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3日 星期四

最新消息 : 債務人把房子脫產信託了?有救嗎?還是沒救了?

















(文:戴家旭律師)

本周的成鼎好好讀,由戴家旭律師跟各位分享信託的初步概念,案例式的說明,讓困難的法律變得生活化,我們更歡迎所有對信託有興趣的讀者來所諮詢喔。

案例:小王和老朱是二十多年的好朋友了。小王因為投資澳門賭場,被騙一屁股錢,想向老朱調頭寸一千萬元周轉。老朱本來很擔心借錢後,小王還不出錢來,但因為小王打包票:「我臺北市東區忠孝東路上的房子,隨便賣都有上億萬元,一定還的起啦,你放心!」老朱才把辛苦賺來的錢,借給小王。試問:
(一)  老朱借錢給小王一千萬後,赫然發現小王忠孝東路上的房子已經被信託,移轉登記給小王的女朋友春嬌。老朱還有救嗎?
(二)  承上,若老朱在借錢給小王之前,有在小王忠孝東路上的房子上設定抵押,有無不同?
(三)  老朱可否對已被移轉給春嬌的忠孝東路房子,聲請假處分?

戴家旭律師解答:
(一)   
信託的目的有很多,像是資產配置、節稅等等。但是脫產肯定不是信託法的立法目的。為此,信託法第6條規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前項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但受益人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期或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不在此限。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

用白話文來說的話,意思就是:信託的目的不是為了債務人脫產之用。所以如果信託行為有害債權人的權利的話,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信託行為。

至於什麼是「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信託法第6條第1項法文),是指因債務人(即信託委託人)之行為,致債權人之債權不能獲得滿足,亦即因債務人之行為而致債權陷於清償不能、或困難或遲延之狀態而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63號民事判決)。且倘債務人將其唯一可清償債權之不動產予以信託,且無其他資產可清償債權人之債權,如此堪認債務人之信託行為已有害債權,則債權人自得聲請撤銷此項信託(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在案例中,小王將最值錢的忠孝東路房子,設定信託登記給女朋友春嬌,而且小王除了這間房子外,可謂身無長物,直接導致老朱的債權獲得清償有困難,故老朱得按信託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塗銷信託登記,將房子移轉回小王身上,藉此清償債權。

(二)   
如果老朱在借錢給小王前,有在小王忠孝東路的房子設定抵押權,老朱會占有優勢許多。因為按照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老朱在借錢給小王前,有在小王忠孝東路的房子設定抵押,則縱使小王將房子信託登記給春嬌,對於老朱的抵押權也不影響。倘若小王還不出錢來,老朱得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拍賣老朱的房子受償。

(三)   
倘若符合假處分的要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老朱是有可能對信託登記到春嬌名下忠孝東路的房子,假處分成功的。要假處分成功,老朱必須釋明(在法律上,釋明的舉證責任程度較低):1、債權存在(這個容易)。2、春嬌有脫產之可能(這個比較困難)。倘若聲請假處分成功,往往可對債務人小王產生敲山震虎的效果。


成功案例:債務人將名下房地信託登記給他人,債權人真的沒轍嗎?

















10月深秋的某個晚上,戴律師的朋友王董忽然來訪,原來,王董在年初借了一筆錢給友人阿珠周轉應急,雙方約好6月還錢,阿珠也再三保證她名下有一間陽明山別墅,絕對會依約還款,王董念在朋友情分,縱橫商場多年的他沒有多加考慮,讓阿珠簽了借據以後,就依照她開口的金額兩肋插刀。不料,還款期限一到,阿珠竟然人渺無音訊,帶著王董的100多萬人間蒸發……。

王董眼巴巴的盼過一個夏天,終於認清阿珠不想還錢的事實了,他帶著那棟陽明山別墅的建物登記謄本向戴律師求助。

「阿珠欠錢不還,我可以賣她房子吧?」

但戴律師看著別墅的建物登記謄本,原本應該登記在阿珠名下的陽明山別墅,所有權人竟然變成李大平,還殘忍的註記了「信託登記,委託人:陳阿珠」,而依照信託法的規定,信託財產是不能被強制執行的,因此只要這棟別墅在李大平名下的一天,王董就完全不能動這別墅的主意,那阿珠當初所說的擔保,也就隨著夏天消逝了……!

「可是李大平這傢伙很明顯只是人頭!!」王董非常不服氣。

從王董帶來的資料看來,這棟別墅最近陸續被不同銀行和債權人塗銷抵押權的查封,的確很有可能是要趁王董不注意時,把別墅賣給其他人,也就是阿珠極可能有脫產的打算。

但只要想辦法讓陽明山別墅的所有權一直留在李大平名下,無法賣給其他人,阿珠必定會出面處理,王董也就有充裕的時間可以和阿珠商討還款的事,戴律師左思右想,決定對李大平名下的陽明山別墅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因為法律雖然規定,信託財產不能強制執行,但沒有規定債權人不能為了保全的目的,聲請「凍結」現狀。

很快的,法院准許假處分的裁定下來了,完成執行程序後,王董和戴律師拿到別墅最新的、熱騰騰的建物登記謄本─上面的記載事項多了「假處分登記。債權人:王董」,接下來就是等阿珠跟李大平要賣房子,發現無法辦理過戶時,就會現身了。

果然,不到兩天,就接到阿珠的代書來電,原來別墅的買賣契約都談好了,準備要過戶時竟然發現被封住,在戴律師的協助下,雙方談妥和解條件,王董也終於拿回了他的借款!


成功案例 : 被檢察官起訴竊盜,人生從此變黑白?

















張莉莉與大王、小陳因喜愛小動物,於是合資在台北開設了「毛小孩旅店」,想為寵物們創造一個溫暖舒適的夢想生活館,可惜一年後因理念不合而拆夥……。

拆夥後,大王與小陳留在原店址另起店名,將「毛小孩旅店」的招牌拆下,小陳告訴員工:「我們已經改店名了,這個招牌用不到了。」大王也表示:「拆下來的東西就當廢棄物處理就好。」員工於是將「毛小孩旅店」的招牌放進儲藏室,打算另找時間處理。

另一邊,張莉莉為了實現打造寵物天堂的夢想,也尋找到適合店面後繼續前進。不料,小陳某天走在路上,竟看到高高懸掛的「毛小孩旅店」招牌出現在眼前,而隔著玻璃落地窗,穿著圍裙在打理事情的熟悉身影,不就正是他的老搭檔!!小陳飛奔回自己店內,打開儲藏室的門,果然發現放在儲藏室最裡面的「毛小孩旅店」招牌已不翼而飛,氣急敗壞的小陳向警察調了監視器,帶著「證據」一狀告上地檢署。

監視錄影帶上清楚的顯示,小陳的店員小藍在某天晚間將「毛小孩旅店」的招牌,從店裡搬到員工出入口外,大約2個小時後,張莉莉的身影出現在畫面中,她拿走了躺在地上的「毛小孩旅店」招牌……。

儘管張莉莉極力否認,檢察官仍然以竊盜罪名,將張莉莉及小藍提起公訴……。

戴律師聽完整件事情的經過,眉頭一皺,覺得案情其實很單純,戴律師從「竊盜罪」的「主觀構成要件」著手,主張在本案中張莉莉主觀上完全沒有想要「將他人東西據為己有的想法」,這就是法律上所謂的「不法所有意圖」;而且也沒有「明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在偷東西,還是這樣做」的情形,也就是所謂的「竊盜故意」。

因為小藍曾經向她提起,「老闆說『毛小孩旅店』的招牌不要了,要處理掉。」張莉莉才告訴小藍「如果你們不要,那我要!!」既然張莉莉認為,「毛小孩旅店」的招牌是別人不要的,自己拿的是別人不要的「廢棄物」,她自然不符合竊盜罪所要求「竊取『他人之物』」的要件,否則,路邊翻垃圾桶的流浪漢豈不是一個個都成為小偷了?

法庭上,戴律師請求傳喚數位大王與小陳的店內員工作證,請他們證明確實曾經聽過兩位老闆說「毛小孩旅店」的招牌不需要了、要丟掉,強調張莉莉是認為「毛小孩旅店」的招牌沒有人要,所以才帶回整理並當作自己的招牌。案件經過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審理,法官採信了戴律師的主張,張莉莉終於獲得無罪判決確定,找回她的彩色人生!!


成功案例 : 業務上侵占-無據為己有之意,判決無罪!

















「被告葉董無罪!」聽完宣判結果,他終於暫時放下心中的大石頭。

大約一年前,葉董忽然收到一份地檢署的傳票,他是個生意人,是個正當經營的生意人,

手中傳票卻清清楚楚的印著「被告:葉董,案由:業務上侵占」……

民國93年間,葉董出資與從小一起長大的好友大齊合開公司,代理外國公司的高級登山用具,販售給國內登山愛好者,100年間葉董代表公司向美國Climber公司進口一組禦寒裝備的樣品,打算先試探市場反應後,再決定要不要進口販售。

不料,才辦完禦寒裝備的展示說明會,公司就遭逢經營困境,多筆訂單無法實現,許多客戶紛紛登門求償,葉董與大齊也因想法不同而衝突頻起,兩人決裂後大齊對他提起一連串的告訴,葉董的生活不得安寧……

但這次,對葉董提告的是美國Climber公司,Climber公司認為葉董使用完禦寒裝備的樣品後,遲遲不歸還,已經涉嫌業務上侵占,作為公司負責人的大齊在檢察官偵查時,出庭作證葉董是「私自」跟Climber公司接洽,取得禦寒裝備的樣品,而他完全不知情,檢察官根據大齊的證詞、進口報關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據,認定葉董構成業務上侵占,將他提起公訴。

戴律師分析後認為,葉董家境富裕,完全沒有動機去侵占價值僅僅新台幣5000多元的禦寒裝備樣品,何況公司和Climber公司並不是第一次合作,即使比這組禦寒裝備價值更高的其他產品,也從來不曾發生不歸還的情形,另外,樣品的進口是以公司名義進行,身為公司負責人的大齊怎麼可能不知情?

決定防禦策略後,戴律師從「侵占罪」的「主觀要件」著手,從各種角度向法官說明葉董並沒有要將禦寒樣品據為己有的想法,再輔以「侵占罪」的「客觀要件」,強調侵占罪必須要「實際上可以支配管理該物品」才有可能構成,但在本案中,舉辦完禦寒裝備的展示說明會後,葉董已經將樣品放進公司保險櫃,之後因為公司面臨財務困境,為了避免應該歸還給Climber公司的禦寒裝備樣品被債權人查封,所以連同樣品及其他較有價值的東西,一起移到其他地方保管,但當時因公司面臨困境而手忙腳亂,一時忘了處理歸還樣品的事,並沒有侵占的意思,葉董事後也展現誠意,表示願意賠償因為自己疏忽所造成Climber公司的損失,因此這應該只是單純的民事糾紛。

經過幾個月的審理,法官採信了戴律師的主張,認定檢察官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葉董想要將禦寒裝備的樣品據為己有,也在判決書中表示,不能因為不知道樣品如今下落為何,就認為負責接洽的葉董有業務上侵占行為。

法院判決還給葉董清白,解決了一樁心頭事,葉董收起判決、收拾心情,轉身又投入商場,仍然是那個正當經營的生意人。


成功案例 : 【賀】二千萬元官司全勝!


















民國934月,新北市一名女子陳美芸(化名)剛從國外出差回到工作的貿易公司,便被老闆叫進小辦公室。老闆蔡先生突然說,公司要結束營業了,並要陳美芸簽下一份切結書和兩千萬的本票。切結書上表明蔡先生代墊二千萬元給陳美芸經營貿易公司的業務部門。在102年時,蔡先生突然要陳美芸依照切結書的內容「清償」兩千萬元的墊付款。陳美芸慌亂無主,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審判時沒有請律師,將自己全部銀行帳戶資料提示給法官,想證明自己絕對沒有拿這二千萬元,一審法官卻判陳美芸全部敗訴,需賠償二千萬元!二審上訴時,陳美芸委請成鼎律師事務所戴家旭律師幫忙處理。戴律師主張蔡先生既以消費借貸的方式代墊二千萬元,自應證明有「給付二千萬元」之事實,並應提出證據。由於蔡先生無法證明有給付二千萬元的事實,因此台灣高等法院判決蔡先生敗訴,陳美芸也因此免於一輩子還債的辛苦。

陳美芸是貿易公司的國際業務專員,簽切結書當天,她剛從國外出差回國,精神狀況不佳。蔡先生乘此告訴他公司要結束營業,陳美芸更是心慌無主。蔡先生更說,要是她不簽下切結書和本票,她就別想離開會議室。陳美芸情緒瞬間緊張,害怕蔡先生會對她不利,趕緊簽下切結書和本票,落荒而逃。從此,貿易公司歇業,陳美芸再未踏入貿易公司的大門。

就在去年,蔡先生突然之間要陳美芸依據切結書的內容「清償」他「代墊」的兩千萬元。陳美芸不明所以,畢竟她一分錢都沒有拿阿!在新北地院一審審判時,陳美芸將自己所有銀行帳戶提示給法官看,希望證明自己沒有拿蔡先生的錢,沒想到法官判陳美芸全部敗訴!

上訴高院時,陳美芸找上戴律師,請戴律師幫忙處理。戴律師認為,這份切結書的內容有「代墊」兩字,是要說明蔡先生先借陳美芸一筆錢,這樣的法律關係類似消費借貸契約。因此,戴律師主張,此份切結書應適用消費借貸契約的法理,蔡先生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確實有交付二千萬元!

然而,蔡先生卻說時隔已久,提不出任何單據證明,與社會常情嚴重相背。最後,台灣高等法院認定蔡先生與陳美芸的切結書適用消費借貸的法理,蔡先生無法提出相關單據,證明有二千萬元現金流存在,等於無法提出陳美芸拿了蔡先生二千萬,因此判決蔡先生敗訴。

戴律師表示,與任何人簽訂切結書或簽發本票時,均應該小心謹慎。千萬不要因為一時心慌,就胡亂簽名。事關自己財產上的權益,更應該冷靜小心!


成功案例 : 被騙簽下不動產贈與契約,怎麼辦!?

















一個禮拜天的晚上,我接到一個氣急敗壞的電話。

是台中一位葉小姐打來。從Line圖片看起來,這位葉小姐大概24歲上下,眼睛好大,帶著假睫毛,嘴巴還嘟著裝可愛。
葉小姐說,因為母親受到「奈及利亞詐欺案」詐欺,兩個黑人,與三四個台灣人聯手,騙媽媽說有可以把黑錢洗成美鈔的機器,媽媽就把自己名下的不動產寫好贈與契約,還把所有權狀、身份證、印鑑證明、印鑑章全部交給黑人,相信把房子贈與給詐騙集團就可以拿到白花花的美鈔了,不知道到底該怎麼辦!?

葉小姐打來時我正在新竹和家人吃飯,未婚妻也一起在場。放下筷子,腦袋轉阿轉,和葉小姐說出我想到的解決方案:

按照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您的情形處理方式有三:

1.明天一大早先到地政事務所,要求地政事務所禁止移轉土地給詐騙集團。

2. 把所有資料照相用Line傳給我,隔天一大早我進辦公室馬上幫你們寫存證信函,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

3. 到戶政事務所撤銷母親的印鑑證明,此後一律改用簽名,這樣詐騙集團才無法使用媽媽的印鑑章。

後來~呼~奏效!保住不動產哩~!

請律師寫存證信函,保住自己的愛窩,花小錢省下一~大筆錢,值得啦!



成功案例 : 詐騙新手法:聲稱有門路取得銀行借款,網騙大學生被列詐欺幫助犯!














*本篇成功案例有上蘋果新聞喔~

於民國102年,台灣北部一大學生陳嘉慶(匿名)因極需用錢,又因為身負就學貸款,無法以自己名義向銀行取得借款。透過網路,陳嘉慶知道一位「阿賢」,宣稱有門路取得銀行借款。陳嘉慶就將身邊提款卡、提款卡密碼、身份證影本、銀行存簿正本,寄送給阿賢,以為阿賢可以成功向銀行代辦借款。孰料,陳嘉慶帳戶不久告知被列為「警示帳戶」,且帳戶被當作詐騙集團人頭帳戶使用,陳嘉慶被列為「詐欺罪幫助犯」,全案並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案經成鼎律師事務所戴家旭律師協助辯護,舉證陳嘉慶確實急需用錢,且與阿賢沒有金錢往來,並非詐欺罪共犯之一員,最後獲判不起訴處分。

陳嘉慶因為還是學生,突然有壓力急需用錢,經濟狀況本來就不佳,又有助學貸款的壓力,,卻沒辦法向銀行借到錢,才會透過網路,以為阿賢有代辦銀行借款的後門可走。

阿賢說要把提款卡、提款卡密碼、身份證影本、銀行存簿正本郵寄過去時,陳嘉慶本有所懷疑。但想該銀行帳戶內沒有錢,資料都郵寄給阿賢,也不會怎麼樣!沒想到,寄送資料後兩個禮拜,陳嘉慶發現沒有辦法登入網路銀行!更驚人的是,銀行人員通知他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陳嘉慶本人更接到台北地檢署的傳票!

原來,陳嘉慶的銀行帳戶,被當作詐騙集團的人頭戶。詐騙集團騙到的金錢,都匯款進入陳嘉慶的戶頭。而陳嘉慶的戶頭,又由阿賢的詐騙集團所控制,導致警方根本不就知道詐騙集團到底有哪些成員,僅能循線找到提供銀行帳戶的陳嘉慶。陳嘉慶故而被列為「詐欺罪幫助犯」

其後,陳嘉慶找到成鼎律師事務所的戴家旭律師,幫忙辯護。開庭兩次過程中,戴律師為陳嘉慶撰寫「刑事答辯狀」,為陳嘉慶出庭辯護,協助陳嘉慶提出需錢孔急的證據,包括借據、助學貸款、可傳喚之證人,以及詐騙集團阿賢的聯絡電話與地址。檢察官審酌相關證據後,認定陳嘉慶並沒有說謊,且沒有自詐騙集團得到一分好處,獲判不起訴處分。

戴律師表示,最近這樣的詐騙案例很多,若一般民眾需要用錢,要循一般途徑解決,千萬不要誤信有人有後門,可以代辦銀行借款,很容易就被列為詐欺罪幫助犯。因為將自己的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若不尋求律師專業協助,甚至可能會被起訴、判刑。一般民眾若碰到這種新型態的詐騙手法,不可不小心。

成功案例 : 醫美診所糾紛多,請慎入


第一次王晶晶,她戴著黑色的大墨鏡,身上一襲黑色套裝,腳底踩著橘色高跟鞋,透露出一身的時尚摩登。

晶晶黑色墨鏡一拿下,我看到兩個好像被拳頭K到的黑眼圈。他不用說話,我已經感受到他非常、非常不快樂。

晶晶動的醫美手術,是為了讓胸部看起來變更大更漂亮,所以把大腿脂肪移植到胸部,因為自體脂肪比較不易發生排斥。

醫生說,手術後,就和術前沒什麼兩樣。孰料,手術後晶晶的大腿左腿後右腿極度不對稱。術後晶晶的左腿,只有右腿的百分之60大。

說實話,我好像看到一根竹子和雞腿,同時組裝在髖關節一樣。

身為男人,我敢說晶晶本來就已經非常美,實在不應該動這刀。術後胸部從B升級到D,但是又何必呢?只是換來無窮無盡的悔恨而已。更何況還沒提起副作用呢。

我不贊成單純追逐美貌的醫美手術,因為過度追求外在的美麗,是一種病態。就算術後變的更漂亮,也只是外界世界給其更多的「關注」而已,並不是快樂。

而真正的快樂,永遠來自內在,是滿足於「自己所擁有」,而非窮盡一切追逐「自己所缺乏」。因為永恆的追求,人們將永遠不會滿足。

快樂,是一種心靈的平靜。



2016年6月18日 星期六

共享經濟時代來臨,不准Uber上路合理嗎?

作者:戴家旭律師








圖片來源:http://ppt.cc/SGJpJ



*本文同時刊載於蘋果即時論壇:http://ppt.cc/6fyEp

這禮拜一我從劍潭青年活動中心走出來,隨手攔了一台計程車要去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開庭。一上車,車上滿滿的煙味與霉味,臭的要命。因為要趕庭,我也沒說什麼,就在計程車上坐好,想說忍耐一下就到了,把窗戶搖下來讓自己可以呼吸。

「我在開冷氣,開什麼窗戶!」司機兇我。

我心裡想:「你車子這麼臭,我開個窗戶透透氣不行嗎?」心裡想歸想,但是我畢竟坐在人家車子裡,性命要緊。而且我要趕庭,打死我也不想遲到,所以寶寶心裡想,但是寶寶不說,乖乖把車窗搖上,坐到內湖的法庭大樓。

310元。」

司機收了我的錢,連聲謝謝也不說,就把車開走了。後來我一整天都很生氣,晚上睡覺前還想到這件事情。

但是就算我想投訴,也不知道要向哪裡投訴去,因為我沒有美國時間,去記司機的姓名與車牌。還有,到底要去哪裡投訴阿?我真的不知道。

如果我坐的是Uber,那可就不一樣了。Uber透過App叫車,倘若對於服務不滿意,馬上可以透過App反應滿意度。這就是所謂的「共享經濟」,廣大的鄉民們將有用但可能閒置的資源,放到社會上,創造更多的經濟利益。就像車擺在家裡,人下班後閒著也是閒著,不如改行當司機吧?還可以多賺一些銀子。

殊不知,這個行為可能會被處罰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還可能被吊照二個月到六個月(公路法第77條第2項)。Uber臺灣公司(臺灣宇博)還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罰了一百萬元。

這些處罰看似合法,但是,合理嗎?(因篇幅有限,僅就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論述)

按照公路法的設計,經營汽車運輸業是必須經過主管機關核准籌備的特許行業(公路法第37條)。也因為這樣,Uber司機沒有經過許可就經營運輸業(開Uber),所以被處罰。

但問題是,透過主管機關核准的計程車司機,服務就會比Uber好嗎?還是可以透過App即時反應服務品質的Uber司機,服務會比較好?

本文無意戰到底計程車好還是Uber好,關鍵點在於:應該讓市場經濟自然決定人民選擇計程車的服務,或是Uber的服務。東西好,人們自然就愛用。東西不好,就應該自然淘汰,而不是讓政府代替人民決定,什麼是好的,什麼是不好的。

有句法諺說:「解釋法律的人,應該比制訂法律的人更聰明。」隨著智慧型手機的普遍,共享經濟運用在我們日常生活,會越來越多。法律應該要隨著時代而改變,而非時代配合法律而牛步。政府機關或是立法者,應該要可以掌握臺灣是小國的優勢,發揮小國的靈活性,順勢時代而改變,而不是被時代的浪潮所吞末。

鐵砲v.騎兵隊
舉個例子來說,在日本戰國時代,那時候火繩槍剛傳入日本不久,大名(日本語,諸侯的意思)們對這種新式武器不熟悉覺得很難用,因為除了很貴之外,還要點火才能發射,下雨天就不能用,有夠麻煩。用火繩槍又好像有損武士道,打不贏,就開槍把你射死,所以不是每個大名都愛用。

善用火繩槍的大名,可以以尾張的織田信長為例,他首創三段式射擊法。因為火繩槍點火到發射,需要一段時間,敵人可利用這段時間前來攻擊鐵砲隊。所以信長將部隊分為前中後三隊,輪流點火、準備、與發射。這樣射擊時間就可以不中斷,有效打擊敵人。

不善用火繩槍的大名,可以以甲斐的武田勝賴為例(勝賴的父親是鼎鼎大名的武田信玄,信玄手創戰國第一兵團武田騎兵隊,三方原之戰信玄上洛途中,信玄把德川家康打的在馬上拉屎,信長本來以為接下來輪到自己會亡國)。

在長篠之戰前,勝賴聽聞信長準備了比自己多十倍的火繩槍後,說:「那種東西沒什麼用,大不了我們等到下雨時再攻擊。」

是這樣說沒錯,但如果沒下雨呢?

長篠之戰的結果,織田與德川聯軍善用火繩槍大敗勝賴,戰國第一兵團走上土崩瓦解之路,武田家滅亡。

時至今日,誰還會用騎兵隊與槍砲對抗呢?

那麼,禁止Uber上路,只准計程車攬客,或許合法,但是是合理的嗎?

公路法的規定,本來是希望透過主管機關事先審核,可以為人民把關,不要讓不符合資格的計程車司機上路。但是,不適任的司機真的就不上路了嗎?

Uber司機雖然也有不夠專業、或是繞路、對路況不熟的。但這些可以透過App馬上反應,將司機的狀況於網上公布,消費者可以自由選擇。立法者不應透過法律箝制共享經濟的浪潮,這樣做非但無用,還有可能把自己逼上死胡同。

臺灣是個很小的國家,但小有小的可貴性,就是小國具有高度的靈活性,可以隨著時代快速改變,調整自己。如果臺灣的法律無法快速的因應時代而改變,為臺灣的創業者塑造一個適合創業的環境,我們就像是曾號稱「戰國最強」的武田騎兵隊,曾經的亞洲四小龍(現在已經沒人承認了),即將沈沒。

(文末為計程車司機說句話,我也常碰到服務品質優良的運將bear,車子弄得乾淨又舒服。明明是105元,和我說:帥哥,只收100元,感謝你們提供優質的服務)

【相關條文】
公路法第77條第2項:「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或吊銷之。」

公路法第37條:「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下列規定,申請核准籌備: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二、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二)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前項第二款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延長路線至直轄市、縣(市)以外者,應由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商得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