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商標分成幾種?商標註冊有什麼好處?已註冊的商標發現被別人使用怎麼辦?
一、一般人最為熟悉的商標,不脫文字與圖像商標二者,例如成鼎律師事務所的「成鼎」二字即有註冊商標。實際上,除文字與圖像之外,像是顏色、聲音、立體形狀、甚至氣味和嗅覺都可以聲請商標。顏色商標例如7-eleven,聲音商標例如國泰世華銀行的we are family聲音,立體形狀例如可口可樂曲線瓶,氣味商標例如具有櫻桃氣味的機油。
二、商標的註冊採屬地主義,意思就是:先搶先贏!以星巴克咖啡為例,假設某A君搶先美國星巴克公司一步,在台灣註冊商標「Starbucks」,則美國星巴克公司在台灣將不能註冊「Starbucks」!這就是商標屬地主義之意義。
三、發現別人侵害己之商標權,可考慮是否提起商標權訴訟。畢竟企業主辛辛苦苦註冊,且不斷行銷的商標,怎麼可能簡單就讓別人使用呢?這個時候,企業主除了可以按商標法第69條之規定,請求排除商標權的侵害之外(例如要求仿冒品下架);亦可要求損害賠償,侵害者亦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相關條文】
商標法第68條:「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70條:「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 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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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著作權是什麼?
一、著作權法的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此處所強調者,並非文學、科學、藝術領域才為著作。相反地,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亦屬著作。
二、至於著作的種類,又可分為:一、語文著作。二、音樂著作。三、戲劇、舞蹈著作。四、美術著作。五、攝影著作。六、圖形著作。七、視聽著作。八、錄音著作。九、建築著作。一○、電腦程式著作。且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亦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三、要成為著作權法的保障對象,一般認為必須符合兩個要件:(一)原創性。(二)創作性。(一)原創性是指,作品為自己所創作,並無抄襲他人。(二)創作性則指必須具有一定「創作高度」而言,目前智慧財產局採取的判斷標準,為「最低創作性」(或稱美學不歧視原則),亦即只要具有稍微創作性,不需要是美學大師,就是著作權法的保障對象。這是因為著作權法保障人類精神文明產物,不應因為是大師或是小孩的創作,就有保護的歧視。
【相關條文】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著作權法第5條:「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一、語文著作。二、音樂著作。三、戲劇、舞蹈著作。四、美術著作。五、攝影著作。六、圖形著作。七、視聽著作。八、錄音著作。九、建築著作。一○、電腦程式著作。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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