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老李往生以後,留下3個繼承人,繼承老李在忠孝東路的大樓3棟。老李生前沒有立遺囑,3個繼承人又對於怎麼繼承遺產沒有共識,吵的不可開交。因為遺產稅要在6個月內申報,沒有報會被罰鍰,所以3個繼承人之一,只好先就老李遺留下來的遺產,去辦理「公同共有」。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有什麼不同呢?也可以辦理分割登記嗎?
專有名詞,目的是為了方便專業人士溝通方便。但是卻造成了業外的民眾困擾,因為真的很難理解。
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最大的不同在於「沒有」持分的概念,或者說只有「潛在持分」(潛在應有部分)的概念。關於持分,你可以先看這篇:
>>持分房產變現金的9個獲利秘訣2.持分是什麼?夫妻登記持分2分之1會有什麼影響?
以上面老李往生,留下3個繼承人的例子來說,這3個繼承人去做公同共有登記的時候,你會看到謄本上登記為「公同共有1分之1」(重要)。
如果繼承人公同共有部分被法拍,你也會看到公告上記載:「公同共有1分之1」。這個時候,如果你覺得:真是賺到了,法拍價格這麼便宜,你就大錯特錯......因為實際上買到的,只有潛在的持分3分之1而已!
在上面老李的例子,繼承人們如果要「單獨」處分他們3分之1潛在的持分,是不可以的。因為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如果要處分公同共有物,需要得到「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例外規定,是按照土地法第34-1條第5項準用第1項的規定,適用多數決。按照釋字第562號解釋:「共有物之應有部分,係指共有人對共有物所有權之比例,性質上與所有權並無不同。是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屬公同共有者,其讓與自得依土地法第34-1條第5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問題是,如果沒有辦法取得多數人的同意,怎麼辦呢?
山不轉路轉,解決方法是繼承人們要先把公同共有的狀態,變為「分別共有」。如果繼承人們彼此間可以談妥,就沒有問題。但如果談不妥,可以訴請法院為分割登記(民法第1164條,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公同共有是團難解的結,實務工作也常發生公同共有的困難。但是如果還在可以解決的階段,要趕快解決,避免留到下一代人數更多、更加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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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房產變現金的9個獲利秘訣2.持分是什麼?夫妻登記持分2分之1會有什麼影響?
持分房產變現金的9個獲利秘訣3.公同共有是什麼?可以辦理分割嗎?
持分房產變現金的9個獲利秘訣4.我的房子不是我的房子,共有物該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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