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3日 星期五

【契約篇(二)—簽約前的準備工作】(文:戴家旭律師)















在前一篇【契約篇(一)—怎樣才是有效的契約?】中提到,如果簽了契約,原則上是很難改變的。這是商務合作的基本模式,因為有白紙黑字寫下來,彼此之間的條款寫清楚,立契約書的當事人有了充足的信任、理解,就應該要按照契約條款走。

契約條款的內容,必須要是清楚明瞭的。很多人說,法律人喜歡玩文字遊戲。但是一份沒人看得懂的契約,並不是好契約。真正的好契約,應該是雙方的權利義務都清楚、明瞭。彼此可以藉由這份好契約,繼續合作。

那麼,在簽約之前,行銷人或企業主,可以做什麼準備工作呢?我們接著看下去。


案例:大明和大龍蝦公司簽訂供貨合約,由大明下海捕龍蝦,提供新鮮海產給大龍蝦公司的餐廳販售。但大龍蝦公司賴帳,積欠貨款新臺幣九十五萬元,已經長達3個月不給大明。試問,倘若大龍蝦公司不給錢,大明可否向大龍蝦公司的負責人龍蝦王(注意:不是大龍蝦公司)請求給付貨款九十五萬元?


一、簽約的對象
(一)如果簽約對象是公司,可以先上經濟部商業司的網站(http://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Bar/queryInit.do),查詢這間公司的營業狀況是否正常。倘若公司的營業狀況是「歇業中」,卻仍然想要和創業主或行銷人簽約,信用本身就會是個問題。
(二)如果簽約對象是個人(自然人)或行號,可以先上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的「裁判書查詢」(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查詢這個人是否曾經有債信方面的問題。例如檢索結果,發現該人曾經被發過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就要特別小心。
(三)另外,在法律上「行號」的評價,是和個人相同的。舉例來說,「胖嘟嘟飲食店」和胖嘟嘟飲食店的老闆圓圈圈,法律上的評價相同。亦即胖嘟嘟飲食店欠錢,同時可以向老闆圓圈圈請求返還,法律的評價上胖嘟嘟飲食店和圓圈圈,兩者可以劃上等號。
(四)但是相對的,如果簽約對象是「公司」的話,在法律上的評價是「法人」,和上述行號就完全是兩碼子事。像是前述的案例,大龍蝦公司不給錢,原則(注意原則這兩個字)上大明是不能夠和大龍蝦公司的老闆龍蝦王,請求給付貨款的。因為大龍蝦公司是法人,龍蝦王是自然人,兩者在法律上的評價不一。

例外的狀況:例如簽約時,約定大龍蝦公司和龍蝦王應該負連帶賠償責任,此時大龍蝦公司不給付貨款,龍蝦王就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銀行實務上常見到的董監連保,就是類似這樣操作的。


二、契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
例如網路行銷,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行銷端應該做什麼事情。而業主,在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各應該給付多少錢,以及如何給付(匯款、支票、或現金。如果是支票,票期多長?)。


三、談好如何解除或終止契約
所謂買賣不成仁義在,就算這次生意不成,也沒有關係,之後還是會有合作的機會。那麼,在簽約前可以先談好,倘若契約走到一半,要解除或終止契約,雙方該如何辦理?例如:要提前多久通知?什麼條件可以解除契約?如果解除契約,已經給付的款項是否要退回?


【老戴的法律便利貼—契約解除和終止有什麼不一樣?】
「解除契約」,指的是契約溯及既往失效,法律效果原則上是回復原狀。例如甲方向乙方購買印刷機一台,嗣後發現印刷機有瑕疵,印刷出來的每張紙都有漏墨,所以甲乙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此時乙方已收受的買賣價金,應該退還甲方。

「終止契約」,指的是契約效果自終止日起向後失效。例如甲方與乙方簽訂租賃契約,承租台北市天母透天別墅一棟。承租三個月之後,甲乙雙方合意終止契約,則契約效力自終止日起向後失效,之前已給付的三個月租金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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