍耐小孩哭鬧(以及想打小孩的衝動)、還有司法院會考核判決的品質。最討厭的是不管判決寫的怎麼樣,判輸的那方當事人還是會罵法官是恐龍法官;如果是檢察官就罵是恐龍檢察官!

訴訟是場零合遊戲(法官不管怎麼做都會被罵)
所謂的「零合遊戲」(Zero-Sum Game),意思是博弈的雙方,不是你贏就是我輸,不是你輸就是我贏,兩邊一定有一邊是輸家,不可有雙贏的局面。舉例來說,莊家與賭徒抽撲克牌「比大小」,永遠只有一個贏家(就算數字相同,花色也會不同),這就是零合遊戲。

訴訟就是這樣一場零合遊戲,不管法官怎麼判決,輸的那方都會不滿意,然後開始罵法官是恐龍(法官狀態顯示:已哭)。那麼如果是部分勝訴部分敗訴呢?例如:原告起訴請求金額是100萬元,判決原告勝訴50萬元。等於原告贏50萬元,被告輸50萬元,打成平手。那麼,原告、被告會一起罵法官是恐龍法官……寫到這裡,看官您有沒有覺得法官真是不好當?

法官最喜歡的四個字:「撤回」、「和解」
因為不管怎麼判,都會有當事人不滿意。按照不負責任的田野調查,在法官的職業生涯中最喜歡聽到的四個字,就是「撤回」、以及「和解」這四個字了。因為撤回、和解之後,當事人們也不再有上訴的可能,可以節省司法資源,理論上法官在司法院的積分也能夠比較高(謎之聲:容易升官)。案件撤回後,也不會有上級審法院推翻原審法官判決的問題(謎之聲:不會被打臉)。

案件當事人若撤回訴訟[3],案子就結束了,法官也不用再繼續判案下去,更不會有人罵法官;和解的狀況也類似,雙邊本來對立的當事人願意彼此退讓一些,達成和解[4]。短期看起來好像損失了利益,但長期來說可以互惠雙贏,何樂而不為呢?訴訟往往只能是零合遊戲,但是在商場上卻有可能變成雙贏遊戲(Win-Win Game),是否一定要打官司打到底,值得當事人們深思。

所以,下次法官在問,兩造(大白話的意思是原告和被告,因為訴訟兩邊是對立的當事人,所以稱為兩造)有無和解的可能?法官是真心希望雙邊可以和解的,有時候甚至是壓著兩造和解,當然最後還是會補上一句:我沒有強迫你們的意思……

【一句話惹怒法官的方法】
一句話
力道
法官心中OS
我要上訴
輕度
你去上訴吧你,我判決寫得很完美,最好你會贏
我要找監察委員告狀
中度
反正我一天到晚都在寫報告,也不差你這篇
你是恐龍
中度偏強
被罵恐龍也不是這兩三天的事
我要找民間司改會桶(ㄕㄣㄙㄨˋ)你
強,接近翻桌
民間司改會算什麼東西!(狀態顯示:憤怒)

在法庭想對法官發飆怎麼辦?
我曾經無數次在法庭,想拿起桌上厚厚的六法全書,砸向道貌岸然的審判長(當然還有檢察官)們,但是我全部都忍下來了(這真的沒什麼,我相信法官也常會想拿法槌K我,他們也都忍下來了),從來沒有一次真的把六法全書丟出去。原因不是我擔心構成侮辱公署罪[5],而是因為我畢竟只是訴訟代理人(大白話是代理當事人,處理訴訟案件的人),這是我當事人的權益,法官是最後有審判權限的人,不能夠因為我發飆而受到影響。

【法庭夢語】
案例1:法官:「被告,你不准講話!」被告:「(大聲)我國小畢業以後,就沒有人敢對我說不准講話了!」
案例2:法官:「這個案子不公開審理[6](大白話是案件內容應該秘密,不對外公開的意思),請法警把門關起來。後面坐的那幾10個人,是我在學校的學生,大家可以不用理會他們。」我:「是誰說不公開審理的……?」

碰到想發飆的時候,我有一個小技巧可以和大家分享,那就是:
想像法官帶著可笑的面具在說話。

碰到正義魔人法官不要太高興
有些人進法院時,會希望碰到正義感強烈的法官。我在這裡可以負責任的和大家說,這樣不一定好。為什麼呢?因為自認正義感強烈的人,往往主觀意識特別強。換句話說,怎麼決定誰是邪惡的一方,就要「代替月亮懲罰他!」正義與不正,決定權只落在法官一人。那麼,如果法官覺得你是好人,案件就不可思議的順利。如果法官覺得你是壞人,後果非常恐怖。法官瘋起來可以很瘋狂,因為他們沒有在怕的。如果碰到正義魔人法官,切記要把他的毛摸順,不要「逆鱗」[7]

不卑不亢才是面對法官的王道
上面的言論雖然看起來有點搞笑,但都是我在法院出生入死後的黑色幽默。那麼,面對法官應該用什麼態度呢?總結起來就是四個字:

不卑不亢

不管受了多少委屈,講話時好好講,清楚的講,不要哭哭鬧鬧的;不管你覺得證據多麼充分,對方多麼惡劣(用我兒子的話說:他壞壞!)不要得理不饒人。因為在法院,是講道理講證據的地方。好好的說,書狀好好的寫,才會對自己有利。

很多人說臺灣的司法像初一,十五的月亮,判決品質陰晴不定。但說句實在話,在華人社會你要找到司法獨立的地方,除了臺灣,還有哪裡呢?請不要拿香港和我們比,因為香港曾受英國殖民,施行的是英美法;新加坡的司法碰到政治,也多為政治服務。還有一個很大的國家you know who(哈利波特小說裡,因為不能直呼大魔王佛地魔的名字,所以都說you know who),我實在不敢評論阿(遠方隱約傳來玻璃心碎的聲音?)

Q:開庭時,法官一直對你笑嘻嘻,是件好事嗎?
A:三個字:很難說。以筆者自己的經驗,法官對我笑嘻嘻,不要高興的太早。笑嘻嘻的法官,很有可能是笑面虎,沒有辦法猜到他心中真正的想法。所以,該說的話還是要說,該抗辯的還是要抗辯,不要掉以輕心
Q:開庭時,法官一直要你與對方和解,明示、暗示你這件沒希望,是壞事嗎?
A:真的很難講,因為對法官來說,和解他們就賺到了一件結案數量,而且兩造沒有人會上訴,法官的積分也會比較高。真的是不是沒有希望(也不排除法官說的是真話),最好是與律師討論,評估手頭上有的證據,再來判斷





[1] 筆者心目中最偉大的歷史小說家(沒有之一)。作品有國盜物語、宛如飛翔、新書太閣記等,可能是日本最受歡迎的國民作家。
[2] Oliver Wendell Holmes
[3] 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4]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5] 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我曾認真想過寫這本書會不會構成侮辱公署罪?因為不是在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寫書,所以我沒罪幽!
[6] 常見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例如離婚、家暴、性侵。
[7] 古代以「龍」為皇帝的象徵,把皇帝惹毛了就叫做逆鱗,似乎有逆摸龍鱗片之意。

2018年4月16日 星期一

【21天打通民事官司的任督二脈】-第一天
















官網連結:http://www.cdlaw.com.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242

21天打通民事官司的任督二脈】是戴家旭律師開闢的新專欄,寫作動機主要是讓律師擔任虛擬的法院導遊地陪,讓很不想走進法院但還是沒辦法必須跑法院的讀者們,能初步了解如何自己跑法院~(當然,還是有律師在身邊比較安心喔,如果說法律是專業,那難懂的法律條文就是高度專業,法官判決就是天書了)
適用對象:第一次進法院的人、進法院就昏頭的人、實習律師、公司法務、法律系學生、社會大眾對法律有興趣者。

第一天:進法院前的心理準備
Q:「進法院」對你來說,像是什麼呢?以下開放選項,看閱讀中的你有被說中嗎?
Q:你心中覺得委屈,想進法院告人嗎?
Q:你被別人告了,覺得很堵爛嗎?
Q:你覺得有話想說,但是沒有一個出口,所以想告進法院向法官說?
Q:你覺得被告是世界上最大的爛人,一定要全面開戰嗎?
Q:你認為法條千條萬條,不如金條一條嗎?
Q:你覺得法官是青天大老爺,應該主動幫你發動調查證據嗎?
(以上解答請看本篇文末處)

筆者自己國小的時候,對於法院的印象,應該是來自金超群所演的「包青天」。在明鏡高懸的朝堂上,有正義的法官為老百姓主持公道;有正義的展昭協助調查證據;有龍頭鍘、虎頭鍘、狗頭鍘,把那些壞蛋的頭顱一個個砍下來。
 

很遺憾的,這個印象與現代要打民事法律官司的系統,完全不一樣。那麼,要走進法院的殿堂之前,應該有怎麼樣的心理準備呢?請見以下說明。


1、訴訟時間很久,加上上訴的時間肯定超過一年以上
按照司法院的統計資料,2016年各級地方民事法院平均終結一個案件,需要107.71[1]。我想107.71天這個數字,可能是訴訟事件(大白話就是指打官司)、非訟事件(大白話意思是打官司以外,其他法院所受理的事件)共同統計的結果,因為非訟事件與強制執行事件,只要形式審查不用實質審理,例如本票裁定只要看是否本票符合票據法形式上的要求(像是有記載發票人簽章、發票日等),所以才會比較快。以筆者自己的經驗,一個訴訟案件在地方法院跑一年,都是很正常的事情。如果碰到要上訴第二審,又要再一年,時間真的要很久。

話又說回來,法官們真的很辛苦。司法院統計2016年法官每月結案量66.05件,其中民事訴訟有25.64件,非訟事件40.41[2]。光以民事訴訟來說,看倌你能想像每天寫一篇作文,字數不用多,一天一篇3,000字嗎?是不是想到要寫作文就想吐(不知道有沒有一天,可以發明AI判決產生器?)?而且判決3,000字真的算小兒科的,判決厚厚一大疊的,不在少數(可惜厚厚的是判決書,不是鈔票)。

坦白說,司法院對各級法官的收案量,現在採取的是「吃到飽」的制度,反正法官是司法院的人,我丟給你多少案件,你就給我做好做滿。那麼碰到不喜歡的案件呢?嘿嘿,照樣給我想辦法結案。有些法官沒有結婚要辦家事案件(只能想像結婚的狀況)、處男處女要辦通姦案件(只能想像床上會發生的事)、沒有做過生意 卻要辦票據案件。我曾有一件案件要審抵押權,法官問我什麼是一胎?什麼是二胎?我回答:一胎就是第一順位抵押權,二胎就是第二順位抵押權。坐我旁邊的當事人OS:法官大人你這也不知道……。

台灣社會現在常常給法官汙名化,說他們是恐龍法官、恐龍檢察官[3]。其實,法官和這在看這本書的你一樣,也是生活在這個社會的一份子,沒有辦法要求他們事事精通。在案件量爆量,又沒有辦法挑案子,判決又要公開的情況下,司法成為社會不滿的最大公因數,並不是沒有理由的。罵罵法官、檢察官紓解壓力,或許也是市民們情緒發洩的管道吧?

2、書狀很重要,開庭時要講重點不要廢話
筆者在執業的過程當中,偶爾會碰到民眾詢問我:「戴律師,我這件是不是要去按鈴申告?」

按鈴申告,恐怕是民事案件最大的誤區之一。首先,只有刑事案件才有按鈴申告這回事[4],民事案件沒有;就算是刑事案件,按鈴申告恐怕很難把事情說清楚,最好還是把書狀寫好,證據附上遞交給法院。

那麼,常常在電視上看到美國的法庭劇,律師對陪審團的滔滔雄辯呢?很抱歉,在台灣真的很難看到這樣。在台灣最常見到的法庭活動,應該是「書狀先行」。你要想,開庭時間常常2030分鐘就結束,要在這短短的時間內把事情說清楚,可以說是不可能的任務,怎麼辦呢?就是先把書狀寫好,交給法院,讓法官可以先閱讀,開庭的時候法官再問重點。

以民事訴訟來說,最常看見的書狀有四種:

編號
名稱
功能
1
民事起訴狀/民事答辯狀
要告人時候的第一份書狀(所以叫做起訴狀)/被人告時說明自己不應該負責(賠償)的書狀
2
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
請求法院調查證據,例如請法院發函詢問地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聲請傳喚證人
3
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
把原告、被告的攻擊、防禦方法整理起來,讓法院清楚知道自己的打點在哪裡,一般是最後一份書狀(謎之聲:讓法院可以複製、貼上)
4
民事陳報狀
把想讓法院知道的事情,陳報給法院。例如陳報被告的戶籍謄本,確認送達合法

開庭的時候,不要期待法官會和你聊天(會有人這樣想嗎?)也不要因為法官多對你笑一下,就覺得案件對自己有利(反之亦然)。我曾經碰過法官一路要我與對方和解,不斷明示暗示案件對我方不利,我打死不和解(因為無法和客戶交代)最後還是判我方勝訴的案例。司法院期待「法官不語」,不會這麼容易讓人看出案件的勝敗。

至於開庭的時候法官會問什麼問題,大部分和法律的「涵攝」有關。涵攝這名詞聽起來好像很高大上,但大白話的意思就是:把社會生活事實套用到法律上,看看是不是會發生法律效果。關於涵攝,有另外一章特別探討,在此先不贅述。

3、證據要自己提出,或主動聲請法院調查
現代型的民事訴訟程序,原告方要主動提供證據給法院;被告方也是若有證據,應該要主動提供給法院,法院原則上不會主動調查證據[5]。請銘記在心:法院不會「主動」上山下海幫你找證據。只有在不能夠按照訴訟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得到足夠的心證的時候,且為了發現真實有必要,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6]

這個觀念在民事訴訟程序實在太重要了,所以要說三次:
民事訴訟證據要自己向法院聲請調查!
民事訴訟證據要自己向法院聲請調查!
民事訴訟證據要自己向法院聲請調查!

所以包青天電視劇裡,展昭上天下海主動幫忙民眾,洗刷冤情的劇情,在民事訴訟程序可以說是沒有。有證據利於自己,請主動拿出來,或者聲請法院調查(之後有專章專門講這個聲請調查證據,是什麼玩意)。

至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刑事訴訟法是規定: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7]。至於看倌是否相信法院會主動幫助被告,依職權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我只能回答5個字:「我也是醉了。」刑事訴訟法院是否會「主動」幫被告調查證據,或許和我國刑事訴訟是採有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同列為刑事訴訟兩大迷團阿!

【案例探討:在法庭大喊:我發誓若我說謊,出去被車子撞死,有用嗎?】[8]筆者親身經驗)
在一個給付工程尾款的案件,我們是原告,按照契約要求被告給付工程尾款120萬元。被告每次開庭至少嗆聲三次:我是被騙簽下這個契約,如果我有說謊,我出去被車子撞死!

被告的聲音大到,法庭外面等庭的律師、當事人都可以聽到。這個案件最後的結果?我方全部勝訴。為什麼?因為在法院是講道理的地方,單純嗆聲卻沒有負任何舉證(常見例子:說謊會下地獄【按:應該先證明地獄存在?】、我以爺爺的名字發誓,結果都一樣),是沒有用的。

Q:你心中覺得委屈,想進法院告人嗎?
A:請先蒐集好證據,先和律師討論是否可行,證據不足告了也沒用,只是浪費裁判費用和律師費
Q:你被別人告了,覺得心情很堵爛嗎?
A:這……我該說什麼呢?凡事總有第一次嗎?我自己也被別人告過刑事詐欺、偽造文書,那是一件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扶助案件,對造指控我和當事人共頭偽造文書…還記得去開庭的時候,心情是黑色的,最後當然是不起訴處分,就當去上堂課囉!
Q:你覺得有話想說,但是沒有一個出口,所以想告進法院向法官說?
A:應該找心理醫生,或者找家人、朋友傾訴,不要有話都到法院說
Q:你覺得被告是世界上最大的爛人,一定要全面開戰、告到他掛點?
A:訴訟永遠只會是手段,不是目的。在開戰之前,先想好自己要的是什麼,不要「為戰而戰。」單純為打官司而打官司,不知道自己的目的是什麼,只是讓律師荷包賺得飽飽,自己可能賠了金錢又花時間,最後什麼都沒得到
Q:你認為法條千條萬條,不如金條一條嗎?
A:你的案件沒有重大到法官願意收賄好嗎,法官有終身俸,不會為了一點點小錢就鋌而走險。俗話說,你可以說我判決寫的很爛,但是不能說我拿錢!就是這個意思
Q:你覺得法官是青天大老爺,應該主動幫你發動調查證據嗎?
A:別鬧了,古裝劇看太多,不要拿明朝的劍砍清朝的官。要法院調查什麼證據,請自己主動聲請



[1] 2016年度司法統計年報,年度統計分析第32頁。參照http://www.judicial.gov.tw/juds/
[2] 同上註。
[3] 聯合新聞網2017530日報導,台灣社會信任調查中,民眾對法官的信任度僅32.8%,位居倒數第二;另外65.8%的受訪者對「司法是否能夠維護公平正義」採否定的態度。參照https://udn.com/news/story/7314/2493947
[4] 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5]民事訴訟法第288條:「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依前項規定為調查時,應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6]在法律條文的系統「應」與「得」是完全不一樣的概念。「應」代表法官一定要這樣做,沒有做就是違反法律的規定;「得」則是指法官有裁量權限,可以選擇要不要這樣做。從上開敘述可知,在民事訴訟法院要不要「主動」調查證據,是有裁量權限的。
[7]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
[8] 筆者親身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