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5日 星期二

【案例分享】買房後發現附近有墳墓,可以解約嗎?

 


買的房子附近有墳墓、垃圾場、葬儀社等嫌惡設施,於簽約之後可以後悔不買嗎?有什麼法律上的權利可以主張呢?

快來看大鬍子律師戴家旭分享案例以及法律意見吧!



【案例事實】

廖阿姨已經年過50,生過兩個小孩的她,身材略顯發福。每次來找我,廖阿姨都會把調色盤裡面紅、藍、黃三原色,在身上穿過一輪。

 

「上了年紀的人,喜歡穿的花花的吧?說不定10年以後我也是醬」,我心裡想。

 

平常廖阿姨在菜市場買菜,買把青菜,都會凹小販要多送一把蔥。這次廖阿姨買房子,只去看過一次房,竟然就簽約下訂!

 

但簽約之後,廖阿姨就後悔了,覺得政府打房進行中,自己這次看走了眼,不想要買這棟房子。廖阿姨一直找理由,終於發現自己買的這棟房子,附近有墳墓。所以想要用這個理由要求解除契約,問律師:「買的房子附近有墳墓,可以解除契約嗎?」

 

會有這個問題,是因為內政部公佈的不動產現況說明書,規定300公尺內要記載的嫌惡設施,包含「顯而易見的私人墳墓」。

 

坦白說,以文山區的房子為例,300公尺內有私人墳墓的,比比皆是。究竟廖阿姨能不能以300公尺內有私人墳墓,要求解除買賣契約呢?

 

【法律分析】

1、   房屋300公尺以內有私人墳墓,未事前告知容易被認定具有瑕疵

一樣米養百樣人,房屋附近有墳墓,會不會減損房屋的價值,其實每個人的主觀看法都不一樣。以作者為例,我根本、完全、不會在乎住家附近有沒有墳墓。為什麼呢?因為「活著的人比死人可怕」,死人不會害人,活著的人才會害人。

 

但是法院則傾向認為房屋附近300公尺倘若有私人墳墓,會減損房屋的價值(臺灣新竹地院108訴字第508號判決)。因為內政部規定的不動產現況說明書,要記載房屋周邊半徑300公尺範圍內之重要設施,包含市場、超級市場、學校、警察局、行政機關、體育場、醫院、飛機場、台電變電所用地、地面高壓電塔、寺廟、殯儀館、公墓、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垃圾場(掩埋場、焚化場)、顯見之私人墳墓、加油站、瓦斯行、葬儀社。

 

在這個狀況,房屋附近有墳墓,是會被認定有減損房屋的價值的,具有瑕疵。那麼,法律效果呢?請接著看下去。

 

2、   解除契約困難,減少價金較容易

倘若房屋買受人(例如廖阿姨)想要解除買賣契約,必須證明解除契約並非「顯失公平」,舉證責任在廖阿姨。解除契約若顯失公平,買受人只能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9條)。

 

法諺有云:「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在臺灣,不動產買賣都是大買賣,要買房子的人不太可能只看了一次、兩次房屋,就決定要買房子(廖阿姨是例外)。再加上300公尺內有沒有「顯而易見」的私人墳墓,如果真的是顯而易見,多去看個幾次也會發現,在這種狀況下,要主張解除契約真的很難。

 

廖阿姨,你就承認吧,你是買房後覺得買貴了、不划算,才想解約。並不是因為在乎附近有墳墓。

 

雖然解除契約這條路很難走,但是房屋的300公尺內有私人墳墓,法院傾向會請不動產估價師估價,鑑定因為附近有墳墓,導致房屋有多少價值的減損,而判決可以減少價金(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465號判決)。所以廖阿姨雖然解除契約困難,但要求減少價金,說不定是可以撈到一些便宜的。

 

3、   賣方得以特約排除

對於房屋的賣家來說,廖阿姨這種簽約之後不想履約的行為,實在太令人討厭了。如果你不想買,就不要簽約,不要浪費我們這麼多的時間……。

 

賣方為了杜絕像廖阿姨這種簽了契約不認帳的客戶,可以在買賣契約中明示嫌惡設施的所在位置(例如,哪裡有墳墓、加油站、高壓電塔),既然契約中都已經寫明白,買方也簽名畫押了,就不能夠像文中的廖阿姨一樣,翻臉不認帳。

 

p.s 每個法律個案都略有不同,但差一點就會差很大。良心建議採取任何法律行動之前,像是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告人、或被告,先諮詢過律師,降低犯錯的機會。

                                      

[延伸看下去]
→遺產繼承第一次就上手-誰是繼承人(影片)?https://youtu.be/DL3WOdt0lBk

→遺產繼承-活著的配偶先拿一半,是這樣子嗎(影片)?https://youtu.be/GJ-Zs3KIbDE


→不動產官司常見的迷思01-幫你建立正確觀念(影片):https://youtu.be/snGLa-sSzjM

→打官司前要做好的準備-幫你提高勝率02(影片):https://youtu.be/Ngdy6FtJksI

→房東的法寶 律師教你不再為房客困擾03(影片):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35jukYGFn0

→ 印章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被拿去簽發本票借錢,該怎麼辦?
https://www.cdlaw.com.tw/modules/news/ ... .php?storyid=317&uid=
→房子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被抵押借錢,甚至被拍賣,該怎麼辦?
https://www.cdlaw.com.tw/modules/news/ ... .php?storyid=302&uid=
→與他人共有不動產,想要變現但該如何處理?
https://www.cdlaw.com.tw/modules/news/ ... .php?storyid=274&uid=
→房子出租給房客,房客不僅欠租而且到期都不返還房屋該怎麼辦?
https://www.cdlaw.com.tw/modules/news/ ... .php?storyid=273&uid=

→單親媽媽買房簽約後後悔,可以解除契約嗎?

https://www.cdlaw.com.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390

2020年12月2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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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0日 星期日

【案例分享】單親媽媽買房簽約後後悔,可以解除契約嗎?



 【案例事實】

小美是我認識超過20年的好朋友,年近40的她,身材仍然保持的窈窕動人,和老公已經離婚,自己扶養一個小孩。

這次小美來找我,在律師室裡哭的死去活來,一直說這是她「離婚以來人生的最大挑戰!」還好律師室裡常備有紙巾,就是為了這種時刻使用的,我趕緊遞紙巾給小美擦擦眼淚,聽她說說,到底發生什麼事情。

原來是小美前陣子看房市在增溫,從來沒有買過房子的她,起心動念想要買房賺錢。畢竟老師們不是都有在說,要有「被動收入」,才能夠「財富自由」嗎?

沒有想到,小美買房子的速度,比上MOMO購物網血拼還快。只去看過一次房子的小美,連實價登錄都沒有查詢,就和賣家大胖簽約成交了一棟價格1200萬元的房子!

買了房子以後,才是小美提心吊膽的開始,有句話叫「患得患失」,就是在說小美這種人。房子剛成交,她馬上就在IG上宣告親朋好友,他要成為有房一族了!

但是當小美看到政府公布新的打房政策,她馬上就心慌慌,擔心房市要降溫,因為「公司法人買房變成沒有寬限期,貸款限制六成;自然人買房第三戶以上也沒有寬限期,貸款限制六成。」

小美哭哭啼啼的問我:「大鬍子律師,我不想要買這個房子了,因為我的房子被政府打房變成賠錢貨,可以和大胖解約嗎?」

【律師法律意見】 

律師最重要的工作(沒有之一),就是要說當事人不想聽的話,我對小美說明:

一、什麼狀況可以解除契約?
契約經過雙方簽署以後,要解除契約必須要有契約解除權。契約解除權一般分成兩個種類:

(一)意定解除權。(二)法定解除權。

(一)意定解除權的意思,最常看到的情形是買賣雙方重新坐下來,談出一個解除契約的條件。在小美已經簽署契約的狀況之下,最常見的情形是小美要賠償賣家大胖一筆違約金,才可以解約。這個時候可否解約的發球權,掌握在大胖手上,因為意定解除權需要雙方都同意,才有可能解除契約。只要大胖說聲「我拒絕」,小美怎麼哭都沒用。

(二)至於法定解除權,則是指法律有特別規定;或者契約有約定可以解除契約的事由。常看到的例子,例如民法規定的「瑕疵擔保責任」,如果買賣標的物有價值、品質、效用上的瑕疵(例如:凶宅、海殺屋、輻射屋),有可能可以主張要解除契約。

 

在小美的例子裡,當初要買房子簽約的時候,是小美出於自由意志下所為的決定,白話文就是,沒人拿著刀、槍逼小美簽約買房子,已經是成年人了,簽約自然要負責任,除非有上述(一)意定解除權;或(二)法定解除權,不能夠說想要解約,就解約的。

 

二、小美可以主張情事變更法則,因為政府公佈新的打房政策,要求減少買賣價金嗎?

如果對於法律稍微有瞭解的人,可能會知道民法第227之2條有規定「情事變更法則」,意思是倘若契約成立之後,發生情事變更,不是當時可以預料的,而且按照原來的法律效果顯失公平,可以要求法院增加、或減少給付。

 

在小美的案例當中,她會想要主張政府要打房,不是自己可以預料到的,要主張情事變更,買賣價金應該要從1200萬元降低下來!至少降個百分之十,120萬元也好!

 

但是(人生的重點就是但是),投資本來就有風險,沒有任何買賣是穩賺不賠的。小美在買房子的時候,就應該知道政府的政策是一直在改變的,不可能永遠都順風。人生沒有一帆風順,任何生意都會碰到順境、逆境。

換句話說,小美沒有辦法證明投資有風險,是當時「不可」預料的,自然不能拿這個來說嘴,要情事變更。更困難的是,小美還要想辦法向法院說明,如果按照原來的契約履行,對她來說是「顯失公平」。請注意,這個顯失公平不是對小美自己一個人「主觀上」而言,而是「客觀上」顯失公平。

 

法律上有一句話,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小美如果沒有辦法證明(一)買房子時不能預期政府政策本來就一直在改變。(二)顯失公平。他打情事變更法則,要大胖降低買賣價金,就是條必敗的道路,她打這個官司敗訴可期。

 

三、賣家大胖可以怎麼做?

相較於小美,大胖可以做的事情多的是。因為小美已經和大胖簽約,發球權變成在大胖手上。大胖可以主張小美應該要繼續履行契約。同之前所說的,小美如果沒有辦法解除契約,就應該要按照原來契約繼續履行。

 

實際上在我看過的契約當中,房屋買賣契約在簽約之後,如果買家不履行契約,往往會伴隨高額的違約金。舉例來說,我曾看過一個契約的違約金,每年度違約金是18.75%。這是什麼概念呢?相當於倘若契約尾款剩下1,000萬元,買家故意不履約,一年的違約金就是1,875,000元(計算式:10,000,000×18.75%=1,875,000),實際上比18.75%違約金更高的比例,我也見過;或是有些契約中也會約定,買家(像是小美)拒絕履約不買,賣家可以沒收買家已經給付的買賣價金。

 

總結:

  1. 房子是給人住的,不是投資炒作、賺錢發財的工具。買賣房子的時候,優先考量的應該是這房子的使用方法,而不是要怎麼要靠房子發大財。
  2. 契約簽署之前,務必小心謹慎。沒有簽署契約之前,不買的人最大。簽署契約之後,不想解約的人最大。
  3. 契約簽署之後,要想解約,要看有沒有(1)意定解除權,或(2)法定解除權,如果都沒有仍然拒買,賣家有可能主張高額的違約金,或者主張要沒收已經給付的價金。

 

p.s 案例內容純屬虛構,請勿對號入座。

[延伸看下去]
→遺產繼承第一次就上手-誰是繼承人(影片)?https://youtu.be/DL3WOdt0lBk
→遺產繼承-活著的配偶先拿一半,是這樣子嗎(影片)?https://youtu.be/GJ-Zs3KIbDE
→不動產官司常見的迷思01-幫你建立正確觀念(影片):https://youtu.be/snGLa-sSzjM
→打官司前要做好的準備-幫你提高勝率02(影片):https://youtu.be/Ngdy6FtJksI
→ 印章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被拿去簽發本票借錢,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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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被抵押借錢,甚至被拍賣,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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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他人共有不動產,想要變現但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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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出租給房客,房客不僅欠租而且到期都不返還房屋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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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1日 星期二

【案例分享】有設定抵押沒有現金流,判決抵押權塗銷?(文:戴家旭律師)


官網連結:http://www.cdlaw.com.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353&uid=


本次戴家旭律師來跟各位讀者分享實務案例,借錢給別人,千萬要記得留下憑據,特別是交付現金時,不論是一張簡單的收據或是簽收證明,文書格式不拘(但內容務必要寫清楚啊~),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否則縱使有設定抵押權,別人堅決否認收到錢的時候,老天爺也很難幫助你/妳!

【案例分享】債權人拒絕塗銷抵押權,怎麼辦?(文:戴家旭律師)


官網連結:http://www.cdlaw.com.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351&uid=


向親朋好友借錢,並提供不動產給債權人設定抵押權,但債權人拿到返還的借款,不配合塗銷抵押權,該怎麼辦?難道只能放任抵押權一直存在嗎?這次戴家旭律師要跟各位讀者分享實務案例,保護自己的不動產!


2019年12月16日 星期一

理財是越理越窮、還是越理越富?

我坐在長榮航空的頭等艙,飛往北海道避暑、兼度假。

長榮空姐的制服是墨綠色的,剪裁合身,真是好看。我向空姐點了一杯香檳,好配7分熟的肋眼牛排。小孩向空姐吵著要頭等艙的玩具,空姐臉上擺出專業的笑容,和我與小孩說:「沒有問題,馬上來。」

「臺灣的夏天好熱,不去北海道避暑,我活不下去......。」我在座位上喃喃自語。座位旁邊的妻子,睡的很熟。

臺灣的事情,早就被我拋到五里雲霄以外了,從今天開始,我只要想下一餐要吃什麼、要去哪裡玩就好。

(以上這些,是我本來夢想「財富自由」之後,會發生的事情,但都只是一場夢......請點擊連結看全文)

2019年8月16日 星期五

【大鬍子律師專欄】本票裁定收到怎麼辦?吃手手也沒用



本所戴家旭律師為著作《勝訴 五天打通民事官司的任督二脈》作者,新專欄「大鬍子律師」上週正式開設,請各位讀者多多關注喔!

繼上週戴家旭律師解釋本票裁定的效力後,這次要跟各位讀者分享如果真的收到本票裁定要怎麼辦呢!?

如果有一天突然收到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相信有些讀者會感到疑惑或是驚訝(什麼?自己何時簽過本票?),但大部分讀者內心應該會煩惱要怎麼處理才好。

當各位讀者真的收到本票裁定究竟該怎麼辦?進行的第一步當然......不能吃手手!點擊下面影片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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