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日 星期五

創業要以公司還是行號經營,何者是最佳選擇?

Q1:企業主用公司[1]經營與用行號經營企業,有何不同?小傑想要經營一間咖啡店,取名「就是café」,不知道要成立「公司」?還是以「行號」的方式經營就好?

用公司或行號經營企業,會給顧客、上下游廠商、甚至日後可能的天使創投,很大不同的觀感。一般人對於行號的感覺,就是小規模(但絕對不是不賺錢);至於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由於是以股份為基礎成立,規模較容易擴大。

國人開公司實際上,仍是偏好以有限公司為主,這與國內傳統企業,以家族企業為導向有關。以下為公司與行號的不同:
一、   公司與行號的不同:
1、   企業大小印象:
由於一般民眾對於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相較於行號,會有企業較為龐大的感覺。所以如果企業主,希望自己的企業給人較具規模的感覺,建議以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經營。

另外考慮的點,包括如果有需要批貨、有上下游廠商供貨商品的問題、或者企業規模會不斷擴大,希望有天使創投挹注資金,建議以公司組織方式經營。

由於小傑想專注於泡出一杯好咖啡服務客人,專心經營咖啡店就是café就好,規模較小不太有批貨問題,且小傑希望「就是café」只有一家,別無他分號,故以「行號」方式經營即可。

2、   權利能力:
開公司與開行號,最大的不同在於:公司具有獨立權利能力。意思就是,在法律上公司與自然人一樣,具有權利能力,得獨立享受權利、負擔義務。舉例而言,企業主得直接以公司作為簽約對象;但若以獨資或合夥商號為簽約對象,因為獨資或合夥商號沒有權利能力,簽約對象應該要是獨資或合夥商號負責人。

當然,如果公司董事、監事,在公司對外簽約時成為「連帶保證人」,此時就必需與公司負相同之責任。董監事在簽名時,務必需要小心謹慎。

3、   清償責任:
公司因為具有獨立的人格,得以自己名義享受權利,負擔義務。故公司之股東,僅以自己之出資額為限,負擔有限責任(公司法第2條:有限公司股東僅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僅就其所認股份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

舉例來說,因為小傑以行號的方式經營「就是café」,出資額新台幣50萬元。倘若因為經營不善,虧損了150萬元,就虧損的100萬元(15050100),小傑自己本身仍負清償責任,可能會面對「就是café」債權人追償債務。

相對地,如果是公司的例子,假設小傑出資新台幣50萬元入股小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倘若小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的很差,虧損額已達新台幣150萬元。小傑也僅以50萬元入股金額負責,不會因為投資小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而遭到小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求償的命運。

4、   公司制度設計的好處:
公司制度的設計,對於投資人是有很多好處在的,得以簡易累積資本、凝聚力量。因為公司有限責任的設計,故開公司可以鼓勵國民冒險創新,得將投資與經營的風險分開;且公司除經營不善外,不受自然人生老病死的限制得永續經營;並且透過「股份」的方式得讓大量投資人參與投資,累積資本的力量。

但對於企業主來說,並不是開公司就是最好的選擇。如果企業規模仍小,透過開設「行號」的方式,可以節省下許多行政成本。

【相關條文】
公司法第2條:「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之公司。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 任之公司。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 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 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 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行號、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比較表】
項目
行號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稱及規定
○○商店(同縣市內不得重複)
○○有限公司(全國不得重複)
○○股份有限公司(全國不得重複)
資本額
不限
資本額證明
25萬元以上需要資本額證明
需要
會計師簽證
不需要
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股東人數
1.    獨資1
2.    合夥2人以上
1人以上
2人以上
決議文件及內容
合夥契約書
1.    股東同意書
2.    1人任董事並為負責人
1.    有股東會、董事會
2.    董事長1人、董事2人以上、監察人1人以上
股東責任
無限清償責任
以出資額為限
負責人責任
欠稅100萬元以上限制出境
名稱預查
於各縣市政府預查名稱
於經濟部商業司預查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率
17%(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 12 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未分配盈餘稅率
盈餘要全部分配
1.    10%
2.    盈餘要分配,並於次年六月底前決定分配金額。
3.    未分配盈餘需加徵


【商業(行號)登記應準備之文件】
申請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契約書)、資本額證明文件、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得以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代之;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影本代之)。

【公司登記應準備之文件】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應備文件
1.申請書(記得要填預查編號)
2.其他機關核准函
3.公司章程
4.股東同意書(股東需親自簽名)
5.董事願任同意書
6.股東、董事、經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7.委託會計師簽證之委託書
8.設立資本額查核報告 9.資產負債表
10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
11.設立登記表二份
12.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建物為公司所有者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免附同意書)及最近一期房屋稅單
1.申請書(記得要填預查編號)
2.其他機關核准函
3.公司章程
4.發起人會議事錄
5.董事會議事錄
6.董事會簽到簿
7.董事監察人指派書
8.董事長、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
9.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
10.發起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
11.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及其附表(包含資本額查核委託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內容)
12.設立登記表二份
13.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建物為公司所有者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免附同意書)及最近一期房屋稅單



Q2:如果大華不成立公司、行號就做生意,會不會有罰則呢?

按商業登記法之規定,企業主想從事商業行為,必須向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這邊的主管機關,在中央指的是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如果企業主已經成立公司,就不需要按照商業登記法的規定再為登記。但若企業主想做生意,不開公司,也沒有設立行號的話,未經設立登記就營業,法律效果是:會被主管機關應命企業主限期內辦妥登記;倘屆期未辦妥者,可能會被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可以按次連續處罰(商業登記法第31條)。

但是有幾種行業得免為登記,包括:一、攤販。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三、家庭手工業者。四、民宿經營者。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商業登記法第5條)。

【相關條文】
商業登記法第31條:「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1]本文中所稱之公司,均僅限於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因實務上之公司,仍以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為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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