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企業主用公司[註1]經營與用行號經營企業,有何不同?小傑想要經營一間咖啡店,取名「就是café」,不知道要成立「公司」?還是以「行號」的方式經營就好?
用公司或行號經營企業,會給顧客、上下游廠商、甚至日後可能的天使創投,很大不同的觀感。一般人對於行號的感覺,就是小規模(但絕對不是不賺錢);至於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由於是以股份為基礎成立,規模較容易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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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開公司實際上,仍是偏好以有限公司為主,這與國內傳統企業,以家族企業為導向有關。以下為公司與行號的不同:
一、 公司與行號的不同:
1、 企業大小印象:
由於一般民眾對於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相較於行號,會有企業較為龐大的感覺。所以如果企業主,希望自己的企業給人較具規模的感覺,建議以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經營。
由於一般民眾對於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相較於行號,會有企業較為龐大的感覺。所以如果企業主,希望自己的企業給人較具規模的感覺,建議以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經營。
另外考慮的點,包括如果有需要批貨、有上下游廠商供貨商品的問題、或者企業規模會不斷擴大,希望有天使創投挹注資金,建議以公司組織方式經營。
由於小傑想專注於泡出一杯好咖啡服務客人,專心經營咖啡店就是café就好,規模較小不太有批貨問題,且小傑希望「就是café」只有一家,別無他分號,故以「行號」方式經營即可。
2、 權利能力:
開公司與開行號,最大的不同在於:公司具有獨立權利能力。意思就是,在法律上公司與自然人一樣,具有權利能力,得獨立享受權利、負擔義務。舉例而言,企業主得直接以公司作為簽約對象;但若以獨資或合夥商號為簽約對象,因為獨資或合夥商號沒有權利能力,簽約對象應該要是獨資或合夥商號負責人。
開公司與開行號,最大的不同在於:公司具有獨立權利能力。意思就是,在法律上公司與自然人一樣,具有權利能力,得獨立享受權利、負擔義務。舉例而言,企業主得直接以公司作為簽約對象;但若以獨資或合夥商號為簽約對象,因為獨資或合夥商號沒有權利能力,簽約對象應該要是獨資或合夥商號負責人。
當然,如果公司董事、監事,在公司對外簽約時成為「連帶保證人」,此時就必需與公司負相同之責任。董監事在簽名時,務必需要小心謹慎。
3、 清償責任:
公司因為具有獨立的人格,得以自己名義享受權利,負擔義務。故公司之股東,僅以自己之出資額為限,負擔有限責任(公司法第2條:有限公司股東僅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僅就其所認股份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
公司因為具有獨立的人格,得以自己名義享受權利,負擔義務。故公司之股東,僅以自己之出資額為限,負擔有限責任(公司法第2條:有限公司股東僅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僅就其所認股份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
舉例來說,因為小傑以行號的方式經營「就是café」,出資額新台幣50萬元。倘若因為經營不善,虧損了150萬元,就虧損的100萬元(150-50=100),小傑自己本身仍負清償責任,可能會面對「就是café」債權人追償債務。
相對地,如果是公司的例子,假設小傑出資新台幣50萬元入股小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倘若小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的很差,虧損額已達新台幣150萬元。小傑也僅以50萬元入股金額負責,不會因為投資小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而遭到小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求償的命運。
4、
公司制度設計的好處:
公司制度的設計,對於投資人是有很多好處在的,得以簡易累積資本、凝聚力量。因為公司有限責任的設計,故開公司可以鼓勵國民冒險創新,得將投資與經營的風險分開;且公司除經營不善外,不受自然人生老病死的限制得永續經營;並且透過「股份」的方式得讓大量投資人參與投資,累積資本的力量。
公司制度的設計,對於投資人是有很多好處在的,得以簡易累積資本、凝聚力量。因為公司有限責任的設計,故開公司可以鼓勵國民冒險創新,得將投資與經營的風險分開;且公司除經營不善外,不受自然人生老病死的限制得永續經營;並且透過「股份」的方式得讓大量投資人參與投資,累積資本的力量。
但對於企業主來說,並不是開公司就是最好的選擇。如果企業規模仍小,透過開設「行號」的方式,可以節省下許多行政成本。
【相關條文】
公司法第2條:「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之公司。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 任之公司。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 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 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 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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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號、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比較表】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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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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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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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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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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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同縣市內不得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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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全國不得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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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全國不得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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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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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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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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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萬元以上需要資本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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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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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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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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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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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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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獨資1人
2.
合夥2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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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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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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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文件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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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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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東同意書
2.
1人任董事並為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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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股東會、董事會
2.
董事長1人、董事2人以上、監察人1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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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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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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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資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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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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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100萬元以上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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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預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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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各縣市政府預查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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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經濟部商業司預查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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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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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 12 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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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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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餘要全部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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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
2.
盈餘要分配,並於次年六月底前決定分配金額。
3.
未分配盈餘需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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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行號)登記應準備之文件】
申請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契約書)、資本額證明文件、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得以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代之;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影本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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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應準備之文件】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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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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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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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書(記得要填預查編號)
2.其他機關核准函
3.公司章程
4.股東同意書(股東需親自簽名)
5.董事願任同意書
6.股東、董事、經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7.委託會計師簽證之委託書
8.設立資本額查核報告 9.資產負債表
10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
11.設立登記表二份
12.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建物為公司所有者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免附同意書)及最近一期房屋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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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書(記得要填預查編號)
2.其他機關核准函
3.公司章程
4.發起人會議事錄
5.董事會議事錄
6.董事會簽到簿
7.董事監察人指派書
8.董事長、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
9.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
10.發起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
11.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及其附表(包含資本額查核委託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等內容)
12.設立登記表二份
13.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建物為公司所有者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免附同意書)及最近一期房屋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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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如果大華不成立公司、行號就做生意,會不會有罰則呢?
按商業登記法之規定,企業主想從事商業行為,必須向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這邊的主管機關,在中央指的是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如果企業主已經成立公司,就不需要按照商業登記法的規定再為登記。但若企業主想做生意,不開公司,也沒有設立行號的話,未經設立登記就營業,法律效果是:會被主管機關應命企業主限期內辦妥登記;倘屆期未辦妥者,可能會被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可以按次連續處罰(商業登記法第31條)。
但是有幾種行業得免為登記,包括:一、攤販。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三、家庭手工業者。四、民宿經營者。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商業登記法第5條)。
【相關條文】
商業登記法第31條:「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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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本文中所稱之公司,均僅限於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因實務上之公司,仍以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為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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