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6日 星期四

公司重心轉移,可以調動員工工作嗎?

Q5:公司重心慢慢轉移到大陸,老闆可否要求員工到大陸上班?若員工拒絕,可否開除員工?要不要給付資遣費?
一、 調職五原則:
對於老闆要調動員工的工作,內政部函釋[1]有所謂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五項原則。倘若老闆要調動員工工作,應按下列原則辦理:
(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要。
(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條件,未做不利益之變更。
(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  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施予必要之協助。

【老闆必知—勞動契約加註可能變動之工作地點】
倘若公司有時常需要調動勞工之需要,可以在勞動契約簽署時,就明訂勞工現在之工作地點,以及將來可能之工作地點。例如:
        第二條(工作地點)
甲方現今之經營地點位於_______等處,未來可能之經營地點位於_______等處。乙方於簽訂本契約書時,已充分了解甲方之經營地點,並同意為配合甲方之經營,按照甲方之指示接受調職。倘工作地點經調動,甲方願意補貼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租金、往來交通費用等)。

調職五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要。(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三)對勞工薪資及其他條件,未做不利益之變更。(四)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五)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施予必要之協助。是現在法院判斷調動勞工工作地點是否合法,最主要的判斷標準。

倘若符合這五項原則,員工仍不願意接受調動的話,必須自請離職,或老闆得將員工解雇,同時不需要幾負資遣費;相反地,倘若不符和這五項原則,員工可以拒絕離職,同時按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要求老闆給付資遣費。

【相關判決—中華航空將空勤人員調為地勤人員】
公司將空勤人員改為地勤人員,該名員工雖無法領取空勤加給,但其餘薪資條件與原空勤工作相同。法院認定公司調職合法。

台灣高等法院93重上更()字第74號判決:「企業調職之原因其中之一為迴避資遣型之調職,其法律依據為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後段所稱「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明示雇主資遣勞工前必先盡「安置前置義務」,必無處可供安置時,最後不得已才可資遣勞工,學說上稱為迴避資遣型的調職,其目的在確保勞工工作權,勞工對於雇主安置調職無拒絕接受權利,蓋其目的是以確保僱用地位為最優先考量也。而本件上訴人前揭調職乃是在AB4機隊裁撤下為確保被上訴人之工作權,所為的迴避資遣型調職,其目的純在繼續確保被上訴人的僱用地位,被上訴人如不願接受調職即需接受裁員,依「迴避資遣型調職」之法理,被上訴人本無拒絕接受之權利。再上訴人公司未曾否定被上訴人之專業,本件調職乃因AB4機隊裁撤所致,非屬上訴人公司所得掌控者。」

二、員工得否拒絕老闆要求的調職命令,需視是否符合調職五原則的判斷。在上面的案例,倘若公司在勞動契約一開始就有約定,將來為了配合公司業務的經營(例如研發在台灣,生產在大陸。錄取的員工是生產線的勞工),有可能將勞工調往中國大陸。且對於勞工已有補助機票與食宿費用,則調動合法。

符合調職五原則,調職合法,勞工不可以拒絕調職命令。倘若不從,老闆將勞工解雇,勞工不可以向老闆要求資遣費用。倘若相反,勞工可以拒絕離職,同時按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要求老闆給付資遣費。

【案例分析—調職合法性】
小文在醫院上班,預計請育嬰假。主管和小文說,如果請育嬰假六個月以後,醫院沒有缺額,就不能回原來單位任職,必須接受醫院調派。小文本來是外科加護病房員工,調職是否合法?

解析:醫院對小文請育嬰假後,調職是否合法,要由調職五原則加以判斷。倘若從醫院經營的角度來說,小文原來的外科單位確實已經沒有缺額;勞動契約確實有約定小文應該配合醫院做相關調動;且小文的薪水沒有不立意的變動等因素,調職是合法的。



[1] 內政部民國7995日台內勞字第328433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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