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9日 星期六

持分房產變現金的9個獲利秘訣2.持分是什麼?夫妻登記持分2分之1會有什麼影響?

 


[案例分享]

小錢和慧慧結婚以後,計畫共築愛巢,所以買了在台中美術館附近的透天別墅。因為小錢和慧慧各出一半的錢,所以想登記持分各為2分之1。想請問律師,持分到底是什麼?登記持分為2分之1,會有什麼影響嗎?

 

持分,其實是日治時代留下來的用語,意思和現在民法規定的「應有部分」一樣。以案例中小錢和慧慧的例子來說,持分2分之1,就是應有部分各有2分之1的意思。

 

請注意喔,這裡的持分2分之1,並「不是」指小錢和慧慧之間,就持分房產的2分之1,已經約定好各有2分之1管理的權限,這個誤會很大。持分的真正意思,是小錢和慧慧對於小到肉眼看不到的不動產分子,每個人都有2分之1

 

既然抽象到肉眼看不到的不動產分子,小錢和慧慧都有2分之1,那要怎麼管理呢?真的很困難。而且倘若小錢和慧慧結婚以後感情不睦,任何一人都可以發動共有物分割訴訟,要求將購買的美術館透天別墅,整棟法拍(變價分割)。倘若真的被法拍,共有人都有優先承購權。關於共有物分割,你可以先看這篇:

>>持分房產變現金的9個獲利秘訣1.倚天劍和屠龍刀

 

分別共有人之間,就怎麼管理自己持分的物件談不攏,是常見的事情。所以民法原則上是希望以「消滅」共有關係為原則的喔!換句話說,法律鼓勵你用持分房產變現,因為要消滅共有關係。

 

這句話很重要,值得多提幾次:

法律鼓勵你用持分房產變現!

法律鼓勵你用持分房產變現!

法律鼓勵你用持分房產變現!

 

讀到這裡,你已經學到了持分的意思,基本上和分別共有的意義相同,是抽象的存在於肉眼看不到的不動產分子之上,各共有人擁有屬於自己的持分。但是,並不是各自切割成2分之1(以小錢和慧慧的案例為例),是不是很有收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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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寫作計畫)

持分房產變現金的9個獲利秘訣1.倚天劍和屠龍刀

持分房產變現金的9個獲利秘訣2.持分是什麼?夫妻登記持分2分之1會有什麼影響?

持分房產變現金的9個獲利秘訣3.公同共有是什麼?可以辦理分割嗎?

持分房產變現金的9個獲利秘訣4.我的房子不是我的房子,共有物該如何分割?

持分房產變現金的9個獲利秘訣5.土地法第34-1

持分房產變現金的9個獲利秘訣6.變價分割

持分房產變現金的9個獲利秘訣7.優先承買權

持分房產變現金的9個獲利秘訣8.強制執行

持分房產變現金的9個獲利秘訣9.談判技巧

2021年5月28日 星期五

持分房產變現金的9個獲利秘訣1.倚天劍和屠龍刀


[案例分享]

蘋果日報之前報導,有個不動產投資客老王用5折的價格,買到持分4分之1的遺產,後來透過持分房產變現金的方法,樂賺500萬元(用半價500萬元買到4分之1遺產,產權歸於一後,他的那份價值1000萬元,所以樂賺500萬元)

 

你可能會很好奇,案例裡面的老王,用的「持分房產變現金」的方法,到底是什麼呢?

 

在這個年代,如果每個人都能做到的事情,往往是沒有賺頭的。但是如果別人做不到,你做的到,就有致富的機會。

 

在這篇文章,我要和你分享持分房產變現金的倚天劍(共有物分割訴訟)、和屠龍刀(土地法第34-1條多數決)

 

為什麼稱呼為倚天劍和屠龍刀呢?因為在持分變現的態樣,不會跳脫出這2種。也就是說,只要你知道共有物分割訴訟(倚天劍)、和土地法第34-1(屠龍刀),就可以行走江湖,所向無敵。正所謂:「武林至尊,寶刀屠龍。號令天下,莫敢不從。倚天不出,誰與爭鋒。」

 

1.     共有物分割訴訟(倚天劍)

訴訟的意思,就是打官司。在老王的案例裡面,一共有4個共有人,每個人持分4分之1。你想,一棟房子分成4等分,每個人都有一把鑰匙,這樣怎麼管理呢?管理起來,當然很困難。如果閒置不管,那都還好。共有人間大打出手,都有可能。

 

如果所有的房產、土地都變成共有的狀態,這些共有的不動產都不能夠發揮效用,是很浪費的。所以在民法裡面,有共有物分割訴訟這種態樣。

 

任何人只要有持分的物件,看清楚,是任何人。都可以透過共有物分割訴訟,要求要分割共有物。

 

分割的方法,有可能是將房產歸於一人所有(像案例裡面的老王)

也有可能是透過法拍程序整個賣掉(這叫變價分割訴訟,以後會專門有一篇文章談這個)

如果是土地,也有可能是像切披薩一樣,看共有人之間想要怎麼分割。

 

2.     土地法第34-1條多數決(屠龍刀)

土地法第34-1條多數決,坦白說就是多數暴力。倘若共有房產或土地,在下面2個情形之下,可以處分整筆共有不動產:

(1)人數與持分大於2分之1

(2)倘持分大於3分之2,人數可以不用計算。

 

以案例裡面的老王為例,倘若三兄弟姐妹聯合起來(加起來持分有4分之3),可以處分這筆房產,意思是說可以將全部房產一起賣掉。

 

這個時候,你可能會說:那老王不是很可憐嗎?不會的,老王有優先購買權可以購買,或者可以分4分之1的現金。這部分之後會再展開來講。

 

讀到這裡,你已經學到了持分房產變現金,最重要的兩個套路:倚天劍(共有物分割訴訟)、和屠龍刀(土地法第34-1條多數決),是不是很有收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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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房產變現金的9個獲利秘訣1.倚天劍和屠龍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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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房產變現金的9個獲利秘訣4.我的房子不是我的房子,共有物該如何分割?

持分房產變現金的9個獲利秘訣5.土地法第34-1

持分房產變現金的9個獲利秘訣6.變價分割

持分房產變現金的9個獲利秘訣7.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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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房產變現金的9個獲利秘訣9.談判技巧

2021年2月8日 星期一

日型人生—正念的簡單練習5:面對挫折

 

在我前面的是三名論文口試委員,其中一名口試委員蘇教授(化名),笑笑的對我說:「戴同學,你的論文還是重新寫過吧。」在臺灣大學霖澤館301教室,我的心情好像聽到自己被宣判死刑一樣。

 

對我來說,要重寫論文是晴天霹靂的,因為同樣一位蘇教授,半年前看我的論文,稱讚我的論文是:「寫得很好,掌握了法學研究的基本方法。」現在卻像關公耍大刀一樣,把我的頭給砍下來。

 

在法律圈子裡面,蘇教授是名人中的名人,只要有讀過法律系,就一定知道蘇教授的名字。你也可以說他是教授圈裡的「網紅」,不同的是網紅是用網路出名,蘇教授是靠教科書出名。這樣一位名家大儒,我們會期待他的學識與人品相符,而不會挖個洞給讓學生跳下去,現在我跳進這個洞了,不知道蘇教授有沒有意識到這件事……

 

如果半年前,蘇教授把我的論文批評的體無完膚,而不是說我好棒棒,我大可以不用找他當口試委員,一樣可以口試過關。畢竟,我不需要自己去挑戰大魔王,不是嗎?

 

像條垂死掙扎的魚,我對蘇教授說:「可是……你之前不是說我寫的很好嗎?」

蘇教授沒有回答,淡淡的說:「你就拿回去重寫吧。」

 

論文口試被當,感受就好像開臉書直播,讓人呼我兩巴掌一樣,因為學校的全部朋友,都知道我要論文口試,我要怎麼解釋我「論文口試被當」這件事情?從我進研究所以來,就沒有聽過有人論文被當掉的,大部分的人都是說:「論文口試只是一個形式……。」

 

讓事情更嚴重的,是我當時銀行存款大約只剩下34萬元,我需要立刻、馬上取得碩士文憑,回到職場工作賺錢,養活自己。

 

還記得論文口試被當以後,我穿著拖鞋、配著短褲和T-Shirt,魂不守舍的在台大圖書館附近晃阿晃。碰到學弟HollyHolly還關心我:「學長,你怎麼了?」我想我看起來,一定像是喪家之犬吧,因為我真的不知道我的下一步,要怎麼走。

 

吸氣,我覺察自己的感受。

呼氣,我放下。

 

吸氣,我覺察到我對蘇教授充滿了憤怒,他怎麼可以先誇我論文寫得很好,再把我給當掉?

呼氣,我嘗試放下……蘇教授應該不是針對我,他一直以來應該都在幹類似的事情,只是我沒有蒐集到情報而已(是我蠢)。我的心情充滿了沮喪和無奈,但是日子還是要過下去,我需要想緊急應變措施,先活下來。

 

我決定先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回到職場找個工作,養活自己。台大的學歷,我沒有要放棄,但是先緩緩,工作一陣子存一點錢,再完成論文也不遲。畢竟沒有錢,連下一餐飯都沒有著落;就算論文沒有完成,台大沒有畢業,有工作就能活下去。

 

這個應變措施後來成功,我在工作一段時間以後,回到學校重寫論文。在重寫論文這段期間,我曾經屈辱的問指導教授:「口試委員可不可以不要找蘇教授?」指導教授說:「這樣對蘇教授不尊重……。」

 

於是乎,一年後的論文口試,仍然是同樣三位尊貴的法律界教授,只是這次,我終於勉強通過碩士論文口試,再也不用面對別人問我:「你的論文口試到底怎麼了?」

 

回想這次經驗,我所學到的,是面對挫折,有三件事情我們可以做[1](卡內基書中稱為開利方程式)

1、 拿出紙筆,寫下發生這個挫折,最壞的情況是什麼?

2、 寫下解決這個挫折的各種方式,優缺點各是什麼。想到什麼就寫什麼,沒有關係,讓你的筆寫下你的意識流。寫完之後,你會找到最佳解答是什麼。

3、 執行第2、點,最佳解答。

 

拿出紙筆寫下來,是因為可以透過書寫,釋放你的壓力。在寫作的過程當中,你也會將自己的問題組織起來,讓大腦幫你找出解決方案[2]。我發現,除了寫作,用鍵盤打字,也可以有同樣的效果。

 

我的論文口試被當掉,已經過了10年。經過這10年,我終於有勇氣把這個過程寫下來,分享給你。

 

p.s 我現在回頭看自己當初的論文,坦白說自己也覺得寫的很爛。但是蘇教授可以直接和我說,要我怎麼改,而不是先誇我寫得很好,然後再把我給當掉。你的人生一定會碰到爛人,但是不要讓這個爛人成為你生命的全部,要讓他成為過客。



[1] 這個方法,是我在卡內基的〈如何停止憂慮,開創人生〉學到的,書中稱為「開利方程式」。

[2] 參考書籍:赤羽雄二的〈零秒思考力〉。

2021年1月5日 星期二

【案例分享】買房後發現附近有墳墓,可以解約嗎?

 


買的房子附近有墳墓、垃圾場、葬儀社等嫌惡設施,於簽約之後可以後悔不買嗎?有什麼法律上的權利可以主張呢?

快來看大鬍子律師戴家旭分享案例以及法律意見吧!



【案例事實】

廖阿姨已經年過50,生過兩個小孩的她,身材略顯發福。每次來找我,廖阿姨都會把調色盤裡面紅、藍、黃三原色,在身上穿過一輪。

 

「上了年紀的人,喜歡穿的花花的吧?說不定10年以後我也是醬」,我心裡想。

 

平常廖阿姨在菜市場買菜,買把青菜,都會凹小販要多送一把蔥。這次廖阿姨買房子,只去看過一次房,竟然就簽約下訂!

 

但簽約之後,廖阿姨就後悔了,覺得政府打房進行中,自己這次看走了眼,不想要買這棟房子。廖阿姨一直找理由,終於發現自己買的這棟房子,附近有墳墓。所以想要用這個理由要求解除契約,問律師:「買的房子附近有墳墓,可以解除契約嗎?」

 

會有這個問題,是因為內政部公佈的不動產現況說明書,規定300公尺內要記載的嫌惡設施,包含「顯而易見的私人墳墓」。

 

坦白說,以文山區的房子為例,300公尺內有私人墳墓的,比比皆是。究竟廖阿姨能不能以300公尺內有私人墳墓,要求解除買賣契約呢?

 

【法律分析】

1、   房屋300公尺以內有私人墳墓,未事前告知容易被認定具有瑕疵

一樣米養百樣人,房屋附近有墳墓,會不會減損房屋的價值,其實每個人的主觀看法都不一樣。以作者為例,我根本、完全、不會在乎住家附近有沒有墳墓。為什麼呢?因為「活著的人比死人可怕」,死人不會害人,活著的人才會害人。

 

但是法院則傾向認為房屋附近300公尺倘若有私人墳墓,會減損房屋的價值(臺灣新竹地院108訴字第508號判決)。因為內政部規定的不動產現況說明書,要記載房屋周邊半徑300公尺範圍內之重要設施,包含市場、超級市場、學校、警察局、行政機關、體育場、醫院、飛機場、台電變電所用地、地面高壓電塔、寺廟、殯儀館、公墓、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垃圾場(掩埋場、焚化場)、顯見之私人墳墓、加油站、瓦斯行、葬儀社。

 

在這個狀況,房屋附近有墳墓,是會被認定有減損房屋的價值的,具有瑕疵。那麼,法律效果呢?請接著看下去。

 

2、   解除契約困難,減少價金較容易

倘若房屋買受人(例如廖阿姨)想要解除買賣契約,必須證明解除契約並非「顯失公平」,舉證責任在廖阿姨。解除契約若顯失公平,買受人只能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9條)。

 

法諺有云:「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在臺灣,不動產買賣都是大買賣,要買房子的人不太可能只看了一次、兩次房屋,就決定要買房子(廖阿姨是例外)。再加上300公尺內有沒有「顯而易見」的私人墳墓,如果真的是顯而易見,多去看個幾次也會發現,在這種狀況下,要主張解除契約真的很難。

 

廖阿姨,你就承認吧,你是買房後覺得買貴了、不划算,才想解約。並不是因為在乎附近有墳墓。

 

雖然解除契約這條路很難走,但是房屋的300公尺內有私人墳墓,法院傾向會請不動產估價師估價,鑑定因為附近有墳墓,導致房屋有多少價值的減損,而判決可以減少價金(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465號判決)。所以廖阿姨雖然解除契約困難,但要求減少價金,說不定是可以撈到一些便宜的。

 

3、   賣方得以特約排除

對於房屋的賣家來說,廖阿姨這種簽約之後不想履約的行為,實在太令人討厭了。如果你不想買,就不要簽約,不要浪費我們這麼多的時間……。

 

賣方為了杜絕像廖阿姨這種簽了契約不認帳的客戶,可以在買賣契約中明示嫌惡設施的所在位置(例如,哪裡有墳墓、加油站、高壓電塔),既然契約中都已經寫明白,買方也簽名畫押了,就不能夠像文中的廖阿姨一樣,翻臉不認帳。

 

p.s 每個法律個案都略有不同,但差一點就會差很大。良心建議採取任何法律行動之前,像是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告人、或被告,先諮詢過律師,降低犯錯的機會。

                                      

[延伸看下去]
→遺產繼承第一次就上手-誰是繼承人(影片)?https://youtu.be/DL3WOdt0lBk

→遺產繼承-活著的配偶先拿一半,是這樣子嗎(影片)?https://youtu.be/GJ-Zs3KIbDE


→不動產官司常見的迷思01-幫你建立正確觀念(影片):https://youtu.be/snGLa-sSzjM

→打官司前要做好的準備-幫你提高勝率02(影片):https://youtu.be/Ngdy6FtJksI

→房東的法寶 律師教你不再為房客困擾03(影片):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35jukYGFn0

→ 印章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被拿去簽發本票借錢,該怎麼辦?
https://www.cdlaw.com.tw/modules/news/ ... .php?storyid=317&uid=
→房子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被抵押借錢,甚至被拍賣,該怎麼辦?
https://www.cdlaw.com.tw/modules/news/ ... .php?storyid=302&uid=
→與他人共有不動產,想要變現但該如何處理?
https://www.cdlaw.com.tw/modules/news/ ... .php?storyid=274&uid=
→房子出租給房客,房客不僅欠租而且到期都不返還房屋該怎麼辦?
https://www.cdlaw.com.tw/modules/news/ ... .php?storyid=273&uid=

→單親媽媽買房簽約後後悔,可以解除契約嗎?

https://www.cdlaw.com.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390

2020年12月21日 星期一

聯絡我們:成鼎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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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您先以電子郵件詢問,我們會儘速回覆,謝謝!


2020年12月20日 星期日

【案例分享】單親媽媽買房簽約後後悔,可以解除契約嗎?



 【案例事實】

小美是我認識超過20年的好朋友,年近40的她,身材仍然保持的窈窕動人,和老公已經離婚,自己扶養一個小孩。

這次小美來找我,在律師室裡哭的死去活來,一直說這是她「離婚以來人生的最大挑戰!」還好律師室裡常備有紙巾,就是為了這種時刻使用的,我趕緊遞紙巾給小美擦擦眼淚,聽她說說,到底發生什麼事情。

原來是小美前陣子看房市在增溫,從來沒有買過房子的她,起心動念想要買房賺錢。畢竟老師們不是都有在說,要有「被動收入」,才能夠「財富自由」嗎?

沒有想到,小美買房子的速度,比上MOMO購物網血拼還快。只去看過一次房子的小美,連實價登錄都沒有查詢,就和賣家大胖簽約成交了一棟價格1200萬元的房子!

買了房子以後,才是小美提心吊膽的開始,有句話叫「患得患失」,就是在說小美這種人。房子剛成交,她馬上就在IG上宣告親朋好友,他要成為有房一族了!

但是當小美看到政府公布新的打房政策,她馬上就心慌慌,擔心房市要降溫,因為「公司法人買房變成沒有寬限期,貸款限制六成;自然人買房第三戶以上也沒有寬限期,貸款限制六成。」

小美哭哭啼啼的問我:「大鬍子律師,我不想要買這個房子了,因為我的房子被政府打房變成賠錢貨,可以和大胖解約嗎?」

【律師法律意見】 

律師最重要的工作(沒有之一),就是要說當事人不想聽的話,我對小美說明:

一、什麼狀況可以解除契約?
契約經過雙方簽署以後,要解除契約必須要有契約解除權。契約解除權一般分成兩個種類:

(一)意定解除權。(二)法定解除權。

(一)意定解除權的意思,最常看到的情形是買賣雙方重新坐下來,談出一個解除契約的條件。在小美已經簽署契約的狀況之下,最常見的情形是小美要賠償賣家大胖一筆違約金,才可以解約。這個時候可否解約的發球權,掌握在大胖手上,因為意定解除權需要雙方都同意,才有可能解除契約。只要大胖說聲「我拒絕」,小美怎麼哭都沒用。

(二)至於法定解除權,則是指法律有特別規定;或者契約有約定可以解除契約的事由。常看到的例子,例如民法規定的「瑕疵擔保責任」,如果買賣標的物有價值、品質、效用上的瑕疵(例如:凶宅、海殺屋、輻射屋),有可能可以主張要解除契約。

 

在小美的例子裡,當初要買房子簽約的時候,是小美出於自由意志下所為的決定,白話文就是,沒人拿著刀、槍逼小美簽約買房子,已經是成年人了,簽約自然要負責任,除非有上述(一)意定解除權;或(二)法定解除權,不能夠說想要解約,就解約的。

 

二、小美可以主張情事變更法則,因為政府公佈新的打房政策,要求減少買賣價金嗎?

如果對於法律稍微有瞭解的人,可能會知道民法第227之2條有規定「情事變更法則」,意思是倘若契約成立之後,發生情事變更,不是當時可以預料的,而且按照原來的法律效果顯失公平,可以要求法院增加、或減少給付。

 

在小美的案例當中,她會想要主張政府要打房,不是自己可以預料到的,要主張情事變更,買賣價金應該要從1200萬元降低下來!至少降個百分之十,120萬元也好!

 

但是(人生的重點就是但是),投資本來就有風險,沒有任何買賣是穩賺不賠的。小美在買房子的時候,就應該知道政府的政策是一直在改變的,不可能永遠都順風。人生沒有一帆風順,任何生意都會碰到順境、逆境。

換句話說,小美沒有辦法證明投資有風險,是當時「不可」預料的,自然不能拿這個來說嘴,要情事變更。更困難的是,小美還要想辦法向法院說明,如果按照原來的契約履行,對她來說是「顯失公平」。請注意,這個顯失公平不是對小美自己一個人「主觀上」而言,而是「客觀上」顯失公平。

 

法律上有一句話,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小美如果沒有辦法證明(一)買房子時不能預期政府政策本來就一直在改變。(二)顯失公平。他打情事變更法則,要大胖降低買賣價金,就是條必敗的道路,她打這個官司敗訴可期。

 

三、賣家大胖可以怎麼做?

相較於小美,大胖可以做的事情多的是。因為小美已經和大胖簽約,發球權變成在大胖手上。大胖可以主張小美應該要繼續履行契約。同之前所說的,小美如果沒有辦法解除契約,就應該要按照原來契約繼續履行。

 

實際上在我看過的契約當中,房屋買賣契約在簽約之後,如果買家不履行契約,往往會伴隨高額的違約金。舉例來說,我曾看過一個契約的違約金,每年度違約金是18.75%。這是什麼概念呢?相當於倘若契約尾款剩下1,000萬元,買家故意不履約,一年的違約金就是1,875,000元(計算式:10,000,000×18.75%=1,875,000),實際上比18.75%違約金更高的比例,我也見過;或是有些契約中也會約定,買家(像是小美)拒絕履約不買,賣家可以沒收買家已經給付的買賣價金。

 

總結:

  1. 房子是給人住的,不是投資炒作、賺錢發財的工具。買賣房子的時候,優先考量的應該是這房子的使用方法,而不是要怎麼要靠房子發大財。
  2. 契約簽署之前,務必小心謹慎。沒有簽署契約之前,不買的人最大。簽署契約之後,不想解約的人最大。
  3. 契約簽署之後,要想解約,要看有沒有(1)意定解除權,或(2)法定解除權,如果都沒有仍然拒買,賣家有可能主張高額的違約金,或者主張要沒收已經給付的價金。

 

p.s 案例內容純屬虛構,請勿對號入座。

[延伸看下去]
→遺產繼承第一次就上手-誰是繼承人(影片)?https://youtu.be/DL3WOdt0lBk
→遺產繼承-活著的配偶先拿一半,是這樣子嗎(影片)?https://youtu.be/GJ-Zs3KIbDE
→不動產官司常見的迷思01-幫你建立正確觀念(影片):https://youtu.be/snGLa-sSzjM
→打官司前要做好的準備-幫你提高勝率02(影片):https://youtu.be/Ngdy6FtJksI
→ 印章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被拿去簽發本票借錢,該怎麼辦?
https://www.cdlaw.com.tw/modules/news/ ... .php?storyid=317&uid=
→房子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被抵押借錢,甚至被拍賣,該怎麼辦?
https://www.cdlaw.com.tw/modules/news/ ... .php?storyid=302&uid=
→與他人共有不動產,想要變現但該如何處理?
https://www.cdlaw.com.tw/modules/news/ ... .php?storyid=274&uid=
→房子出租給房客,房客不僅欠租而且到期都不返還房屋該怎麼辦?
https://www.cdlaw.com.tw/modules/news/ ... .php?storyid=273&u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