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6日 星期一

【21天打通民事官司的任督二脈】-第一天
















官網連結:http://www.cdlaw.com.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242

21天打通民事官司的任督二脈】是戴家旭律師開闢的新專欄,寫作動機主要是讓律師擔任虛擬的法院導遊地陪,讓很不想走進法院但還是沒辦法必須跑法院的讀者們,能初步了解如何自己跑法院~(當然,還是有律師在身邊比較安心喔,如果說法律是專業,那難懂的法律條文就是高度專業,法官判決就是天書了)
適用對象:第一次進法院的人、進法院就昏頭的人、實習律師、公司法務、法律系學生、社會大眾對法律有興趣者。

第一天:進法院前的心理準備
Q:「進法院」對你來說,像是什麼呢?以下開放選項,看閱讀中的你有被說中嗎?
Q:你心中覺得委屈,想進法院告人嗎?
Q:你被別人告了,覺得很堵爛嗎?
Q:你覺得有話想說,但是沒有一個出口,所以想告進法院向法官說?
Q:你覺得被告是世界上最大的爛人,一定要全面開戰嗎?
Q:你認為法條千條萬條,不如金條一條嗎?
Q:你覺得法官是青天大老爺,應該主動幫你發動調查證據嗎?
(以上解答請看本篇文末處)

筆者自己國小的時候,對於法院的印象,應該是來自金超群所演的「包青天」。在明鏡高懸的朝堂上,有正義的法官為老百姓主持公道;有正義的展昭協助調查證據;有龍頭鍘、虎頭鍘、狗頭鍘,把那些壞蛋的頭顱一個個砍下來。
 

很遺憾的,這個印象與現代要打民事法律官司的系統,完全不一樣。那麼,要走進法院的殿堂之前,應該有怎麼樣的心理準備呢?請見以下說明。


1、訴訟時間很久,加上上訴的時間肯定超過一年以上
按照司法院的統計資料,2016年各級地方民事法院平均終結一個案件,需要107.71[1]。我想107.71天這個數字,可能是訴訟事件(大白話就是指打官司)、非訟事件(大白話意思是打官司以外,其他法院所受理的事件)共同統計的結果,因為非訟事件與強制執行事件,只要形式審查不用實質審理,例如本票裁定只要看是否本票符合票據法形式上的要求(像是有記載發票人簽章、發票日等),所以才會比較快。以筆者自己的經驗,一個訴訟案件在地方法院跑一年,都是很正常的事情。如果碰到要上訴第二審,又要再一年,時間真的要很久。

話又說回來,法官們真的很辛苦。司法院統計2016年法官每月結案量66.05件,其中民事訴訟有25.64件,非訟事件40.41[2]。光以民事訴訟來說,看倌你能想像每天寫一篇作文,字數不用多,一天一篇3,000字嗎?是不是想到要寫作文就想吐(不知道有沒有一天,可以發明AI判決產生器?)?而且判決3,000字真的算小兒科的,判決厚厚一大疊的,不在少數(可惜厚厚的是判決書,不是鈔票)。

坦白說,司法院對各級法官的收案量,現在採取的是「吃到飽」的制度,反正法官是司法院的人,我丟給你多少案件,你就給我做好做滿。那麼碰到不喜歡的案件呢?嘿嘿,照樣給我想辦法結案。有些法官沒有結婚要辦家事案件(只能想像結婚的狀況)、處男處女要辦通姦案件(只能想像床上會發生的事)、沒有做過生意 卻要辦票據案件。我曾有一件案件要審抵押權,法官問我什麼是一胎?什麼是二胎?我回答:一胎就是第一順位抵押權,二胎就是第二順位抵押權。坐我旁邊的當事人OS:法官大人你這也不知道……。

台灣社會現在常常給法官汙名化,說他們是恐龍法官、恐龍檢察官[3]。其實,法官和這在看這本書的你一樣,也是生活在這個社會的一份子,沒有辦法要求他們事事精通。在案件量爆量,又沒有辦法挑案子,判決又要公開的情況下,司法成為社會不滿的最大公因數,並不是沒有理由的。罵罵法官、檢察官紓解壓力,或許也是市民們情緒發洩的管道吧?

2、書狀很重要,開庭時要講重點不要廢話
筆者在執業的過程當中,偶爾會碰到民眾詢問我:「戴律師,我這件是不是要去按鈴申告?」

按鈴申告,恐怕是民事案件最大的誤區之一。首先,只有刑事案件才有按鈴申告這回事[4],民事案件沒有;就算是刑事案件,按鈴申告恐怕很難把事情說清楚,最好還是把書狀寫好,證據附上遞交給法院。

那麼,常常在電視上看到美國的法庭劇,律師對陪審團的滔滔雄辯呢?很抱歉,在台灣真的很難看到這樣。在台灣最常見到的法庭活動,應該是「書狀先行」。你要想,開庭時間常常2030分鐘就結束,要在這短短的時間內把事情說清楚,可以說是不可能的任務,怎麼辦呢?就是先把書狀寫好,交給法院,讓法官可以先閱讀,開庭的時候法官再問重點。

以民事訴訟來說,最常看見的書狀有四種:

編號
名稱
功能
1
民事起訴狀/民事答辯狀
要告人時候的第一份書狀(所以叫做起訴狀)/被人告時說明自己不應該負責(賠償)的書狀
2
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
請求法院調查證據,例如請法院發函詢問地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聲請傳喚證人
3
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
把原告、被告的攻擊、防禦方法整理起來,讓法院清楚知道自己的打點在哪裡,一般是最後一份書狀(謎之聲:讓法院可以複製、貼上)
4
民事陳報狀
把想讓法院知道的事情,陳報給法院。例如陳報被告的戶籍謄本,確認送達合法

開庭的時候,不要期待法官會和你聊天(會有人這樣想嗎?)也不要因為法官多對你笑一下,就覺得案件對自己有利(反之亦然)。我曾經碰過法官一路要我與對方和解,不斷明示暗示案件對我方不利,我打死不和解(因為無法和客戶交代)最後還是判我方勝訴的案例。司法院期待「法官不語」,不會這麼容易讓人看出案件的勝敗。

至於開庭的時候法官會問什麼問題,大部分和法律的「涵攝」有關。涵攝這名詞聽起來好像很高大上,但大白話的意思就是:把社會生活事實套用到法律上,看看是不是會發生法律效果。關於涵攝,有另外一章特別探討,在此先不贅述。

3、證據要自己提出,或主動聲請法院調查
現代型的民事訴訟程序,原告方要主動提供證據給法院;被告方也是若有證據,應該要主動提供給法院,法院原則上不會主動調查證據[5]。請銘記在心:法院不會「主動」上山下海幫你找證據。只有在不能夠按照訴訟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得到足夠的心證的時候,且為了發現真實有必要,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6]

這個觀念在民事訴訟程序實在太重要了,所以要說三次:
民事訴訟證據要自己向法院聲請調查!
民事訴訟證據要自己向法院聲請調查!
民事訴訟證據要自己向法院聲請調查!

所以包青天電視劇裡,展昭上天下海主動幫忙民眾,洗刷冤情的劇情,在民事訴訟程序可以說是沒有。有證據利於自己,請主動拿出來,或者聲請法院調查(之後有專章專門講這個聲請調查證據,是什麼玩意)。

至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刑事訴訟法是規定: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7]。至於看倌是否相信法院會主動幫助被告,依職權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我只能回答5個字:「我也是醉了。」刑事訴訟法院是否會「主動」幫被告調查證據,或許和我國刑事訴訟是採有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同列為刑事訴訟兩大迷團阿!

【案例探討:在法庭大喊:我發誓若我說謊,出去被車子撞死,有用嗎?】[8]筆者親身經驗)
在一個給付工程尾款的案件,我們是原告,按照契約要求被告給付工程尾款120萬元。被告每次開庭至少嗆聲三次:我是被騙簽下這個契約,如果我有說謊,我出去被車子撞死!

被告的聲音大到,法庭外面等庭的律師、當事人都可以聽到。這個案件最後的結果?我方全部勝訴。為什麼?因為在法院是講道理的地方,單純嗆聲卻沒有負任何舉證(常見例子:說謊會下地獄【按:應該先證明地獄存在?】、我以爺爺的名字發誓,結果都一樣),是沒有用的。

Q:你心中覺得委屈,想進法院告人嗎?
A:請先蒐集好證據,先和律師討論是否可行,證據不足告了也沒用,只是浪費裁判費用和律師費
Q:你被別人告了,覺得心情很堵爛嗎?
A:這……我該說什麼呢?凡事總有第一次嗎?我自己也被別人告過刑事詐欺、偽造文書,那是一件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扶助案件,對造指控我和當事人共頭偽造文書…還記得去開庭的時候,心情是黑色的,最後當然是不起訴處分,就當去上堂課囉!
Q:你覺得有話想說,但是沒有一個出口,所以想告進法院向法官說?
A:應該找心理醫生,或者找家人、朋友傾訴,不要有話都到法院說
Q:你覺得被告是世界上最大的爛人,一定要全面開戰、告到他掛點?
A:訴訟永遠只會是手段,不是目的。在開戰之前,先想好自己要的是什麼,不要「為戰而戰。」單純為打官司而打官司,不知道自己的目的是什麼,只是讓律師荷包賺得飽飽,自己可能賠了金錢又花時間,最後什麼都沒得到
Q:你認為法條千條萬條,不如金條一條嗎?
A:你的案件沒有重大到法官願意收賄好嗎,法官有終身俸,不會為了一點點小錢就鋌而走險。俗話說,你可以說我判決寫的很爛,但是不能說我拿錢!就是這個意思
Q:你覺得法官是青天大老爺,應該主動幫你發動調查證據嗎?
A:別鬧了,古裝劇看太多,不要拿明朝的劍砍清朝的官。要法院調查什麼證據,請自己主動聲請



[1] 2016年度司法統計年報,年度統計分析第32頁。參照http://www.judicial.gov.tw/juds/
[2] 同上註。
[3] 聯合新聞網2017530日報導,台灣社會信任調查中,民眾對法官的信任度僅32.8%,位居倒數第二;另外65.8%的受訪者對「司法是否能夠維護公平正義」採否定的態度。參照https://udn.com/news/story/7314/2493947
[4] 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5]民事訴訟法第288條:「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依前項規定為調查時,應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6]在法律條文的系統「應」與「得」是完全不一樣的概念。「應」代表法官一定要這樣做,沒有做就是違反法律的規定;「得」則是指法官有裁量權限,可以選擇要不要這樣做。從上開敘述可知,在民事訴訟法院要不要「主動」調查證據,是有裁量權限的。
[7]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
[8] 筆者親身經驗。



2017年12月5日 星期二

【開公司(一)—公司負責人的風險與責任】(文:戴家旭律師)

















官網連結http://www.cdlaw.com.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224

案例:米奇與米妮兩人從小一起長大,是青梅竹馬的好友。成年後,米妮號稱掌握了「王○酸辣湯」機密配方,想專攻酸辣湯市場。為了成立王○股份有限公司,米妮情商米奇成為公司負責人。米妮並對米奇說:「只要你成為公司負責人,我就嫁給你!」米奇雖然差點被愛情沖昏頭,但是擔心成為王○公司負責人,必須承擔法律風險。想請問創業顧問:(一)公司負責人指的是什麼?(二)成為公司負責人有什麼民事、刑事、行政法上的法律責任?


戴律師小提醒:企業的負責人(董事)就像是一艘船的船長一樣,決定企業這艘船要往哪裡開。董事在公司得享有報酬,相對應的對於公司也有「忠實義務」,必須以企業的利益為己任。倘若董事所為,違反忠實義務,例如倘若米奇洩漏酸辣湯的機密配方給敵對公司,非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得行使歸入權,也可能成立刑法上的背信罪。企業主,不得不察。


公司負責人的概念: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負責人可以分為:1、當然負責人。2、職務負責人。3、影子董事。


所謂當然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另外企業主需注意者,在股份有限公司,每位董事均為公司負責人,並非只有董事長是公司負責人,故發生法律責任時,每位董事均有責任。


另外職務負責人,是指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之範圍內,也屬於公司負責人。


影子董事,則為公司法101年修法新增的觀念,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非董事,雖形式上並非公司負責人,但實際上控制公司財務、業務、人事等職務,對於公司具有實質上控制權,也必須負擔相關之民事、刑事、與行政責任。



【相關條文】
公司法第8條:「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公司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1米奇倘若代表王○公司對外簽約進貨大寶濃湯一批,王○公司因此負債100萬元。倘若大寶濃湯公司向王○公司求償,米奇是否必須與王○公司同負100萬元之責任?


在法律上,公司被認為是獨立的個體,得獨立享有權利、負擔義務,所以被稱為法人。米奇雖然身為公司負責人,對外代表公司向大寶濃湯公司簽約,但權利義務歸屬於王○公司,與米奇本人無涉。


但實務上,除公司本身外,常以公司負責人為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倘若米奇以個人名義簽約為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則必須以個人財產負擔保證義務。故建議企業主在簽約成為連帶債務人前,仍須小心再小心。


2刑事責任:

刑法所規範的對象以自然人為主,倘若並非米奇自己的行為導致違反刑法法規,例如米奇侵吞公司資產(侵占罪、背信罪);或米奇濫用王○公司名義詐欺別人,否則米奇不會負刑事責任。


【相關條文】
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倘王○公司欠稅額達300萬元,米奇是否會被限制出境?還有沒有其他可能的行政罰?

現在我國司法實務,個人欠稅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欠稅在200萬元以上;若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之前,個人欠稅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欠稅300萬元以上,可以由財政部函請入出國移民署限制出境。


【相關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24條:「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 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稅捐稽徵機關未執行第一項或第二項前段規定者,財政部不得依第三項規定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一、限制出境已逾前項所定期間者。 二、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三、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四、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五、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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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7日 星期一

【契約篇(四)—簽約後如何解除或修改契約?】(文:戴家旭律師)




所謂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本來以為穩賺不賠的生意,也可能會賠的一屁股。就像電影「金爆內幕」中,華爾街投資人本來以為主角馬修麥康納的金礦公司,在印尼挖到了世界上含金量最大的金礦之一,所以股價大漲,想必當時華爾街投資人每個人都覺得金礦公司前景看好。沒想到後來金礦公司的檢驗報告作假,整件事情前後都是騙局,金礦公司被勒令下市,正所謂人生如戲,戲如人生啊…。
那麼,簽約之後發現苗頭不對,想解除契約或修改契約內容,要怎麼做呢?讓我們一起看下去。


範例:我們是消費性電子產品的中盤商,專門經營像是手機、筆電產品,與下游零售商訂有長期契約。因為原物料大漲的關係,導致我成本大增,如果按照原本契約規定出貨,可能會賠很多錢。想請問律師,雖然仍然在契約有效期間,我可不可以解除契約?或者有什麼補救方法?

【戴律師小提醒】
契約簽訂後,要再改變契約內容,行使解除權解除契約會很困難。比較建議的方式,是在契約中明訂日後可以修改契約的條款,或到達某種條件可以解除契約。訂立契約本來就是先小人後君子的辦法,先把事情都說清楚,避免日後發生爭議對簿公堂。

一、解除權,是指法律關係成立後,發生得以使法律關係溯及既往消滅的事由,可以分為意定解除權法定解除權。意定解除權指基於雙方的約定(例如契約中有明文約定),得以解除契約;法定解除權則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如果有意定解除權或法定解除權的事由,就可以解除契約。

那麼,如果沒有意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都沒有,怎麼辦?
答案:沒有辦法,必須按照契約走,如果契約內容沒有辦法履行,就會有相應而來的違約責任。簽約前,務必小心謹慎。千萬不要什麼都不知道,就傻傻地簽下去!

二、在本題中,立法者希望簽約時,締約雙方都要小心謹慎。所以一旦簽約,就要按照契約內容走。縱使原物料大漲,導致企業主的成本大增,原則上契約中若沒有約定原物料大漲可以解除契約,企業主是不可以單方面解約的。若單方面解約,必需面對隨之而來的損害賠償責任。例外的情形,倘若有民法第227-2條情事變更條款,亦即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得向法院聲請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三、上述情事變更條款,必需向法院聲請,曠日廢時是免不了的。比較好的解決方式,是企業主在訂約時,先在契約中訂明契約調整條款,亦即倘若原物料有上昇到一定程度,有重新協議訂約之權。當然若原物料下漲,也應該給下游廠商一定的折扣,契約才會公平。

【契約調整條款範例】
一、買受人同意倘原物料價格超過○○元時,出賣人得向買受人要求修改契約。倘協議不成,契約視為終止。
二、出賣人同意倘原物料價格低於○○元時,買受人得向出賣人要求修改契約。倘協議不成,契約視為終止。
三、按上二項契約修改後,○○月內出賣人或買受人不得要求調整契約內容。
四、修改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相關條文】
民法第227-2條:「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255條:「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256條:「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257條:「解除權之行使,未定有期間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解除權人於期限內確答是否解除;如逾期未受解除之通知,解除權即消滅。」
民法第258條:「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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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篇(三)—契約條款的六個套路】

2017年11月3日 星期五

【契約篇(三)—契約條款的六個套路】(文:戴家旭律師)
















官網連結:http://www.cdlaw.com.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220

現代生活中,簽約可以說是創業者或行銷人,家常便飯的事情。舉凡到銀行開戶、銷售產品或服務給客戶,在在都需要簽訂契約。
之前兩篇文章【怎樣才是有效的契約】、【簽約前的準備工作】閱讀完了之後,對於簽約應該有個基本的理解,那麼,常可以約定在契約內容中的套路有哪些呢?我們精心幫您準備了六個套路,讓我們一起看下去。


1、付款方式
創業者提供了優良的產品或服務,當然必須要把錢收到。俗話說:會把貨賣出去很容易,但是要把錢收到才是真功夫。常常看到的給付方式有:交付支票、匯款、或現金。
(1) 交付支票:請先打電話到銀行照會,詢問發票人的票信如何。如果拿到芭樂票,事後還要求償,很容易血本無歸。
(2)匯款:在契約中約定買家應於民國  年        日前給付        
(3)現金:給買家收據或發票,作為買家的付款證明。

2、給付之對價
創業者因為可以收到錢,應該提供怎樣的貨品或服務。
倘若是分階段驗收,應該約定好每階段應該驗收的時間為何?倘若買家沒有提出驗收有問題,可以約定視為驗收通過。
 
3、違約之處罰
在民法上,違約處罰最好用的是約定「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的意思,是說倘若立約人違反契約之約定,應該給付多少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且另外受有損害,並應賠償。
有約定懲罰性違約金的好處,是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常常看到舉證損害數額有所困難。例如:商譽受損害,究竟應該賠償多少錢?損害額是多少?被侵權之一方,常舉證困難。此時如果有約定懲罰性違約金(例如:新臺幣一百萬元),被侵權人舉證就不致於這麼無力了。
範例:倘訂立契約之一方違約者,應給付未違約者新臺幣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倘另外受有損害,並應賠償。

4、解除或終止契約的方式
契約的解除或終止,並不是當事人自己隨口說說就算數的。以解除契約為例,可以分為法定解除權以及意定解除權。白話文的意思,就是按照法律規定解除契約,或是當事人自己的約定解除契約。
創業者在訂立契約時,可以先想好倘若發生什麼狀況,可以解除契約。例如,約定倘若業者的款項在民國  年        日前倘若未給付,可以解除契約,而且「已經給付的款項不退還」。
你說,契約內容是不是很重要?
範例:倘立約之一方違反本契約,經未違反契約之一方訂相當期間催告其履行而不履行,未違約之一方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5、個人身分證字號以及地址
聯絡方式有玄機,個人的話,請載明身分證字號以及地址,可以避免因為姓名重複,人別難以特定的狀況,當然,若留下身分證影本會更好。
常看到有剛出道的創業者,只知道對方的「化名」就幫對方做事了,等到事情做完,收不到錢才來問律師:
「我收不到小花(化名)的錢怎麼辦?」
別鬧了!如果只知道化名你就幫他做事(還做完了),收不到錢我也沒辦法。

6、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的意思,是說倘若日後有因此契約所生之爭議,應該要到哪個法院去定紛止爭。不要小看這個條款,因為倘若約定的管轄法院,距離訂約一方太遠,光車馬費就很可觀了。舉例來說,胡亨利明明住在台北,合作廠商卻在契約中約定管轄法院在屏東,這擺明就是在整亨利!
範例:倘因本契約所生爭議,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約定價金分期付款要注意什麼?】
重點只有一個:要約定「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這句話的意思是,倘若分期付款中有一期沒有付錢,全部款項就通通到期。

舉例來說,十萬元分十期,每期一萬元。債務人到第二期就不付錢,若有「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的約定,十萬元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該給付給債權人餘款九萬元,就沒有分期約定的適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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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3日 星期五

【契約篇(二)—簽約前的準備工作】(文:戴家旭律師)















在前一篇【契約篇(一)—怎樣才是有效的契約?】中提到,如果簽了契約,原則上是很難改變的。這是商務合作的基本模式,因為有白紙黑字寫下來,彼此之間的條款寫清楚,立契約書的當事人有了充足的信任、理解,就應該要按照契約條款走。

契約條款的內容,必須要是清楚明瞭的。很多人說,法律人喜歡玩文字遊戲。但是一份沒人看得懂的契約,並不是好契約。真正的好契約,應該是雙方的權利義務都清楚、明瞭。彼此可以藉由這份好契約,繼續合作。

那麼,在簽約之前,行銷人或企業主,可以做什麼準備工作呢?我們接著看下去。


案例:大明和大龍蝦公司簽訂供貨合約,由大明下海捕龍蝦,提供新鮮海產給大龍蝦公司的餐廳販售。但大龍蝦公司賴帳,積欠貨款新臺幣九十五萬元,已經長達3個月不給大明。試問,倘若大龍蝦公司不給錢,大明可否向大龍蝦公司的負責人龍蝦王(注意:不是大龍蝦公司)請求給付貨款九十五萬元?


一、簽約的對象
(一)如果簽約對象是公司,可以先上經濟部商業司的網站(http://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Bar/queryInit.do),查詢這間公司的營業狀況是否正常。倘若公司的營業狀況是「歇業中」,卻仍然想要和創業主或行銷人簽約,信用本身就會是個問題。
(二)如果簽約對象是個人(自然人)或行號,可以先上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的「裁判書查詢」(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查詢這個人是否曾經有債信方面的問題。例如檢索結果,發現該人曾經被發過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就要特別小心。
(三)另外,在法律上「行號」的評價,是和個人相同的。舉例來說,「胖嘟嘟飲食店」和胖嘟嘟飲食店的老闆圓圈圈,法律上的評價相同。亦即胖嘟嘟飲食店欠錢,同時可以向老闆圓圈圈請求返還,法律的評價上胖嘟嘟飲食店和圓圈圈,兩者可以劃上等號。
(四)但是相對的,如果簽約對象是「公司」的話,在法律上的評價是「法人」,和上述行號就完全是兩碼子事。像是前述的案例,大龍蝦公司不給錢,原則(注意原則這兩個字)上大明是不能夠和大龍蝦公司的老闆龍蝦王,請求給付貨款的。因為大龍蝦公司是法人,龍蝦王是自然人,兩者在法律上的評價不一。

例外的狀況:例如簽約時,約定大龍蝦公司和龍蝦王應該負連帶賠償責任,此時大龍蝦公司不給付貨款,龍蝦王就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銀行實務上常見到的董監連保,就是類似這樣操作的。


二、契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
例如網路行銷,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行銷端應該做什麼事情。而業主,在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各應該給付多少錢,以及如何給付(匯款、支票、或現金。如果是支票,票期多長?)。


三、談好如何解除或終止契約
所謂買賣不成仁義在,就算這次生意不成,也沒有關係,之後還是會有合作的機會。那麼,在簽約前可以先談好,倘若契約走到一半,要解除或終止契約,雙方該如何辦理?例如:要提前多久通知?什麼條件可以解除契約?如果解除契約,已經給付的款項是否要退回?


【老戴的法律便利貼—契約解除和終止有什麼不一樣?】
「解除契約」,指的是契約溯及既往失效,法律效果原則上是回復原狀。例如甲方向乙方購買印刷機一台,嗣後發現印刷機有瑕疵,印刷出來的每張紙都有漏墨,所以甲乙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此時乙方已收受的買賣價金,應該退還甲方。

「終止契約」,指的是契約效果自終止日起向後失效。例如甲方與乙方簽訂租賃契約,承租台北市天母透天別墅一棟。承租三個月之後,甲乙雙方合意終止契約,則契約效力自終止日起向後失效,之前已給付的三個月租金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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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篇(一)—怎樣才是有效的契約?】(文:戴家旭律師)
















在執業律師的過程當中,常常被問到一個問題:契約要怎麼簽,才會有效呢?
答案:除非違反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否則契約簽名後,就會有效了。而且契約簽名之後,要反悔會很困難,所以碰到要簽名的時候,請務必小心。

--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

我也很常碰到企業主,在已經簽約之後才來找我,詢問:戴莉絲(這不是錯字),我簽了不平等條約怎麼辦?這個時候,大部分的時候,都已經沒有救了,契約怎麼簽,就是怎麼走(否則為什麼要簽約?)

 為什麼原則上契約簽名後,就會有效呢?這和民法一個很重要的觀念有關:「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

 所謂的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意思是法律原則上不會管契約要怎麼樣約定,大家愛怎麼約定,就怎麼約定(這就是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名稱的由來)。這樣的目的,是希望大家在簽約的時候,可以發揮最大的創造力,讓社會的人力、物力作最大資源的利用。契約要怎麼約定,法律原則上不管!

 但是(注意這個但是),契約雙方的約定不能夠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或是違反公序良俗(民法第72條),否則契約就會無效。舉例來說:
試問:富○公司董事長蔡董和美麗女秘書Amy約定,每週固定做愛一次,Amy不得推辭的〈性愛契約〉有效嗎?

 這樣的契約,法律界的見解統一,都認為違反公序良俗(民法第72條)無效。(按:公序良俗的意思,就是: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意思。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口頭約定契約有效嗎?

答案:原則上口頭約定契約,就是有效的。例外倘若法律規定必須按照法定方式者,就必須踐行法律所規定的方式才可以(民法第73條)。

 舉例來說,離婚協議書必須要以書面為之,並且要有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並且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法第1050條)。倘若沒有踐行這樣的要式,夫妻之間口頭說說要離婚,只能當作夫妻之間的口角,不可能會發生離婚的效力幽!(所謂床頭吵,床尾和)

那麼,口頭約定的契約會發生什麼問題呢?

答案是,很難舉證。口頭約定契約雖然也有效力,但是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張權利的一方要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倘若只有口頭約定契約,日後發生爭議,對於要主張權利的一方會很不利。所以商場上,大家談妥的事情,很重視要用白紙黑字寫下來,而且條款內容要很清楚明瞭。

 舉例來說,假設獨角仙公司答應在今年中秋節要出貨一批獨角仙幼蟲給Henry,Henry也先預付了款項2000元。但是中秋節都過去了,Henry還是沒收到獨角仙幼蟲。此時獨角仙公司抗辯:當初沒說要中秋節出貨,是說10月底再出貨!

 此時,倘若當初沒有簽約,或是沒有其他紀錄佐證,Henry很難證明買這批獨角仙的目的,就是為了要在中秋節前使用。中秋節之後再收到,就沒有意義了。

  
【老戴的法律便利貼】
Q:微型創業者一開始常碰到的問題,就是尾款收不到!但是又沒有簽到契約,這時候怎麼辦呢?
A:雖然沒有契約,但是仍舊可以使用Line對話記錄、電子郵件對話記錄,用來佐證我們曾經有過協議提供貨品或服務,所以客戶應該在特定的時候給付款項。換句話說,雖然沒有白紙黑字的契約,但是用其他的輔助證據,證明雙方有過協議存在,對方應該要給錢!
有了證據,客戶還是不給錢,這時候可以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或為了避免客戶脫產先聲請假扣押。但老話一句,所謂預防甚於治療,與其碰到問題後再解決,不如剛開始的時候,就想辦法預防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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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2日 星期一

律師的五種類型—你要找哪位?(文:戴家旭律師)














官網連結:http://www.cdlaw.com.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171&uid=

時序進入民國105年。現在啊,不但一般民眾要認識律師,做生意的人更要認識律師。不管是跑法院、寄律師函、擬遺囑、討欠款,凡事與法律相關,找到好律師最重要。那麼,怎樣的律師才是好律師呢?這篇小文嘗試將律師分為五個種類,可以幫助您認識律師,進而找到最適合您的律師。


【成果型律師】
成果型律師把當事人的事情,看成自己的事情。重視案件的成敗,與委託人的滿意程度。如果是一定是會輸的案子,成果型律師會希望當事人輸少一些。如果案件能贏,一定要幫當事人爭取到最大金額的。

因為重視成果,加班熬夜是免不了的。常常看到成果型律師,低頭滑手機或是在捷運大聲講電話,因為成果型律師個性很急,既然客戶付了錢,就要趕快替客戶做出效果。

成果型律師要怎麼找呢?除了問親朋好友有沒有推薦的律師?以及負不負責任之外,在與律師諮詢的時候,也可詢問律師:是不是有承辦過此類案件的經驗?結果如何?或是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搜尋該律師的大名,瀏覽看看這個律師曾經做過的案子。

這種律師收費一般比較高,因為他們不會收了錢不做事。如果客戶討價還價,那麼寧願不幹,也不想浪費口舌。

〈收費〉:貴。

【代辦清單律師】
代辦清單律師心中總是有個代辦期限。他們在期限前,一定會把該給的書狀、該開的會、該交代的事情交代完。但是否能夠完成客戶的期待?或是滿足自己對承辦案件的期許?這就不一定了。可能要看與客戶的交情?是不是喜歡這客戶或客戶給的律師費用夠不夠高。
孫子兵法上說:「以正合,以奇勝。」 意思就是,一般的作戰,總是以「正兵」合戰,用「奇兵」取勝。代辦清單律師不一定可以出奇制勝,但是他們該做的事情,一樣也不會少。把手頭上的案件交給他們,可以放心,絕對會負責任處理
很多律師剛出道時,是代辦清單律師。做久了,可能會升級為成果型律師。當然也有律師,會墮落到跑得快律師,這就不足為榜樣了。

〈收費〉:中等。

【跑得快律師】
跑得快律師,雖然收了錢,但是不一定會辦事。他們的重點,在於收費。至於錢拿了以後,客戶的事情會不會辦好,則與我有什麼關係?他們的特色,是開完庭之後就和客戶說:「不好意思我很忙,先走了。」留下還有千言萬語想對律師說的客戶,但是律師跑了。

還有另外一個特色,是遲到。

與客戶約好九點開會,跑得快律師可能九點半才到。請切記,如果連守時這件事情,律師都沒辦法做到,也很難期待他們可以完成什麼艱鉅的任務了。就這點而言,跑得快律師真的是不厚道。

但是跑得快律師有個優點,就是:便宜。反正收了錢,不一定要做事。總之先把錢收進來再說吧!我不是說便宜一定沒好貨。但是付貴一些的錢,總是容易請到優質的律師。

〈收費〉:低。

【名牌律師】
名牌律師不是用來辦事的,是用來裝飾的。

在讀書的時候,我也曾崇拜某些「大律師」們,可以身兼數職。不但常在臉書發表文章,也常上新聞媒體、報章雜誌。一般社會大眾比較單純,看到律師有名氣,就覺得事情一定辦的好。但不知心中是否曾經有個問號:一直寫文章發臉書、上節目,受採訪,要怎麼抽出時間辦案呢?

沒錯,名牌律師是不辦案的。說的更精確一些,名牌律師是「收案不辦案」。他們可能收了案子,就丟給下面的受雇律師做。開庭,當然也是受雇律師去開庭。你說客人是找這名牌律師,他憑什麼不開庭?
這真是個笑話,名牌律師這麼忙碌,怎麼會有時間到法院一趟呢?

實際上,名牌律師還是不要出庭比較好。因為他們充其量只和當事人開過一次會,之後就再也沒碰過卷宗。所以他們出庭,因為對案件事實不清楚,可能會發生恐怖的結果,只能講一些天馬行空的事情,或抽象的原理原則,演戲給客戶看。但也不能苛責他們,畢竟,當事人就是慕名牌律師的名氣而來,他們每天寫文章、上廣播、受採訪,都沒時間了,怎麼會有可能辦案呢?

〈收費〉:很貴。

【黑道律師】
黑道律師的特色是低調。如果你沒有門路,基本上還找不到他們。他們專門替黑道大哥(或替死的小弟做事),專業領域為槍砲彈藥、毒品、強盜等刑事案件。

碰到黑道律師,第一件事你會覺得他們很客氣。他們也一定會客氣,因為電話常常被檢察官監聽,甚至事務所可能被檢察官搜索過。曾經聽過一個黑道律師,被檢察官嗆聲:我覺得你就是毒販的白手套!如果被檢察官這樣罵過,誰會不低調呢?

黑道律師的風險,其實滿高的,有時候會被黑吃黑。例如某毒販A要求黑道律師,把一袋鈔票給毒販B。因為A和B都是黑道律師的客戶,黑道律師也不疑有他。錢從A運給B後,黑道律師才聽說:鈔票袋裡面竟然夾有海洛因!成為運輸毒品的工具,風險極高。

〈收費〉:?(是個謎,我也不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