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8日 星期六

共享經濟時代來臨,不准Uber上路合理嗎?

作者:戴家旭律師








圖片來源:http://ppt.cc/SGJpJ



*本文同時刊載於蘋果即時論壇:http://ppt.cc/6fyEp

這禮拜一我從劍潭青年活動中心走出來,隨手攔了一台計程車要去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開庭。一上車,車上滿滿的煙味與霉味,臭的要命。因為要趕庭,我也沒說什麼,就在計程車上坐好,想說忍耐一下就到了,把窗戶搖下來讓自己可以呼吸。

「我在開冷氣,開什麼窗戶!」司機兇我。

我心裡想:「你車子這麼臭,我開個窗戶透透氣不行嗎?」心裡想歸想,但是我畢竟坐在人家車子裡,性命要緊。而且我要趕庭,打死我也不想遲到,所以寶寶心裡想,但是寶寶不說,乖乖把車窗搖上,坐到內湖的法庭大樓。

310元。」

司機收了我的錢,連聲謝謝也不說,就把車開走了。後來我一整天都很生氣,晚上睡覺前還想到這件事情。

但是就算我想投訴,也不知道要向哪裡投訴去,因為我沒有美國時間,去記司機的姓名與車牌。還有,到底要去哪裡投訴阿?我真的不知道。

如果我坐的是Uber,那可就不一樣了。Uber透過App叫車,倘若對於服務不滿意,馬上可以透過App反應滿意度。這就是所謂的「共享經濟」,廣大的鄉民們將有用但可能閒置的資源,放到社會上,創造更多的經濟利益。就像車擺在家裡,人下班後閒著也是閒著,不如改行當司機吧?還可以多賺一些銀子。

殊不知,這個行為可能會被處罰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還可能被吊照二個月到六個月(公路法第77條第2項)。Uber臺灣公司(臺灣宇博)還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罰了一百萬元。

這些處罰看似合法,但是,合理嗎?(因篇幅有限,僅就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論述)

按照公路法的設計,經營汽車運輸業是必須經過主管機關核准籌備的特許行業(公路法第37條)。也因為這樣,Uber司機沒有經過許可就經營運輸業(開Uber),所以被處罰。

但問題是,透過主管機關核准的計程車司機,服務就會比Uber好嗎?還是可以透過App即時反應服務品質的Uber司機,服務會比較好?

本文無意戰到底計程車好還是Uber好,關鍵點在於:應該讓市場經濟自然決定人民選擇計程車的服務,或是Uber的服務。東西好,人們自然就愛用。東西不好,就應該自然淘汰,而不是讓政府代替人民決定,什麼是好的,什麼是不好的。

有句法諺說:「解釋法律的人,應該比制訂法律的人更聰明。」隨著智慧型手機的普遍,共享經濟運用在我們日常生活,會越來越多。法律應該要隨著時代而改變,而非時代配合法律而牛步。政府機關或是立法者,應該要可以掌握臺灣是小國的優勢,發揮小國的靈活性,順勢時代而改變,而不是被時代的浪潮所吞末。

鐵砲v.騎兵隊
舉個例子來說,在日本戰國時代,那時候火繩槍剛傳入日本不久,大名(日本語,諸侯的意思)們對這種新式武器不熟悉覺得很難用,因為除了很貴之外,還要點火才能發射,下雨天就不能用,有夠麻煩。用火繩槍又好像有損武士道,打不贏,就開槍把你射死,所以不是每個大名都愛用。

善用火繩槍的大名,可以以尾張的織田信長為例,他首創三段式射擊法。因為火繩槍點火到發射,需要一段時間,敵人可利用這段時間前來攻擊鐵砲隊。所以信長將部隊分為前中後三隊,輪流點火、準備、與發射。這樣射擊時間就可以不中斷,有效打擊敵人。

不善用火繩槍的大名,可以以甲斐的武田勝賴為例(勝賴的父親是鼎鼎大名的武田信玄,信玄手創戰國第一兵團武田騎兵隊,三方原之戰信玄上洛途中,信玄把德川家康打的在馬上拉屎,信長本來以為接下來輪到自己會亡國)。

在長篠之戰前,勝賴聽聞信長準備了比自己多十倍的火繩槍後,說:「那種東西沒什麼用,大不了我們等到下雨時再攻擊。」

是這樣說沒錯,但如果沒下雨呢?

長篠之戰的結果,織田與德川聯軍善用火繩槍大敗勝賴,戰國第一兵團走上土崩瓦解之路,武田家滅亡。

時至今日,誰還會用騎兵隊與槍砲對抗呢?

那麼,禁止Uber上路,只准計程車攬客,或許合法,但是是合理的嗎?

公路法的規定,本來是希望透過主管機關事先審核,可以為人民把關,不要讓不符合資格的計程車司機上路。但是,不適任的司機真的就不上路了嗎?

Uber司機雖然也有不夠專業、或是繞路、對路況不熟的。但這些可以透過App馬上反應,將司機的狀況於網上公布,消費者可以自由選擇。立法者不應透過法律箝制共享經濟的浪潮,這樣做非但無用,還有可能把自己逼上死胡同。

臺灣是個很小的國家,但小有小的可貴性,就是小國具有高度的靈活性,可以隨著時代快速改變,調整自己。如果臺灣的法律無法快速的因應時代而改變,為臺灣的創業者塑造一個適合創業的環境,我們就像是曾號稱「戰國最強」的武田騎兵隊,曾經的亞洲四小龍(現在已經沒人承認了),即將沈沒。

(文末為計程車司機說句話,我也常碰到服務品質優良的運將bear,車子弄得乾淨又舒服。明明是105元,和我說:帥哥,只收100元,感謝你們提供優質的服務)

【相關條文】
公路法第77條第2項:「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或吊銷之。」

公路法第37條:「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下列規定,申請核准籌備: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二、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二)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前項第二款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延長路線至直轄市、縣(市)以外者,應由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商得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2 則留言:

  1. 律師不是經濟學家。如果真想了解計程車的真實處境,以及uber的真實面貌,只從律師的角度真的不夠。
    為何不探討Uber公司本身對計程車的不公平競爭?不是計程車不夠好,而是台灣的經濟規模是否真的需要uber加入競爭?如果真想公平競爭,為何ubet遲遲不肯受公路法規範?為何不肯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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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律師不是經濟學家。如果真想了解計程車的真實處境,以及uber的真實面貌,只從律師的角度真的不夠。
    為何不探討Uber公司本身對計程車的不公平競爭?不是計程車不夠好,而是台灣的經濟規模是否真的需要uber加入競爭?如果真想公平競爭,為何ubet遲遲不肯受公路法規範?為何不肯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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