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存證信函與律師函有何不同?
一、
存證信函是以當事人自己名義發的。例如企業主名為五百實業有限公司,存證信函寄出的當事人名義就是五百實業有限公司。
二、
律師函則是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發出。以筆者自己的律師事務所為例,就是以成鼎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寄送律師函。
三、
律師函與存證信函的效力,其實在法律上是一樣的:就是發生催告或通知的效力。只是律師函因為是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發出,對方收到會有「是來真的」,以及「要小心應對」,這點是比存證信函更具威力。
Q3:仲裁條款是什麼?
一、
仲裁是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的一種,好處是不用進入法院,由具有法律,或法律以外專業人士例如會計、工程、海商、貿易等之仲裁委員做出仲裁判斷,希望可以定紛止爭。
二、
仲裁的優點,在於快速且便宜。如果訴訟案件進入法院,最多可以三級三審。以司法院一個審級平均一年四個月來算,三個審級下來就是四年,相當曠日廢時。但是仲裁判斷僅有一審,且仲裁判斷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對於要求效率與迅速的商業活動,可以大大減少因為訴訟的時間成本。
三、
但是仲裁也有其缺點存在,包括仲裁委員有更大自由心證的空間,可以不受民事訴訟法的拘束,導致仲裁判斷的結果,與公平正義相距更遠。這些是在訂定仲裁條款時,不可不慎者。
【仲裁條款範例】
任何由本合約所生或與本合約有關之爭議,得提交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爭議調解中心,依該中心之調解規則於_______________(台北/台中/高雄(請選一地))以調解解決之。若該爭議經由調解,仍無法解決,雙方同意該爭議應提交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依中華民國仲裁法及該協會之仲裁規則於________________(台北/台中/高雄(請選一地))以仲裁解決之。[1]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費與法院裁判費比較表:(單位:新台幣)
標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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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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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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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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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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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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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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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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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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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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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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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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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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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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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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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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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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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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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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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00
|
3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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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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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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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00
|
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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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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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50
|
4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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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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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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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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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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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00
|
60,900
|
6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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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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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文】
仲裁法第1條:「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前項爭議,以依法得和解者為限。仲裁協議,應以書面為之。當事人間之文書、證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之通訊,足認有仲裁合意者,視為仲裁協議成立。」
仲裁法第6條:「具有法律或其他各業專門知識或經驗,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為仲裁人:一、曾任實任推事、法官或檢察官者。二、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或其他與商務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業務五年以上者。三、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事件之仲裁人者。四、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五年以上者。五、具有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在該特殊領域服務五年以上者。」
仲裁法第37條第1項:「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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