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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家旭律師開闢的新專欄【21天打通民事官司的任督二脈】,以律師擔任虛擬的法院導遊地陪,讓很不想走進法院但還是沒辦法必須跑法院的讀者們,能初步了解如何自己跑法院為寫作動機,上次第一天與讀者分享進法院前的心理準備、第二天分享法庭夢語及了解法官、第三天知道該繳費給法院,第四天了解法官開庭問原告的第一句話「訴之聲明」,本篇第五天,種瓜得瓜、種果得果,想請求甚麼得先搞懂請求權基礎。
適用對象:第一次進法院的人、進法院就昏頭的人、實習律師、公司法務、法律系學生、社會大眾對法律有興趣者。
對許多人來說,請求權基礎,是民事訴訟的一個謎。
因為進到民事庭,法官動不動就會問:「原告,你的請求權基礎是什麼?」在法學院的時候,我就聽過這件事,只是沒有想到會問的這麼頻繁。按照我的經驗,法官詢問原告請求權基礎的頻率,僅次於訴之聲明,因為訴之聲明是每次開庭前必問;而請求權基礎則是接著訴之聲明繼續問。
【民事訴訟中,法官最常問的三句話】[1] 1、原告,你的訴之聲明是什麼? (請見【21天打通民事官司的任督二脈】-第四天) 2、原告,你的請求權基礎是什麼?(本篇) 3、兩造還有沒有證據要聲請調查? |
請求權基礎是什麼?
在訴訟的過程中,法官常常會這樣問:「原告,你的請求權基礎是什麼?」這句話,大白話的意思就是:「原告,你憑什麼要向被告要東西,而且我(法官)還要寫下判決,在法律上同意你向被告要?要知道,如果我判原告贏,最後是可以強制執行的!我可不能夠亂判!」民事訴訟之所以要討論請求權基礎,原因在於每個人的財產狀態,原則上是「靜態」的不會任意變動(例如在我撰寫這章的1個小時內,我的財產沒有增加或減少,因為剛好禮拜六,股市沒開盤,我也沒得買賣……),例外才會是「動態」的在增減。要怎麼在法律上讓人們的財產產生變動?變動的原因之一就是:有請求權基礎在。那麼,憑什麼因為法院的判決,個人的財產就會「動態」的增加或減少呢?原因就在於,因為原告有法律上保障的「請求權基礎」,符合法律的規定,所以法官應該要判原告勝訴,合法的讓被告的財產移轉到原告身上(翻譯:合法的搶奪走被告的財產,交給原告),如果被告不照辦,還可以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舉例來說,在臺灣,因為財產權受到保障[2],任何人無正當裡由不得侵犯他人的財產。假設我銀行存款有1,000萬元,憑什麼隔壁的老王,可以向我主張應該返還20萬元?
原因可能有很多,例如當初要開律師事務所的時候錢不夠,隔壁老王曾經借我1,000萬元(實際上開律師事務所,不需要用到這麼多錢),約定年息5%。老王對我的請求權基礎,法律上叫做消費借貸契約[3]。消費借貸契約聽起來好像很難,但大白話就是2個字:「借錢」。當初我開律師事務所的時候,向老王借款1,000萬元,年息5%,到現在都沒有還。老王當然可以主張要我還錢,他的請求權基礎就是民法第478條、以及雙方簽訂的借貸契約:
民法第478條: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
再舉一個例子,小鍾對於法拍屋投資很感興趣,在透明房訊看上了一棟台北市萬華區的房子,但是拍賣公告上記載房子裡面現在有「海蟑螂」佔用中,所以拍賣公告記載不點交。在這個案例,小鍾最好的選項,是標到房屋後,利用與海蟑螂談判的方式取得房屋,因為這樣可以最快,也可以省下一筆律師費。但是倘若海蟑螂獅子大開口,要求100萬元的搬遷費用,小鍾是不可能答應的。如果要給100萬元搬遷費用,還不如請律師打官司,雖然會花大約1年的時間,但是至少不會賠錢(給了100萬,我想肯定賠錢)。在這個案例,倘若開庭時法官問小鍾,他的請求權基礎是什麼?小鍾可以回答: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
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
在上面兩個例子中,請求權基礎就像是通關密碼一樣,是向法官說明的法律上基礎。法官在想事情的時候,也是這樣,順著請求權基礎的順序(就是七字真言)一層一層想下來,判斷原告的請求是否有理由。
請求權基礎七字真言(契、類、無、物、不、侵、其)
請求權基礎七字真言,其實就是請求權基礎的七個種類。如果今天隨便在大學抓一個法律系同學(叫他大雄好了),問他:「民事訴訟請求權基礎有哪些?」如果大雄沒有辦法很順暢流利的背出來:「契、類、無、物、不、侵、其」這七字真言,大雄不是年級太低,就是法律系念的太混。法律系同學背誦不出這七字真言,就像是出家和尚不會唸「南、無、觀、世、音、菩、薩」一樣,連南無觀世音菩薩七個字都背不完,出家肯定是玩假的;這大雄法律系也是念假的,連請求權基礎七字真言都不知道。那麼,如果你委託的律師背不出請求權基礎七字真言呢?2個字:「呵呵」。可以解除委任了,訴訟的成敗有時候會影響一輩子,換個好律師吧!
【法庭夢語】 法官:「原告訴訟代理人,你的請求權基礎是什麼?」 原告律師:「我執業21年了。」 法官:「我再問一次,原告訴訟代理人,你的請求權基礎是什麼?」 原告律師:「我執業21年了。」 被告律師舉手:「我主張法院應該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4],原告之訴顯然無理由,應該以判決駁回!」(翻譯:執業21年絕對不會是請求權基礎) |
[1]進法院前需先準備好怎麼回答。
[2]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私有產權制度,生活在台灣的我們可能習以為常,但在世界上其他國家,未必如此。例如在中國,城市的土地都是國家所有的,不是私人所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至於房屋,中國的法律則保障人民可以私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64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3]民法第474條: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4]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延伸閱讀:【21天打通民事官司的任督二脈】-第一天
【21天打通民事官司的任督二脈】-第二天
【21天打通民事官司的任督二脈】-第三天
【21天打通民事官司的任督二脈】-第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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