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4:史努比因為取得國外最先進的癌症診斷設備代理權—新一代正子造影(PET)關鍵技術整合磁振造影(MRI),這個技術可以在癌細胞非常微小的時候就診斷出來,大幅現有技術。想請問:成立公司需要多少資金?有聽過所謂「一元公司」的說法,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戴律師小提醒:一元公司雖然在法律上可以成立,但實際上走不通。除非只想成立人頭公司掛名,否則就不用嘗試了。
|
一、 「一元公司」可能嗎?
公司法在民國98年修訂時,取消公司最低資本額的限制。換言之,修正前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為新台幣50萬元、一般公司最低資本額為25萬元的門檻被取消,「一元公司」理論上是可以成立的。
公司法在民國98年修訂時,取消公司最低資本額的限制。換言之,修正前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為新台幣50萬元、一般公司最低資本額為25萬元的門檻被取消,「一元公司」理論上是可以成立的。
二、 理論上可成立一元公司,但實際不可行:
雖然理論上一元公司是可行的,但是實際上仍然不太可能。因為光是公司剛開始成立時,所需要的租金、給員工的薪水、開通電話的費用、影印紙張等雜費,就絕對不可能是一塊錢可以打發的。更何況成立公司仍需要會計師資本簽證,而會計師資本簽證上必須加註「該公司設立時之資本額(實收資本額)至查核簽證日止,尚未發現有不足敷設立直接費用之情形。」意思就是:「銀行裡的錢,夠開公司了!」而銀行戶頭內若只有一塊錢,要會計師願意簽證,恐怕會很困難。
雖然理論上一元公司是可行的,但是實際上仍然不太可能。因為光是公司剛開始成立時,所需要的租金、給員工的薪水、開通電話的費用、影印紙張等雜費,就絕對不可能是一塊錢可以打發的。更何況成立公司仍需要會計師資本簽證,而會計師資本簽證上必須加註「該公司設立時之資本額(實收資本額)至查核簽證日止,尚未發現有不足敷設立直接費用之情形。」意思就是:「銀行裡的錢,夠開公司了!」而銀行戶頭內若只有一塊錢,要會計師願意簽證,恐怕會很困難。
三、
除此之外,公司成立之後若需要融資需要向銀行借款、或有其他上下游供貨廠商需要合作,銀行或上下游廠商多會到經濟部商業司查詢公司基本資料(網路公開資訊),倘若公司資金過低,恐怕銀行貸款或其他廠商願意合作的機會會降低許多。
Q5:大雄因為想要成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想要弄漂亮一點,希望實收資本額可以登記為新台幣「一億元」。大雄想辦法調頭寸湊到了一億元,公司設立登記後,如果把向親朋好友調頭寸的錢還回去,是否觸法?若已經還錢了,有沒有解套辦法呢?
【戴律師小提醒】
公司資本額具有公信力,無論顧客、上下游廠商、甚至創投基金,均得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司登記」事項中查詢到。所以如果公司實收資本額是假的,按公司法規定有刑事責任。若不慎觸法,需速按補正程序聲請補正。實務上這樣的案例很多,企業主務必小心謹慎。
|
一、
違反公司法第9條之規定:
案例中大雄將公司登記實收資本為新台幣一億元,但是登記後把股款返還給股東,觸犯了公司法第9條的規定,大雄可能會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而且主管機關可以命令公司關門。理由在於,公司實收資本是公開的事項,對外具有公信力。如果只是虛偽製造資本,誤導一般大眾、上下游廠商,必須負刑事責任。
案例中大雄將公司登記實收資本為新台幣一億元,但是登記後把股款返還給股東,觸犯了公司法第9條的規定,大雄可能會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而且主管機關可以命令公司關門。理由在於,公司實收資本是公開的事項,對外具有公信力。如果只是虛偽製造資本,誤導一般大眾、上下游廠商,必須負刑事責任。
【相關條文】
公司法第9條:「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
二、
公司成立前「動資」之資本,仍得作為公司登記用:
實際上的狀況是,在公司成立前,企業主為了支付房屋租金、辦公室裝潢等費用,可能已經花了不少錢,而沒有多餘的金額作實收資本額的登記,一般稱這種狀況為資金已經被「動資」了。然而,因為這些支出都是為了成立公司,所以若有拿到合法憑證或收據,仍可執憑證或收據辦理公司登記,不用用到向別人調頭寸的方式。舉例來說,大雄在公司成立前花了兩百萬元做裝潢,這兩百萬元的裝潢憑證或收據,仍可以作為公司登記資本用。
實際上的狀況是,在公司成立前,企業主為了支付房屋租金、辦公室裝潢等費用,可能已經花了不少錢,而沒有多餘的金額作實收資本額的登記,一般稱這種狀況為資金已經被「動資」了。然而,因為這些支出都是為了成立公司,所以若有拿到合法憑證或收據,仍可執憑證或收據辦理公司登記,不用用到向別人調頭寸的方式。舉例來說,大雄在公司成立前花了兩百萬元做裝潢,這兩百萬元的裝潢憑證或收據,仍可以作為公司登記資本用。
三、
案例中的大雄,因為已經動用了公司的資金,可以按公司法修正後第九條第三項但書規定之資金補正程序,申請補正,避免留下刑事前科記錄,及公司關門大吉的慘劇。
【相關函釋】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102098900號
發布日期:91年05月21日
函釋內容:依修正後公司法第九條規定,公司有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之情事者,在法院裁判確定前,上開虛偽不實之資金業已補足者,得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補正。依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補正應備書件如下:
1.公司資金補正申請書(格式請參照附件)。
2.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格式請參照附件)。
3.法院起訴書或判決書影本。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