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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親朋好友借錢,並提供不動產給債權人設定抵押權,但債權人拿到返還的借款,不配合塗銷抵押權,該怎麼辦?難道只能放任抵押權一直存在嗎?這次戴家旭律師要跟各位讀者分享實務案例,保護自己的不動產!
【案例事實】
老王打電話給我的時候,氣的好像快要把電話摔壞掉一樣。他講話好大聲,聲音從電話話筒裡面噴出來,我可以很明顯的從電話筒的另一端,感受到老王的怒氣。
老王說:「我1年前和小舅子借錢50萬元,約定好年息6%,現在都已經還完了,一共還了53萬元,結果小舅子竟然拒絕我,不配合塗銷抵押權,害我要賣房子,變的好難賣。」
他又接著說:「律師,我應該怎麼辦?」
我回答老王:
這種案件是實務上常見到的「確認抵押權不存在訴訟」,常見狀況是:
1、當初根本沒有借錢,但有設定抵押。
2、錢已經還完了,但是債權人拒不配合塗銷抵押權。
3、抵押權已經超過20年,按照民法第880條,抵押權消滅。
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因為你欠小舅子的錢,都已經還完了,所以小舅子對你的債權已經不存在。這種案件,原告要先繳納給法院大約百分之一的裁判費用(以老王來說,是5,400元),但這筆錢是原告先代墊,等官司打完,再按照官司的勝敗比例負擔。例如,全部勝訴,可以要求被告全部負擔。贏一半,可以要求被告負擔一半,以此類推。
在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的訴訟當中,你可以要求債權人(老王的小舅子)負舉證責任,證明確實有債權存在。因為按照民事訴訟法舉證責任的分配法則(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主張權利的人,要負舉證責任。
倘若老王是說:「確實有借錢,但已經還完了。」這個時候,將由老王負舉證責任,證明這筆連本帶利53萬元的債務,已經還清了。
當初如果還錢是用匯款,就簡單許多。
但倘若是用現金交付,老王則必須提出簽收條,證明小舅子有收到這筆錢。
法律不保護好人、也不保護壞人。
法律保護的,是懂法律的人。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3號民事判決:「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如被告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時,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抵押權為擔保物權,以擔保之債權存在為前提,倘擔保債權並未發生,抵押權即失所附麗,縱有抵押權登記,亦屬無效,抵押人得請求塗銷。而一般抵押權成立上之從屬性,僅關乎該抵押權之效力,且當事人為借款債務設定一般抵押時,先為設定登記,再交付金錢之情形,所在多有,自不得因已為設定登記,即反推已交付金錢或指已交付金錢為常態事實,故抵押人主張借款債權未發生,而抵押人予以否認者,依首開說明,仍應由抵押權人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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