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0:「真品平行輸入」有無違法?我想從國外進口飾品,都是正版的,不能賣嗎?
一、真品平行輸入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按現行著作權法之規定,除有同法第87-1條的情況,真品平行輸入是違法的。按著作權法第87條第4款之規定:「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者製版權人或者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由此可知臺灣著作權法對於真品平行輸入係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規定。法院得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二、不違反商標法之規定:商標法不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因商標法採「權利耗盡原則」或稱「第一次銷售主義」,在商品第一次銷售時,商標權人之商標權因為已獲得相當之報酬,權利已經耗盡,故不得再對後手主張商標專用權。按照商標法第36條第2項之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三、不違反專利法之規定:專利法與商標法同,採權利耗盡理論或稱第一次銷售主義,商品銷售後專利權人因為已經獲得相當之報酬,不可以再對同一商品主張專利權之保障。按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六、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且此非僅限於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與設計專利均有準用之規定。
本問題歸根究底,在著作權法是惡法!天底下哪有進口正版東西販賣,竟然還違法的道理?這是政府迫於外國壓力下,所訂定的惡法,導致國內許多殷實企業主,竟然因此惡法而觸法,留下刑事案底!政府可以說是變相幫助外國廠商,欺負國內老百姓!
解決本問題的方法,在於企業主法律形式的安排上,可以透過代購而非買賣的方式,幫助顧客訂貨。換言之,企業主並非賺取買賣價差,而僅賺取代購佣金,貨品的買受人仍為顧客,企業主只是幫忙訂購而已,用此方式降低法律上的風險。