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7日 星期一

【契約篇(四)—簽約後如何解除或修改契約?】(文:戴家旭律師)




所謂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本來以為穩賺不賠的生意,也可能會賠的一屁股。就像電影「金爆內幕」中,華爾街投資人本來以為主角馬修麥康納的金礦公司,在印尼挖到了世界上含金量最大的金礦之一,所以股價大漲,想必當時華爾街投資人每個人都覺得金礦公司前景看好。沒想到後來金礦公司的檢驗報告作假,整件事情前後都是騙局,金礦公司被勒令下市,正所謂人生如戲,戲如人生啊…。
那麼,簽約之後發現苗頭不對,想解除契約或修改契約內容,要怎麼做呢?讓我們一起看下去。


範例:我們是消費性電子產品的中盤商,專門經營像是手機、筆電產品,與下游零售商訂有長期契約。因為原物料大漲的關係,導致我成本大增,如果按照原本契約規定出貨,可能會賠很多錢。想請問律師,雖然仍然在契約有效期間,我可不可以解除契約?或者有什麼補救方法?

【戴律師小提醒】
契約簽訂後,要再改變契約內容,行使解除權解除契約會很困難。比較建議的方式,是在契約中明訂日後可以修改契約的條款,或到達某種條件可以解除契約。訂立契約本來就是先小人後君子的辦法,先把事情都說清楚,避免日後發生爭議對簿公堂。

一、解除權,是指法律關係成立後,發生得以使法律關係溯及既往消滅的事由,可以分為意定解除權法定解除權。意定解除權指基於雙方的約定(例如契約中有明文約定),得以解除契約;法定解除權則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如果有意定解除權或法定解除權的事由,就可以解除契約。

那麼,如果沒有意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都沒有,怎麼辦?
答案:沒有辦法,必須按照契約走,如果契約內容沒有辦法履行,就會有相應而來的違約責任。簽約前,務必小心謹慎。千萬不要什麼都不知道,就傻傻地簽下去!

二、在本題中,立法者希望簽約時,締約雙方都要小心謹慎。所以一旦簽約,就要按照契約內容走。縱使原物料大漲,導致企業主的成本大增,原則上契約中若沒有約定原物料大漲可以解除契約,企業主是不可以單方面解約的。若單方面解約,必需面對隨之而來的損害賠償責任。例外的情形,倘若有民法第227-2條情事變更條款,亦即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得向法院聲請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三、上述情事變更條款,必需向法院聲請,曠日廢時是免不了的。比較好的解決方式,是企業主在訂約時,先在契約中訂明契約調整條款,亦即倘若原物料有上昇到一定程度,有重新協議訂約之權。當然若原物料下漲,也應該給下游廠商一定的折扣,契約才會公平。

【契約調整條款範例】
一、買受人同意倘原物料價格超過○○元時,出賣人得向買受人要求修改契約。倘協議不成,契約視為終止。
二、出賣人同意倘原物料價格低於○○元時,買受人得向出賣人要求修改契約。倘協議不成,契約視為終止。
三、按上二項契約修改後,○○月內出賣人或買受人不得要求調整契約內容。
四、修改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相關條文】
民法第227-2條:「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255條:「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256條:「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257條:「解除權之行使,未定有期間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解除權人於期限內確答是否解除;如逾期未受解除之通知,解除權即消滅。」
民法第258條:「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倘若您閱讀本文章產生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

 
                          【契約篇(三)—契約條款的六個套路】

2017年11月3日 星期五

【契約篇(三)—契約條款的六個套路】(文:戴家旭律師)
















官網連結:http://www.cdlaw.com.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220

現代生活中,簽約可以說是創業者或行銷人,家常便飯的事情。舉凡到銀行開戶、銷售產品或服務給客戶,在在都需要簽訂契約。
之前兩篇文章【怎樣才是有效的契約】、【簽約前的準備工作】閱讀完了之後,對於簽約應該有個基本的理解,那麼,常可以約定在契約內容中的套路有哪些呢?我們精心幫您準備了六個套路,讓我們一起看下去。


1、付款方式
創業者提供了優良的產品或服務,當然必須要把錢收到。俗話說:會把貨賣出去很容易,但是要把錢收到才是真功夫。常常看到的給付方式有:交付支票、匯款、或現金。
(1) 交付支票:請先打電話到銀行照會,詢問發票人的票信如何。如果拿到芭樂票,事後還要求償,很容易血本無歸。
(2)匯款:在契約中約定買家應於民國  年        日前給付        
(3)現金:給買家收據或發票,作為買家的付款證明。

2、給付之對價
創業者因為可以收到錢,應該提供怎樣的貨品或服務。
倘若是分階段驗收,應該約定好每階段應該驗收的時間為何?倘若買家沒有提出驗收有問題,可以約定視為驗收通過。
 
3、違約之處罰
在民法上,違約處罰最好用的是約定「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的意思,是說倘若立約人違反契約之約定,應該給付多少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且另外受有損害,並應賠償。
有約定懲罰性違約金的好處,是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常常看到舉證損害數額有所困難。例如:商譽受損害,究竟應該賠償多少錢?損害額是多少?被侵權之一方,常舉證困難。此時如果有約定懲罰性違約金(例如:新臺幣一百萬元),被侵權人舉證就不致於這麼無力了。
範例:倘訂立契約之一方違約者,應給付未違約者新臺幣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倘另外受有損害,並應賠償。

4、解除或終止契約的方式
契約的解除或終止,並不是當事人自己隨口說說就算數的。以解除契約為例,可以分為法定解除權以及意定解除權。白話文的意思,就是按照法律規定解除契約,或是當事人自己的約定解除契約。
創業者在訂立契約時,可以先想好倘若發生什麼狀況,可以解除契約。例如,約定倘若業者的款項在民國  年        日前倘若未給付,可以解除契約,而且「已經給付的款項不退還」。
你說,契約內容是不是很重要?
範例:倘立約之一方違反本契約,經未違反契約之一方訂相當期間催告其履行而不履行,未違約之一方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5、個人身分證字號以及地址
聯絡方式有玄機,個人的話,請載明身分證字號以及地址,可以避免因為姓名重複,人別難以特定的狀況,當然,若留下身分證影本會更好。
常看到有剛出道的創業者,只知道對方的「化名」就幫對方做事了,等到事情做完,收不到錢才來問律師:
「我收不到小花(化名)的錢怎麼辦?」
別鬧了!如果只知道化名你就幫他做事(還做完了),收不到錢我也沒辦法。

6、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的意思,是說倘若日後有因此契約所生之爭議,應該要到哪個法院去定紛止爭。不要小看這個條款,因為倘若約定的管轄法院,距離訂約一方太遠,光車馬費就很可觀了。舉例來說,胡亨利明明住在台北,合作廠商卻在契約中約定管轄法院在屏東,這擺明就是在整亨利!
範例:倘因本契約所生爭議,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約定價金分期付款要注意什麼?】
重點只有一個:要約定「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這句話的意思是,倘若分期付款中有一期沒有付錢,全部款項就通通到期。

舉例來說,十萬元分十期,每期一萬元。債務人到第二期就不付錢,若有「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的約定,十萬元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該給付給債權人餘款九萬元,就沒有分期約定的適用了。

倘若您閱讀本文章產生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


  

2017年10月13日 星期五

【契約篇(二)—簽約前的準備工作】(文:戴家旭律師)















在前一篇【契約篇(一)—怎樣才是有效的契約?】中提到,如果簽了契約,原則上是很難改變的。這是商務合作的基本模式,因為有白紙黑字寫下來,彼此之間的條款寫清楚,立契約書的當事人有了充足的信任、理解,就應該要按照契約條款走。

契約條款的內容,必須要是清楚明瞭的。很多人說,法律人喜歡玩文字遊戲。但是一份沒人看得懂的契約,並不是好契約。真正的好契約,應該是雙方的權利義務都清楚、明瞭。彼此可以藉由這份好契約,繼續合作。

那麼,在簽約之前,行銷人或企業主,可以做什麼準備工作呢?我們接著看下去。


案例:大明和大龍蝦公司簽訂供貨合約,由大明下海捕龍蝦,提供新鮮海產給大龍蝦公司的餐廳販售。但大龍蝦公司賴帳,積欠貨款新臺幣九十五萬元,已經長達3個月不給大明。試問,倘若大龍蝦公司不給錢,大明可否向大龍蝦公司的負責人龍蝦王(注意:不是大龍蝦公司)請求給付貨款九十五萬元?


一、簽約的對象
(一)如果簽約對象是公司,可以先上經濟部商業司的網站(http://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Bar/queryInit.do),查詢這間公司的營業狀況是否正常。倘若公司的營業狀況是「歇業中」,卻仍然想要和創業主或行銷人簽約,信用本身就會是個問題。
(二)如果簽約對象是個人(自然人)或行號,可以先上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的「裁判書查詢」(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查詢這個人是否曾經有債信方面的問題。例如檢索結果,發現該人曾經被發過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就要特別小心。
(三)另外,在法律上「行號」的評價,是和個人相同的。舉例來說,「胖嘟嘟飲食店」和胖嘟嘟飲食店的老闆圓圈圈,法律上的評價相同。亦即胖嘟嘟飲食店欠錢,同時可以向老闆圓圈圈請求返還,法律的評價上胖嘟嘟飲食店和圓圈圈,兩者可以劃上等號。
(四)但是相對的,如果簽約對象是「公司」的話,在法律上的評價是「法人」,和上述行號就完全是兩碼子事。像是前述的案例,大龍蝦公司不給錢,原則(注意原則這兩個字)上大明是不能夠和大龍蝦公司的老闆龍蝦王,請求給付貨款的。因為大龍蝦公司是法人,龍蝦王是自然人,兩者在法律上的評價不一。

例外的狀況:例如簽約時,約定大龍蝦公司和龍蝦王應該負連帶賠償責任,此時大龍蝦公司不給付貨款,龍蝦王就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銀行實務上常見到的董監連保,就是類似這樣操作的。


二、契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
例如網路行銷,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行銷端應該做什麼事情。而業主,在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各應該給付多少錢,以及如何給付(匯款、支票、或現金。如果是支票,票期多長?)。


三、談好如何解除或終止契約
所謂買賣不成仁義在,就算這次生意不成,也沒有關係,之後還是會有合作的機會。那麼,在簽約前可以先談好,倘若契約走到一半,要解除或終止契約,雙方該如何辦理?例如:要提前多久通知?什麼條件可以解除契約?如果解除契約,已經給付的款項是否要退回?


【老戴的法律便利貼—契約解除和終止有什麼不一樣?】
「解除契約」,指的是契約溯及既往失效,法律效果原則上是回復原狀。例如甲方向乙方購買印刷機一台,嗣後發現印刷機有瑕疵,印刷出來的每張紙都有漏墨,所以甲乙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此時乙方已收受的買賣價金,應該退還甲方。

「終止契約」,指的是契約效果自終止日起向後失效。例如甲方與乙方簽訂租賃契約,承租台北市天母透天別墅一棟。承租三個月之後,甲乙雙方合意終止契約,則契約效力自終止日起向後失效,之前已給付的三個月租金不退還。

倘若您閱讀專欄產生任何法律問題,歡迎以下述方式與我們聯繫:
·    官網 cdlaw.com.tw
·    電郵 lawyer@cdlaw.com.tw






【契約篇(一)—怎樣才是有效的契約?】(文:戴家旭律師)
















在執業律師的過程當中,常常被問到一個問題:契約要怎麼簽,才會有效呢?
答案:除非違反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否則契約簽名後,就會有效了。而且契約簽名之後,要反悔會很困難,所以碰到要簽名的時候,請務必小心。

--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

我也很常碰到企業主,在已經簽約之後才來找我,詢問:戴莉絲(這不是錯字),我簽了不平等條約怎麼辦?這個時候,大部分的時候,都已經沒有救了,契約怎麼簽,就是怎麼走(否則為什麼要簽約?)

 為什麼原則上契約簽名後,就會有效呢?這和民法一個很重要的觀念有關:「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

 所謂的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意思是法律原則上不會管契約要怎麼樣約定,大家愛怎麼約定,就怎麼約定(這就是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名稱的由來)。這樣的目的,是希望大家在簽約的時候,可以發揮最大的創造力,讓社會的人力、物力作最大資源的利用。契約要怎麼約定,法律原則上不管!

 但是(注意這個但是),契約雙方的約定不能夠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或是違反公序良俗(民法第72條),否則契約就會無效。舉例來說:
試問:富○公司董事長蔡董和美麗女秘書Amy約定,每週固定做愛一次,Amy不得推辭的〈性愛契約〉有效嗎?

 這樣的契約,法律界的見解統一,都認為違反公序良俗(民法第72條)無效。(按:公序良俗的意思,就是: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意思。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口頭約定契約有效嗎?

答案:原則上口頭約定契約,就是有效的。例外倘若法律規定必須按照法定方式者,就必須踐行法律所規定的方式才可以(民法第73條)。

 舉例來說,離婚協議書必須要以書面為之,並且要有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並且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法第1050條)。倘若沒有踐行這樣的要式,夫妻之間口頭說說要離婚,只能當作夫妻之間的口角,不可能會發生離婚的效力幽!(所謂床頭吵,床尾和)

那麼,口頭約定的契約會發生什麼問題呢?

答案是,很難舉證。口頭約定契約雖然也有效力,但是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張權利的一方要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倘若只有口頭約定契約,日後發生爭議,對於要主張權利的一方會很不利。所以商場上,大家談妥的事情,很重視要用白紙黑字寫下來,而且條款內容要很清楚明瞭。

 舉例來說,假設獨角仙公司答應在今年中秋節要出貨一批獨角仙幼蟲給Henry,Henry也先預付了款項2000元。但是中秋節都過去了,Henry還是沒收到獨角仙幼蟲。此時獨角仙公司抗辯:當初沒說要中秋節出貨,是說10月底再出貨!

 此時,倘若當初沒有簽約,或是沒有其他紀錄佐證,Henry很難證明買這批獨角仙的目的,就是為了要在中秋節前使用。中秋節之後再收到,就沒有意義了。

  
【老戴的法律便利貼】
Q:微型創業者一開始常碰到的問題,就是尾款收不到!但是又沒有簽到契約,這時候怎麼辦呢?
A:雖然沒有契約,但是仍舊可以使用Line對話記錄、電子郵件對話記錄,用來佐證我們曾經有過協議提供貨品或服務,所以客戶應該在特定的時候給付款項。換句話說,雖然沒有白紙黑字的契約,但是用其他的輔助證據,證明雙方有過協議存在,對方應該要給錢!
有了證據,客戶還是不給錢,這時候可以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或為了避免客戶脫產先聲請假扣押。但老話一句,所謂預防甚於治療,與其碰到問題後再解決,不如剛開始的時候,就想辦法預防幽。
 


倘若您閱讀專欄產生任何法律問題,歡迎以下述方式與我們聯繫:
·    --電郵:lawyer@cdlaw.com.tw
·    --官網:www.cdlaw.com.tw(成鼎律師事務所)

(預約諮詢需支付諮詢費用,常年法律顧問另有優待)






2016年12月12日 星期一

律師的五種類型—你要找哪位?(文:戴家旭律師)














官網連結:http://www.cdlaw.com.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171&uid=

時序進入民國105年。現在啊,不但一般民眾要認識律師,做生意的人更要認識律師。不管是跑法院、寄律師函、擬遺囑、討欠款,凡事與法律相關,找到好律師最重要。那麼,怎樣的律師才是好律師呢?這篇小文嘗試將律師分為五個種類,可以幫助您認識律師,進而找到最適合您的律師。


【成果型律師】
成果型律師把當事人的事情,看成自己的事情。重視案件的成敗,與委託人的滿意程度。如果是一定是會輸的案子,成果型律師會希望當事人輸少一些。如果案件能贏,一定要幫當事人爭取到最大金額的。

因為重視成果,加班熬夜是免不了的。常常看到成果型律師,低頭滑手機或是在捷運大聲講電話,因為成果型律師個性很急,既然客戶付了錢,就要趕快替客戶做出效果。

成果型律師要怎麼找呢?除了問親朋好友有沒有推薦的律師?以及負不負責任之外,在與律師諮詢的時候,也可詢問律師:是不是有承辦過此類案件的經驗?結果如何?或是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搜尋該律師的大名,瀏覽看看這個律師曾經做過的案子。

這種律師收費一般比較高,因為他們不會收了錢不做事。如果客戶討價還價,那麼寧願不幹,也不想浪費口舌。

〈收費〉:貴。

【代辦清單律師】
代辦清單律師心中總是有個代辦期限。他們在期限前,一定會把該給的書狀、該開的會、該交代的事情交代完。但是否能夠完成客戶的期待?或是滿足自己對承辦案件的期許?這就不一定了。可能要看與客戶的交情?是不是喜歡這客戶或客戶給的律師費用夠不夠高。
孫子兵法上說:「以正合,以奇勝。」 意思就是,一般的作戰,總是以「正兵」合戰,用「奇兵」取勝。代辦清單律師不一定可以出奇制勝,但是他們該做的事情,一樣也不會少。把手頭上的案件交給他們,可以放心,絕對會負責任處理
很多律師剛出道時,是代辦清單律師。做久了,可能會升級為成果型律師。當然也有律師,會墮落到跑得快律師,這就不足為榜樣了。

〈收費〉:中等。

【跑得快律師】
跑得快律師,雖然收了錢,但是不一定會辦事。他們的重點,在於收費。至於錢拿了以後,客戶的事情會不會辦好,則與我有什麼關係?他們的特色,是開完庭之後就和客戶說:「不好意思我很忙,先走了。」留下還有千言萬語想對律師說的客戶,但是律師跑了。

還有另外一個特色,是遲到。

與客戶約好九點開會,跑得快律師可能九點半才到。請切記,如果連守時這件事情,律師都沒辦法做到,也很難期待他們可以完成什麼艱鉅的任務了。就這點而言,跑得快律師真的是不厚道。

但是跑得快律師有個優點,就是:便宜。反正收了錢,不一定要做事。總之先把錢收進來再說吧!我不是說便宜一定沒好貨。但是付貴一些的錢,總是容易請到優質的律師。

〈收費〉:低。

【名牌律師】
名牌律師不是用來辦事的,是用來裝飾的。

在讀書的時候,我也曾崇拜某些「大律師」們,可以身兼數職。不但常在臉書發表文章,也常上新聞媒體、報章雜誌。一般社會大眾比較單純,看到律師有名氣,就覺得事情一定辦的好。但不知心中是否曾經有個問號:一直寫文章發臉書、上節目,受採訪,要怎麼抽出時間辦案呢?

沒錯,名牌律師是不辦案的。說的更精確一些,名牌律師是「收案不辦案」。他們可能收了案子,就丟給下面的受雇律師做。開庭,當然也是受雇律師去開庭。你說客人是找這名牌律師,他憑什麼不開庭?
這真是個笑話,名牌律師這麼忙碌,怎麼會有時間到法院一趟呢?

實際上,名牌律師還是不要出庭比較好。因為他們充其量只和當事人開過一次會,之後就再也沒碰過卷宗。所以他們出庭,因為對案件事實不清楚,可能會發生恐怖的結果,只能講一些天馬行空的事情,或抽象的原理原則,演戲給客戶看。但也不能苛責他們,畢竟,當事人就是慕名牌律師的名氣而來,他們每天寫文章、上廣播、受採訪,都沒時間了,怎麼會有可能辦案呢?

〈收費〉:很貴。

【黑道律師】
黑道律師的特色是低調。如果你沒有門路,基本上還找不到他們。他們專門替黑道大哥(或替死的小弟做事),專業領域為槍砲彈藥、毒品、強盜等刑事案件。

碰到黑道律師,第一件事你會覺得他們很客氣。他們也一定會客氣,因為電話常常被檢察官監聽,甚至事務所可能被檢察官搜索過。曾經聽過一個黑道律師,被檢察官嗆聲:我覺得你就是毒販的白手套!如果被檢察官這樣罵過,誰會不低調呢?

黑道律師的風險,其實滿高的,有時候會被黑吃黑。例如某毒販A要求黑道律師,把一袋鈔票給毒販B。因為A和B都是黑道律師的客戶,黑道律師也不疑有他。錢從A運給B後,黑道律師才聽說:鈔票袋裡面竟然夾有海洛因!成為運輸毒品的工具,風險極高。

〈收費〉:?(是個謎,我也不敢問)

2016年10月6日 星期四

真品平行輸入有違法嗎?

Q10:「真品平行輸入」有無違法?我想從國外進口飾品,都是正版的,不能賣嗎?

一、真品平行輸入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按現行著作權法之規定,除有同法第87-1條的情況,真品平行輸入是違法的。按著作權法第87條第4款之規定:「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者製版權人或者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由此可知臺灣著作權法對於真品平行輸入係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規定。法院得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不違反商標法之規定:商標法不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因商標法採「權利耗盡原則」或稱「第一次銷售主義」,在商品第一次銷售時,商標權人之商標權因為已獲得相當之報酬,權利已經耗盡,故不得再對後手主張商標專用權。按照商標法第36條第2項之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三、不違反專利法之規定:專利法與商標法同,採權利耗盡理論或稱第一次銷售主義,商品銷售後專利權人因為已經獲得相當之報酬,不可以再對同一商品主張專利權之保障。按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六、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且此非僅限於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與設計專利均有準用之規定。

解套方案:現在許多小資企業主,常以真品平行輸入的方式作點小生意,像是進口外國飾品、公仔、香水等於國內販賣,認為這些小東西都是正版的,所以沒有觸法。孰料,竟被國內代理商檢舉觸犯著作權法!

本問題歸根究底,在著作權法是惡法!天底下哪有進口正版東西販賣,竟然還違法的道理?這是政府迫於外國壓力下,所訂定的惡法,導致國內許多殷實企業主,竟然因此惡法而觸法,留下刑事案底!政府可以說是變相幫助外國廠商,欺負國內老百姓!

解決本問題的方法,在於企業主法律形式的安排上,可以透過代購而非買賣的方式,幫助顧客訂貨。換言之,企業主並非賺取買賣價差,而僅賺取代購佣金,貨品的買受人仍為顧客,企業主只是幫忙訂購而已,用此方式降低法律上的風險。


侵害商標權,恐有民事及刑事責任喔!

Q8:商標權侵害的民刑事責任是什麼?大毛在網路上未經授權,把公司名稱掛上三麗鷗(Hello Kitty)的商標,按商標法會有什麼責任?

一、三麗鷗公司得要求大毛除去對Hello Kitty註冊商標的侵害:
大毛在網路上公開販售仿冒的Hello Kitty,侵犯三麗鷗公司的商標權,三麗鷗公司得要求大毛立即將在網路上所販賣之物品下架,停止販售。同時,三麗鷗公司亦得請求銷毀仿冒之Hello Kitty,及銷毀製造仿冒Hello Kitty之原料或器具。

二、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按照商標法的規定,三麗鷗公司得向大毛主張之損害賠償方式,包括以下幾種:
(一)包括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按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計算);
(二)按侵害三麗鷗商標權所得之利益計算;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
     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
     所得利益。
(三)查獲侵害三麗鷗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
     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
     額。
(四)以相當於三麗鷗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
   額為其損害。
      實務上最常見的計算標準,是上述第三種,以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這是以實際查扣之商品價格計算,而非以國稅局所記載之報稅數量為計算基準。

三、刑事責任:
按商標法第95條之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
商標法第69條:「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Q9:在網路上販賣仿冒品的責任是什麼?我在網路上販賣仿冒的史努比Snoopy被抓到,怎麼辦?

一、按商標法第97條之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這裡的前二條商品,是指侵害商標權的物品,即仿冒品。

二、這一條成立的要件,是知悉自己所販賣的物品為仿冒品卻仍然販賣,或者是為了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仿冒品。需注意者,是在網路上販賣仿冒品,也是一樣的責任。


被抓到賣仿冒品,要想辦法和對方談成和解。因本條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故對方提起刑事告訴會無法撤回。若可以達成和解,縱對方提起刑事告訴,有機會得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