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4:哪些行業不適用勞基法?
一、不適用之各種行業:
(一) 農民團體。
(二) 農會、漁會信用部。
(三) 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
(四) 餐食攤販業。
(五) 調理飲料攤販業。
(六) 家事服務業。
二、不適用之各種行業工作者:
(一)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清潔隊員、停車場收費員、國會助理、地方民代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二)
公立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三)
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四)
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五)
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六)
公立藝文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七)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八)
私立之各級學校之教師、職員。
(九)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
(十)
法律服務業之律師。
(十一)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十二) 未分類其他組織中,國際交流基金會、教育文化基金會、社會團體、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人員、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之基金會之工作者,適用勞基法。除上開情形外,其餘皆不適用。
三、其他不適用勞基法者:
事業單位之雇主、委任經理人 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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