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小美利用司法院法拍屋查詢系統,以低價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標得一棟鄰近臺北101的大坪數豪宅的房地所有權二分之一的持分,原以為能靠這棟豪宅的租金讓小美的荷包滿滿。想不到事與願違,豪宅內還住有其他房地所有權人小明。
原來小美標得的房地所有權持分的前手是小明的大哥,原本親人間私自商量好,於父親過世後繼續居住,但小明的大哥之後將所有權持分移轉給女兒,女兒又因債務問題,所有權持分遭法院拍賣,雖然法院有通知有優先承買權的小明,即小明可以用相同的條件來優先承買,可惜小明手上沒有足夠的資金,最後只能放棄優先承買,才讓小美順利標得。
在上面的例子來看,小美跟小明都想繼續使用收益這棟房子,但雙方對於共有的這棟房子無法達成共識,到最後,因兩人官司的來往,使得這幢房屋閒置在那裡,兩人都無法使用。究竟兩人對於共有的這棟房屋該如何處理呢?
(2)裁判分割:共有人不能協議決定分割方法,或協議後共有人拒絕配合協議分割內容時,法院會受理任一共有人的請求,以判決的方式對於共有物進行分割。
以案例裡面的小美與小明為例,既然雙方一直對於這棟房子的使用一直無法達成協議,按照民法第824條第2項的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時,最後得訴請法院以裁判的方式來分割共有物。
至於常見的裁判分割態樣:
(1)原物分配:將共有物直接分配給各共有人,若不方便分配的部分,得將原物分配給部分共有人,並由分配到共有物的人以金錢補償未分配到的人。
(2)變價分割:把共有物的全部或部分出售,以出售後獲得的金錢分配給各共有人。
至於裁判分割的訴訟時間有長有短,時間長短的因素包含共有人人數、共有人的意見、土地現況、是否有人死亡、訴狀及通知書是否可送達等等一切事項有關。一旦選擇裁判分割,大概都要花上個數個月到數年不等。
讀到這裡,你已經學到了分割共有物的方法,也瞭解裁判分割的常見分割態樣,更知道裁判分割不是一蹴可幾的。相信以後在處理共有物,你不會再像小美與小明一樣,讓自己的房子不是自己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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