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3日 星期三

股東會之該如何召開?由誰召開?

Q3: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召開股東會?

【戴律師小提醒】
按照公司法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分為兩種: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股東常會公司每年一定要召開一次,否則會被處以罰鍰;股東臨時會則非固定機制。

一、   股東會之種類:
股東會分為兩種:
(一)  股東常會。
(二)  股東臨時會。
股東常會每年至少需要召開一次,且必須在會計年度[1]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否則必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股東會召集期間之規定,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條文】
公司法第170條:「股東會分左列二種: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   召集股東會前之通知(公司法第172條):
(一)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二)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三)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
(四)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Q4:誰有權召開股東會?
股東會之召集(包括股東常會與股東臨時會),原則上均由董事會為之(公司法第171條)。故倘若以董事長董事名義召集股東會,因為非合法股東會召集權人,所作成之決議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

除此之外,得合法召開股東會之人包括:(一)少數股東[2](公司法第173條)。(二)監察人(公司法第220條、第245條)。(三)重整人(公司法第310條)。(四)清算人(公司法第324條、331條)亦有資格召開股東會。

【相關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17號民事判決:「公司法第171條係規定,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故應可認董事會原則上係股東會之召集權人,其股東召集事宜,自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且對於董事會之召集程序、決議內容均需符合法律之規定,如有違反,自屬當然無效。」

【相關函釋】
經濟部84414日商字第205953號函釋:「要旨:有關股東會開會通知書須蓋用董事會印章或公司印章,法無明文規定,惟實務上習以蓋用董事會印章。全文內容:按公司法第171條僅規定,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至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須蓋用董事會印章,抑或公司印章,則法無明文。惟目前實務作業上為表明股東會係由董事會召集之事實,習以蓋用董事會印章。




[註1]商業會計法第6條:「商業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因營業上有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註2]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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