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3日 星期三

存證信函與律師函差異?何謂仲裁條款?

Q2:存證信函與律師函有何不同?

一、    存證信函是以當事人自己名義發的。例如企業主名為五百實業有限公司,存證信函寄出的當事人名義就是五百實業有限公司。
二、    律師函則是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發出。以筆者自己的律師事務所為例,就是以成鼎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寄送律師函。
三、    律師函與存證信函的效力,其實在法律上是一樣的:就是發生催告或通知的效力。只是律師函因為是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發出,對方收到會有「是來真的」,以及「要小心應對」,這點是比存證信函更具威力。

Q3:仲裁條款是什麼?

一、    仲裁是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的一種,好處是不用進入法院,由具有法律,或法律以外專業人士例如會計、工程、海商、貿易等之仲裁委員做出仲裁判斷,希望可以定紛止爭。
二、    仲裁的優點,在於快速且便宜。如果訴訟案件進入法院,最多可以三級三審。以司法院一個審級平均一年四個月來算,三個審級下來就是四年,相當曠日廢時。但是仲裁判斷僅有一審,且仲裁判斷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對於要求效率與迅速的商業活動,可以大大減少因為訴訟的時間成本。
三、    但是仲裁也有其缺點存在,包括仲裁委員有更大自由心證的空間,可以不受民事訴訟法的拘束,導致仲裁判斷的結果,與公平正義相距更遠。這些是在訂定仲裁條款時,不可不慎者。

【仲裁條款範例】
任何由本合約所生或與本合約有關之爭議,得提交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爭議調解中心,依該中心之調解規則於_______________(台北/台中/高雄(請選一地))以調解解決之。若該爭議經由調解,仍無法解決,雙方同意該爭議應提交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依中華民國仲裁法及該協會之仲裁規則於________________(台北/台中/高雄(請選一地))以仲裁解決之。[1]

【仲裁與訴訟費用比較表[2]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費與法院裁判費比較表:(單位:新台幣)
標的金額
仲裁費
調解費
法院裁判費
一審
二審
三審
合計
100萬元
36,600
5,000
10,900
16,350
16,350
43,600
200萬元
58,600
10,000
20,800
31,200
31,200
83,200
300萬元
75,600
15,000
30,700
46,050
46,050
122,800
400萬元
90,600
20,000
40,600
60,900
60,900
162,400

【相關條文】
仲裁法第1條:「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前項爭議,以依法得和解者為限。仲裁協議,應以書面為之。當事人間之文書、證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之通訊,足認有仲裁合意者,視為仲裁協議成立。」
仲裁法第6條:「具有法律或其他各業專門知識或經驗,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為仲裁人:一、曾任實任推事、法官或檢察官者。二、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或其他與商務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業務五年以上者。三、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事件之仲裁人者。四、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五年以上者。五、具有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在該特殊領域服務五年以上者。」
仲裁法第37條第1項:「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1]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網站,參http://www.arbitration.org.tw/content/b5.htm#b
[2]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網站,參http://www.arbitration.org.tw/content/a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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