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4日 星期二

【和解雙贏】


前幾天和解了一件案件,兩造當事人對於結果都有一點不滿意,賣家覺得和解金額太低,買家覺得我根本一毛錢都不用賠償。那麼,為什麼兩邊還願意和解呢?因為:

1、官司繼續打,二審律師費、執行費,兩邊都會破10萬元
2、送鑑定,鑑定費用也會破10萬元
3、時間成本:官司已經打了快1年半,繼續打加上上訴時間,可能又會超過一年半,來回就三年
4、和解之後,兩邊都可以專注在工作、生活,不用再煩心訴訟案件(打官司很煩)
5、官司結果,到底是原告會贏,還是被告會贏,很難說

之前曾經在【師父】這本書讀到,談判最好的結果,就是雙方對於條件都有一點不滿意。這次和解的結果,與【師父】這本書所說相同,兩邊雖然都有一點不滿意,但因為和解,可以回到正常生活、工作,不要再為這件訴訟案件操心了。

我想,和解對我們當事人,和對造當事人都最好,看起來好像都不滿意,但其實是場雙贏。

*在法庭做成的和解筆錄,按照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可以作為執行名義,意思就是和解內容不遵守,銀行帳戶的錢會被查封,一定要小心再小心,才簽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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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第 4 條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1 則留言:

  1. 家旭律師所言即是,古人訓示家和萬事興、以和為貴,必有他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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