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3日 星期四

成功案例 : 業務上侵占-無據為己有之意,判決無罪!

















「被告葉董無罪!」聽完宣判結果,他終於暫時放下心中的大石頭。

大約一年前,葉董忽然收到一份地檢署的傳票,他是個生意人,是個正當經營的生意人,

手中傳票卻清清楚楚的印著「被告:葉董,案由:業務上侵占」……

民國93年間,葉董出資與從小一起長大的好友大齊合開公司,代理外國公司的高級登山用具,販售給國內登山愛好者,100年間葉董代表公司向美國Climber公司進口一組禦寒裝備的樣品,打算先試探市場反應後,再決定要不要進口販售。

不料,才辦完禦寒裝備的展示說明會,公司就遭逢經營困境,多筆訂單無法實現,許多客戶紛紛登門求償,葉董與大齊也因想法不同而衝突頻起,兩人決裂後大齊對他提起一連串的告訴,葉董的生活不得安寧……

但這次,對葉董提告的是美國Climber公司,Climber公司認為葉董使用完禦寒裝備的樣品後,遲遲不歸還,已經涉嫌業務上侵占,作為公司負責人的大齊在檢察官偵查時,出庭作證葉董是「私自」跟Climber公司接洽,取得禦寒裝備的樣品,而他完全不知情,檢察官根據大齊的證詞、進口報關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據,認定葉董構成業務上侵占,將他提起公訴。

戴律師分析後認為,葉董家境富裕,完全沒有動機去侵占價值僅僅新台幣5000多元的禦寒裝備樣品,何況公司和Climber公司並不是第一次合作,即使比這組禦寒裝備價值更高的其他產品,也從來不曾發生不歸還的情形,另外,樣品的進口是以公司名義進行,身為公司負責人的大齊怎麼可能不知情?

決定防禦策略後,戴律師從「侵占罪」的「主觀要件」著手,從各種角度向法官說明葉董並沒有要將禦寒樣品據為己有的想法,再輔以「侵占罪」的「客觀要件」,強調侵占罪必須要「實際上可以支配管理該物品」才有可能構成,但在本案中,舉辦完禦寒裝備的展示說明會後,葉董已經將樣品放進公司保險櫃,之後因為公司面臨財務困境,為了避免應該歸還給Climber公司的禦寒裝備樣品被債權人查封,所以連同樣品及其他較有價值的東西,一起移到其他地方保管,但當時因公司面臨困境而手忙腳亂,一時忘了處理歸還樣品的事,並沒有侵占的意思,葉董事後也展現誠意,表示願意賠償因為自己疏忽所造成Climber公司的損失,因此這應該只是單純的民事糾紛。

經過幾個月的審理,法官採信了戴律師的主張,認定檢察官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葉董想要將禦寒裝備的樣品據為己有,也在判決書中表示,不能因為不知道樣品如今下落為何,就認為負責接洽的葉董有業務上侵占行為。

法院判決還給葉董清白,解決了一樁心頭事,葉董收起判決、收拾心情,轉身又投入商場,仍然是那個正當經營的生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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